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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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秀 |
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是执法办案,首要责任是案件质量责任。要优质高效地完成执法办案任务,必须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必须界定审判权限和审判管理权限,强化案件质量责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必要性 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对于有效约束司法办案人员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意义重大。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10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不公正审判造成的恶果是对法律的亵渎,它会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降低公众的信任度,要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必须注重激发和调动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正确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必须有完善的权责一致的运行、监管和问责机制,它是审判权依法运行、正确运行的保障。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是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案件质量意识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案件责任意识的需要,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基本属性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办案人员自我加压,激发主观能动性。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十分必要。 法官法第十一章对法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十三种行为有明确的惩戒和处分种类及处分程序规定,公务员管理法对此也有具体规定。实行问责有法律依据,有制度保障,法官在岗可问责,调离可问责,辞职退休后仍可依法问责。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有法理依据,是可行的。 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构成 探索和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明确界定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范围。 第一,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体现在案件质量上就是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就是审判权终身负责制,谁行使审判权,谁必须履行审判义务,承担审判责任。谁主办谁负责体现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权责一致性,具有主体排他性。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审判管理权终身负责制,同审判权终身负责制相一致,谁行使审判管理权,谁就必须履行好审判管理义务,承担管理责任。法院对审判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问题,一律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组织纪律处理。 第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责任内容。实践中,法院的每一名审判人员和审判管理人员,都始终对三个方面案件质量过错承担责任。第一,实体过错。“让天平永不倾斜”是法官的价值追求,要实现这个目标,审判人员和审判管理人员必须对所办理、所管理的案件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如果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任何环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证据采信偏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实体错误,有关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实体责任。第二,程序过错。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保证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程序法规定的动作,对当事人享有的起诉反诉权、答辩抗辩权、申请回避权、举证质证权等,审判人员和审判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告知,切不能有任何遗漏。第三,方法过错。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除实体或程序方面的过错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方法问题。比如表情态度不好、言语表述不准、释法明理不清、工作马虎大意等,这些问题看似事小,实则影响重大。冷眼相对、冷语相加,就会使当事人对法官缺乏信任,给审理案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说理不清、释法不明,就会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误解,从而对案件结果不满;工作马虎大意更易出错,有时会酿成大错,为此,有必要把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过错作为问责内容。 第三,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是指应该对哪些问题、对哪些事项负责。负责庭审职责的要承担庭审责任,负责管理职责的要承担管理责任。庭审责任主要指向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论是独任制还是合议制,审判长都要主持整个庭审活动,对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负责,对各个审判环节把关,对确保诉讼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及诉讼参与人行使合法诉权负责,对举证、质证,特别是对证据采信的合法性负责,对法律事实的认定负责,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负责。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合议过程中,除对上述事项与审判长共同负责外,还要对自己提出的合议意见负责,错了要终身担责。管理职责主要指向享有审判管理权的责任主体,审判管理权包括院长、庭长的审批把关权,审判管理部门的审判管理权、案件评查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权,与此相对应,院领导要对应承担审批责任,审判管理部门要对应承担管理责任,案件评查部门要对应承担评审监查责任。 三、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强化思想引导。对案件质量,法院党组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研究、周密部署,注重引导全院上下提高认识,并在抓案件质量的思路、目标、方式、方法上达成共识,形成全院、全员主动抓案件质量,主动预防案件质量问题发生的良好氛围,把全面提高案件质量变为积极的司法实践行动。 (二)健全完善机制。一是建立内部评价机制。内部评价机制包括案件质量评查制和自查评比制。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设立独立于审判业务系统的评查机构,制定具体的评查标准,对所有审结案件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全面评价审查,同时对文书制作、文书归档、组卷、诉讼费用收取等诉讼外活动进行评价审查,把案件的优秀率、合格率作为评价审判人员业绩的主要内容,对不合格案件一律按未结案件重新处理。二是外部评价机制。外部评价机制一般包括当事人上诉、上级法院改判或发还重审案件、当事人信访、群众违法违纪举报等。当事人上诉、信访和违法违纪举报是对办案质量好坏、效率高低、审判人员服务态度的一种个人评价,是评价和追究案件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三是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责任追究机制。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等十几项有关执行、回避、审限、公开审判等方面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实施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暂行办法》;河北省高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处分种类、处分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严格落实案件质量两错责任。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审判人员和审判管理人员,依照“两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五是严格落实案件质量信访责任。凡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导致当事人上访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强化审批把关。不断完善案件质量逐级审批把关制度,构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层层制约的审批工作模式,不断规范庭长对审判长、主管院长对庭长、审判长报送文书的审批把关工作,实现多角度、多层次透视、监管案件质量模式。 (四)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审判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除本院定期组织业务、政治学习外,还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参加中国法学会、律师协会、检察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全面理解法律的内涵、外延及适用,不断丰富审判人员的理论知识,提高办案能力。 (五)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既注重发挥案件评查部门的监督作用,又注重发挥审监、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内部执法监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同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征求意见,主动请检察院派员对各类案件进行监督,全方位规范审判活动,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作者单位: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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