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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河北省循环经济的整体水平而立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
 
◎本刊记者 胡莉敏
  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中央提出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绿色发展等战略部署的重要载体,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举措,是降低社会及企业运行、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产业发展机遇。制定《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在政策、要素配置、机制体制建设等方面,向循环经济倾斜,研究、细化有关支持和鼓励措施,强化操作性,切实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
  自从2016年5月17日接到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历时7个月完成了对条例的审议工作。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河北省首部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
  大处着眼,通过立法补齐河北环境建设短板
  长期以来,河北省经济发展中“两高一低”(高能耗、高排放、低附加值)问题突出,发展空间日益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压力的限制和束缚,转方式、调结构、降成本任务异常艰巨,尤其是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对全省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可以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符合中央要求,符合河北省的特殊省情,应当成为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遵循。
  循环经济是最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从源头和生产过程破解资源环境约束、推动绿色转型,实现永续发展的经济模式。河北省近年来发展循环经济取得了一定成效,实现了由理念到实践、由试点到形成较大规模的突破,有效促进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但在实践中,重视工业、轻视其他产业循环发展,重视产业园区、轻视城乡居民生活中减量化与资源再利用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循环经济推进力度不大、层次较低,全社会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循环经济的机制不够健全,全民重视循环经济的氛围不够浓厚,符合河北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路径、模式、机制、规范等尚在探索之中。因此,着眼现实问题,立足本省实际,制定一部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的形式,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等,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全省循环经济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统筹谋划、加快推进。
  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发展循环经济既是对今天负责,也是对未来负责。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已日益成为百姓关注的大事,要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就一定要克服那种牺牲环境资源来发展经济的模式。
  循着这一立法思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条例制定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提高条例规范内容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在石家庄、唐山、邢台、衡水、张家口、廊坊等地选择部分循环经济做得好的县市,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职能部门和执法相对人的意见,把实践中好的、成熟的做法,充实到条例中,上升为法制规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掌握本省循环经济第一手资料的同时,还组织人员分赴福建、山东等地,了解发展循环经济和立法方面的有关问题,寻求推动河北循环经济发展的良策。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省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大多未得到有效利用,缺少利用再生水的市政配套是主要原因。因此条例应该进一步强化政府提供市政配套的责任。”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河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依法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后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发展循环经济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方法等五条审议意见。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迅即成立修改小组,制定修改工作方案,着手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的思路集中在了四个方面:一是以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依据,遵循《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程贯彻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二是廓清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注重衔接和处理好循环经济立法与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固废物处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既避免交叉重复,又厘清边界、理顺关系。三是突出地方特色,把本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使各项条款富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精细化原则,针对问题立法,务求立得住、叫得响、行得通、真管用。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提交到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审。
  立法的过程是个精雕细作的过程,也是个反复协商,观点不断碰撞的过程。比如,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既有常委会委员对生产企业的布局方面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修改建议:“条例调整的重点应该放在废弃物的资源化和再利用上。但真正使循环经济‘循环’起来不是个简单的事。循环经济发展需要一个地区工业企业高度聚集才能循环起来。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集中在县城等小城镇,每个县都至少有一个开发区,工业聚集化的程度需要进一步提升,让循环经济在更大范围内循环。” 也有人大代表在废弃物的资源化和再利用上提出解决思路:“大的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写字楼使用的节能灯比较多,这些节能灯如何回收?这方面没有相应规范,有可能造成污染,建议给予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最终被吸收到条例中。
  六大特点,凸显了条例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制支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巡视员宁一鸣全程参与了条例制定。回顾条例的制定过程,他认为,条例做到三个注重:一是注重一致性,严格按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上位法中已经比较完善的提法不再列入,比较原则的条款尽力细化。二是注重创新性,对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纲要的新部署、新要求,尽可能进行制度安排。三是注重可操作性,减少上位法中较多的鼓励性、弹性较大的条款,增加约束性、刚性条款,法律责任达到了15条;同时,将各地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总结提炼为法规条款,体现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要求。总的来看,《条例》具有六个特点:
  ——推行了总量控制。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要求,提出实行能源消费、碳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用水的总量控制指标,倒逼各地各企业主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严格标准限额。为发挥标准的规范和倒逼作用,促进供给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规定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再生利用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指标,以及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白色污染和浪费森林资源等问题,提出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禁止生产、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企业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针对泔水油、垃圾猪等危害群众健康的问题,提出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布局乱、层次低等问题,要求有关地区统筹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聚集区,培育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示范企业。
  ——突出园区循环。园区既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能源资源消耗的聚集区,因此明确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对园区进行设计和循环化改造,实现资源的集约节约高效循环利用。
  ——重视信息服务。循环经济发展需要依赖于副产品、废弃物信息的搜集对接,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链条,针对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中废弃物信息对接不畅形成的制约,顺应“互联网+”和“两化融合”的发展趋势,明确提出建立循环经济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循环经济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和发布以及政策引导、技术推广、交换交易、金融支持等服务,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循环利用。
  ——促进第三方服务体系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是河北省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路径,循环经济发展中也存在大量的生产服务环节,需要通过分工发展和生产服务培育实现专业服务的供给,因此规定支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循环经济第三方服务体系,促进了循环经济领域生产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了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
  条例的出台对河北循环经济的发展带来怎样的变化?宁一鸣这样总结: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各地加快循环经济发展,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切实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推动河北走向生态文明的新时代;有利于引导全省上下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推动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通过绿水青山换得金山银山;有利于促进全省循环经济扩规模、提质量、上水平,助推经济发展动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