立法人民性的四条实现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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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飞 |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深入做好立法工作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作为立法工作者,不仅做到不辱使命,有所作为,而且要在立法中体现以人为本,践行为人民立法。 为人民立法,在提高了立法质量的同时,也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为人民立法,体现立法的人民性,这对于立法机构而言,是机遇,是挑战,也是责任。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只有针砭时弊的立法,只有紧贴地气的立法,才是真正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针对人民需求立法。地方立法要善于把握当前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针对一些民生诉求问题,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在工作中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地方立法部门要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民意,及时把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立法,迅速立法,以此推动立法工作开创新局面。同时也要切忌产生立法依赖症,不能啥事都上升到法律层面,也不能用法律法规来打压甚至挤压民生利益。要及时回应人民关切,坚持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和研究问题,以立足全局的政治智慧和改革创新的勇气,敢于并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并确保砍准砍好。 二是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立法过程是利益分配的过程,正义是立法的最终价值准则。维护了人民利益,也就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也就是实现了通常所说的良法。立良法重点要处理好以下关系:第一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立法必须以公民权利保障为指向和坐标,不得擅自限制或剥夺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第二是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要明确界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加强对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对权利加以保障、维护和促进。第三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来源于、服务于和从属于权利,义务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立法在设立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时候要对称,不能只设权利没有义务,也不能只设义务没有权利。 三是相信和依靠人民。坚持把立法过程作为集中民智、增进共识的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牢固树立实践第一和主体在民的观点,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在深入群众、对接地气中破解难题、提升质量、推动创新,使创制性立法获得深厚的群众基础、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立法项目来源要多元化,广泛征求各行各业、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起草多元化,健全由立法机关主导和提前介入,有关部门参加,各方面人士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事关全局、影响重大的法规案由人大独立起草完成,并逐步改变由政府部门起草的单一格局,增加由人大起草的比重,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的途径,尝试建立法规草案专门起草机构,加速联合起草步伐,广泛集聚各方智慧,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从源头上切断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渗透。立法征求意见主体多元化,把握立法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广泛征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各界人士的意见,组织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等进行论证评估。 四是立人民看得懂、真管用的法。为民立法,就要立人民能看得懂的法。首先,语言上要朴实、简洁、规范。法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要明确规定应当怎样、不应怎样、违背了怎样,不能讲大话、空话、套话。宏观性、倡导性、宣示性的话要尽量少写,更不要简单照搬上位法。其次,要做到真管用。地方立法切忌贪大求全,需要几条就立几条,成熟几条就立几条,哪条切实可行管用就立哪条。再次,要提高法规的操作性。立法中,要做到该具体的具体,能明确的明确。例如,地方立法中常写“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实际上没有指明,容易造成推诿扯皮。最后,要富有特色。就是立法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坚决改变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甚至简单抄袭其他省市法规的做法,要使所立法规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富有浓郁的地方特色。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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