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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受伤才定为家暴
 
◎王晓飞
  随着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这一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三中院)的调研,由于取证难等因素,法院认定构成家暴的案件仅为涉家暴案件总量的10.3%。
  □数据
  仅22起案件被认定为家暴
  根据市三中院的调研,2014年1月至今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213件,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占总案件93%,其余7%的案件散见于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
  调研结果显示,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36岁至49岁之间,女性主张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有187件,占比高达89%;而男性主张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仅占11%。
  在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暴的仅为22件,认定率仅为10.3%。在诉请损害赔偿方面也仅支持了17件,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这个结果可能与公众的认识存在差距,但这与家庭关系的私密性有关。”市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表示,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当事人会心存顾忌。而暴力行为的发生也不易被外人知晓,收集证据也十分困难。
  □难点
  是否家暴界定存争议
  虽然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但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认定,始终是审判中的难点。
  今年3月,反家暴法在社会呼吁多年后终于实施。但根据调研,此类案件并未出现大幅增长,究其原因,部分当事人忍气吞声,没有向社区、街道求助,亦没有保留证据,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据介绍,在受理的213件涉家暴案件中,当事人多为口头主张,部分当事人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也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被法院采信率低。
  而我国婚姻法对家暴的概念和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反家暴法对于家暴的界定也有一定差异,法定构成要件难以确认,导致在实践中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争议,对暴力是否可以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法官释法
   受伤不宜作为家暴必备要件
  据了解,目前《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只有在给对方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家暴。反家暴法则区分身体有形暴力与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前者行为强度、危害后果并无限制性要求,后者经常性方式实施可认定。
  市三中院表示,认定家暴应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后果作为必备要件。
  法院在判断相关行为属于家暴还是一般家庭纠纷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意愿、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状况、社会一般大众的观念等。
  对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也不应认定为家暴。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市三中院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的作用重在预防与干预,也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出台前,顺义法院作为反家暴试点法院,曾在2013年、2014年各发出过1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出台后,截至今年9月1日,三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发出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所发人身保护令内容主要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殴打、辱骂、恐吓、威胁、诽谤、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居所,其主体对象多为夫妻。
  认定家暴分割财产可获照顾
  据介绍,家庭暴力通常出现于离婚纠纷,这就导致案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依据法律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对受害人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特别是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治疗、由于家庭暴力而失去工作或影响正常工作等,法院会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产分割份额。
  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施暴人并不一定当然丧失,法院需要依据施暴人的施暴情形具体考量。如果暴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法院可以剥夺其探望权。
  (摘自2016.11.02《京华时报》)
栏目责编:倪雅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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