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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伤人谁担责
 
◎李 欢  施 迪
  2015年7月15日,牛某骑自行车途径常德路花园小区时,被B座门口临时堆放的蛇皮袋内所装建筑垃圾划伤腿部,血流不止。牛某报警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左小腿皮肤撕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蛇皮袋里的建筑垃圾是谁放的?装修公司该不该担责?物业有没有责任?牛某向普陀区法院起诉,将该装修业主王某、装修公司、小区物业一同告上法院。近日,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业主:装修垃圾由装修公司清理
  法庭上,业主王某称,自己家中的建筑垃圾都是装修公司负责清理的。王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同年6月9日,王某向该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了保洁费500元、垃圾处置费1158元。此外,王某认为导致牛某受伤的建筑垃圾是否由自己家装修产生的不清楚,但即使建筑垃圾是本人家的,也不妨碍通行。
   牛某受伤是与其违反小区通行规定及车速过快有关。
  装修公司:拆旧垃圾异于建筑垃圾
  装修公司辩称,造成牛某受伤的垃圾(玻璃)属于拆旧垃圾且不知道是谁堆放的。装修公司确认承接了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但不负责拆旧,是业主与项目经理自行找人进行拆旧,并把产生的拆旧垃圾堆放在小区物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而装修公司产生的其他建筑垃圾,已经一律按照小区规定堆放在有指示牌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不影响往来通行。事发时,牛某骑行变速山地自行车经过,自己撞到堆放着的建筑垃圾(玻璃)而受伤,存在自身过错。同时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点的建筑垃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建筑垃圾堆放点设警示标志
  物业公司辩称,该小区内规定自行车必须下车推行,并设置了禁行标志。而牛某进入小区时骑行,自身存在过错。关于垃圾堆放地点,物业公司已经设置了标志,引发事故的建筑垃圾(玻璃)是由装修公司堆放在事发地,且留出了足够通行的道路,对行人通行没有妨碍。故物业公司不存在管理不当。
  法院:除业主外均有过错
  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装修公司在装修房屋时将玻璃等尖锐垃圾等同于一般垃圾,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即堆放在小区道路旁,未确保安全,确有不当。被告物业公司虽然指定了小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点,也设置了标牌,但未明确具体的堆放范围亦未采取设立围挡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原告牛某在小区骑行自行车违反了小区的非机动车禁行的规则,自身亦有疏忽。被告王某作为业主,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于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垃圾的清运责任,并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了保洁费、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对于原告所受损害并无过错。
  综上,原告牛某的损害后果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其中既有被告装修公司未尽通行安全保障义务因素,亦有物业公司的未尽安全管理职责的因素以及原告牛某存在违反小区通行规定的因素。综合该案实际情况和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酌定装修公司对牛某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牛某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牛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业主王某对牛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2016.11.04《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