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可以买断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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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特 |
丧夫的赵冬老人由两儿两女负责赡养。四兄妹签订一份赡养协议:老大、老二、老三各出2万元赡养费,母亲的赡养由老四承担。但没过多久,老四竟然将母亲送到了敬老院。虽老有所养,却老无所乐,赵冬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 签订赡养协议 赵冬是湘北某县人,2001年,刚过花甲的丈夫孙永撒手人寰。 2014年,赵冬快八十岁了,健康状况已大不如前,而她的两儿两女(孙江、孙红、孙丽、孙海)也一个接着一个升级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步入人生晚年,照顾八十岁的老母,纵然有心,但却无力了。四个儿女知道赡养母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协商来,协商去,却想不出一个合理的办法。 “不如抓阄吧,谁抓到了,就由谁赡养母亲。”没有比这更公平、更好的办法了。抓阄的结果,次子孙海成为赡养人。 赵冬由次子孙海赡养,不意味着其他三个子女完全没有责任,钱还是要出的。于是,2015年年初,孙江等四人又经过一番协商,在亲朋见证下,一纸赡养协议顺利出炉: “关于赵冬的赡养事宜(包括日常生活照顾、生病治疗护理、死后丧事操持、安葬等),经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协商一致,签订家庭协议。由孙江、孙红、孙丽三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各付给孙海2万元。赵冬现有的现金1万元、廉租房1套及其他一切物品均归孙海所有,今后赵冬的赡养费用由孙海个人承担,孙江、孙红、孙丽三人均不再尽任何义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孙海和赵冬不得以任何理由找其余三人的麻烦。如孙海不幸去世,其余三人依法承担赵冬的赡养责任,另签协议……” 赡养协议征求了赵冬的意见,得到了赵冬的认可,只因年迈眼花,由在场的侄儿代替其签名后,赵冬才郑重地在名字上捺下手印。孙江因身体有恙未参加,委托女儿在协议上签名并按上了手印。 协议打折怎么办 赡养协议签订了,不同当事方,感受各不相同。对赵冬来讲,这是余生的保障,房产百年之后归赡养人所有,还有点赠房养老的味道;在孙海看来,这是他承接全部赡养义务的开始,也是此后继承母亲全部遗产的依据;对于孙江、孙红、孙丽而言,他们认为,母亲还是母亲,不过,从此他们对于母亲再无赡养之责,因为赡养义务,他们已经用货币“买断”。 第二天,孙海开始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而孙江、孙丽各自将约定的2万元交给孙海,孙红一时困难,也将1.5万元送到孙海手中,母亲的积蓄1万元,也交给了孙海。 赵冬在孙海家开始了新的生活。但老人有老人的生活习惯,跟孙海一家住在一起,矛盾显现出来,彼此都觉得生活太不方便。 “姐,我想把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托养。有专人照顾,有老人陪着聊天,比住在家里好……”孙海找二姐孙丽商量。孙丽跟母亲生活了十四年,对母亲的习惯更了解,听了孙海的提议,没有反对。于是,孙海和孙丽到县内多家老年公寓考察,选定地方后又征得了母亲的同意,姐弟俩一起,将母亲送到县里一所老年公寓托养,托养费由孙海承担。 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孙海赡养,孙江、孙红、孙丽则以货币买断“赡养”,哪料,孙海也以货币形式来解决母亲的赡养问题。赡养协议百密一疏,没有对赡养方式作出特别约定,结果孙海擅自将亲自赡养变为公寓托养,这样行吗?这还是对赡养协议的忠实履行吗?好在,去老年公寓,赵冬是同意了的,母亲不反对,孙江、孙红便也保持沉默。 赵冬住进老年公寓,如果在这里有所养,有所乐,有所安,未尝不是件好事。但好景不长,一段时间后,赵冬住不惯了,吵闹着要回家,可回哪里?赵冬有自己的想法,四个子女轮流照顾。 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四人又聚到一起,争论了几次,每次都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不欢而散…… 赡养义务不能买断 在接母亲回家的事上,两儿两女总讨论不出结果。等不到儿女们满意的答复,赵冬便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诉请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每人到其住所轮流护理3个月,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 湘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 母亲将自己告上法庭,身为长子的孙江觉得最委曲,对应诉的准备也最充分。孙江表示,他59岁了,妻子无业,家庭生活相当拮据,但从未拒绝对母亲的赡养。而且,他也经常看望母亲,生活上的困难都给予及时帮助,现在母亲说他不尽赡养义务,这不符合事实。对于母亲的赡养,他们2015年年初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孙海赡养,他和孙红、孙丽则一次性分别给付2万元,协议还在履行期内,并不存在赡养纠纷。孙海擅自将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是对协议的违背。如果协议不折不扣地执行了,赡养官司就不存在。孙江不认可母亲的诉讼请求,他坚持,弟弟孙海应当根据协议承担赡养之责。 相比于孙江的坚持,两个女儿的态度要淡定许多。一个回合下来,各方态度明了,母亲与子女的赡养纠纷悄然间变成兄长与弟妹的对抗,焦点指向赡养协议的效力。孙江的观点是,赡养协议合法有效,他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已经买断,不再承担赡养之责。 那么,赡养究竟能不能买断?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该不该忠实履行? 2016年年底,湘北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2015年年初,孙江四姊妹征得赵冬同意,就老人的赡养事宜自愿协商,签订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若有违反,相应的内容无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而消除,协议中约定孙江、孙红、孙丽三人支付2万元赡养费即不再尽赡养之职,有违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换言之,赡养方式可以协商,赡养义务不能买断,故孙江、孙红、孙丽在支付赡养费后,其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仍然存在。同时,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现赵冬主张撤销2015年年初签订的赡养协议,作为赡养人的孙江四人,应当尊重母亲意愿。赵冬要求四子女去其住所轮流照顾3个月,考虑赵冬本人生活自理现状,当属合理;赵冬拒绝继续居住老年公寓,从考虑其安度晚年的角度出发,亦无不当;赵冬放弃四子女轮流照顾无需另行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当予认可;赵冬要求四子女承担医疗护理费用,属正当要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孙江、孙红、孙丽、孙海自判决生效次日起,每人依次轮流到赵冬住所照顾三个月,并分担赵冬的医疗护理费用。 判决作出后,孙江四人服判息诉,开始轮流照顾母亲。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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