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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末位淘汰”何以大行其道
 
◎张立美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2016年12月1日《京华时报》)
  “末位淘汰制”,这是当下很多企业引进的鞭策员工的一种管理制度,也在劳动者当中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和不满,现在最高法明确“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违法,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然是利好。实际上“末位淘汰制”在法律上从来就没有合法过,一直属于一种违法的企业管理制度。
  早在2007年,时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曾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但是在司法判决案例中,由于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来判定劳动者败诉。
  在现实生活中,“末位淘汰制”始终大行其道,特别是不少国内互联网巨头企业一直在采用“末位淘汰制”。究其根源,还在于企业采用“末位淘汰制”的违法成本太低,而这种方法对提升企业效益往往很有效果。一方面,不少劳动者还没有意识到“末位淘汰制”是违法的,所以对于企业采用“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基本上持接受态度,很少有劳动者选择维权。另一方面,即便劳动者选择维权,并取得胜利,企业也只是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不差钱的大企业来说,起不到教育作用。更何况企业对于“末尾淘汰”的部门和员工,往往采取穿小鞋、羞辱人的办法,逼得劳动者不得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是主动选择辞职。
  可见,要彻底淘汰“末位淘汰制”,必须提高企业“末位淘汰制”的违法成本,除了支持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之外,劳动主管部门还有必要对企业实施处罚机制。另一方面,还要细化相关规定,防止企业变相合法性使用“末位淘汰制”,间接把“末位淘汰”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栏目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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