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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
 
◎边发吉
  从河北省创新能力看,突出表现为“两低两少”:研发投入水平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低;企业创新主体少,科技领军人才少。
  从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体制机制看,还存在着科技体系和创新政策协同不够、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存在体制机制障碍、协同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跨区域的科技综合服务平台不完善、区域创新成果转化和利益共享机制未能有效建立等方面的不足。
  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考评的协同创新管理体制。着眼于全面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加强顶层设计,促进规划、政策、市场和创新体系的协同,为协同创新提供制度保障。统一编制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规划;建立区域协同科技管理体制;构建以中央对京津冀三地纵向协调和省级横向协商相结合的组织管理机制。
  二、健全协同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机制。京津冀协同创新,必须突出技术创新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三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的优势行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组建产学研联盟,共建区域研发和产业化平台,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协同研发和转化应用;加强现有产业空间调整和对接,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构建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创新集群。
  三、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共建共享机制。以增强创新要素聚集、成果孵化转化能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园区为载体,探索建立跨地区园区共建共享机制(如GDP分算和税收分成、园区发展规划一体化和政策一体化等机制),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有效整合资源,实施园区协同共建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园区试点。
  四、构建京津冀区域技术转移机制。加快京津冀技术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推动京津技术向河北的输出与落地转化。加快三地股权交易所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建立河北与京津两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全国股权交易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推动京津冀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之间的协作关系。构建网络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组建三地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加速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的创新服务联盟,围绕成果筛选、中试孵化、集成、市场化开发、投融资等创新链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创新支持服务。
  五、健全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强化以市场引导创新的意识,加快建立以产业化和市场绩效为导向的科技成果奖励和人才评价机制,让创新思维跟着市场走,让创新主体追着市场跑,让创新成果围着市场转,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创新的积极性。深入推进科技人员创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在产权确权、价值评估、作价入股、企业创办、人员激励等方面,完善配套措施办法。积极开展专利权、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试点,强化股权激励。
  六、建立支撑协同创新的人才流动和培养机制。为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在政府规划的综合示范区、产业创新试点项目、创新服务机构试点项目就业的人才,享受等同于原户口所在地的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根据地区间收入差距给予异地工作津贴。
  七、健全区域创新政策协同机制。一是消除地区间的政策差异,实现京津冀协同创新的政策协同。缩小创新政策差距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的基础。坚持普惠、均衡原则,研究制定区域内统一普惠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产权交易、技术研发、政府采购等创新支持政策;逐步统一京津冀区域内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种的征收标准;逐步统一京津冀区域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国家政策的实施程序和执行标准。二是设计跨省市产业转移、跨省市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地方GDP等主要经济指标分享机制。三地GDP增量按照一定比例分算,政府规划的生产基地搬迁和技术成果产业化,产生的地方税收中按比例分成。纳税人在京津冀区域内迁移或者开展跨省市业务,税务办理程序由注销改为变更,简化税务办理程序。地方性税收在京津冀区域内实现自由划拨。通过机制设计,解决研发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总部经济与异地纳税带来的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探索与京津共同发展“飞地经济”,建立基数不变、增量分成的利益分配机制。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