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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发展的地方立法权
 
◎本刊评论员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全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获通过,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下放权力主要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因为缺少地方立法权,在城市管理中,地方政府存在诸多不便:上位法是从大局出发,很多法律法规缺少具体细化条文,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病”难以解决。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中国太大了,13亿人口,这么大的面积,不能简单搞‘一刀切’。否则,既不符合实际,也容易束缚各地方的发展。” 地方立法权扩容,弥补了一些法律缺位,也为地方执法者提供了坚实保障。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活动,实现中央、省级和市县之间权力的科学合理配置,有力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设区的市虽然拥有了立法权,但须牢记:立法为民是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被赋予立法权的设区市,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当作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破解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中及时关注当地社会立法需求,其中关键一环是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这样的立法才会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地方立法权扩容,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地方立法应避免为立法而立法,不能闭门造车,出台不科学、难执行的法规。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也就是说,我们立的法必须是良法。
  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完善的立法机制。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呵护。要把这种呵护变为动力,促进地方立法的有效落实,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触及灵魂,融入血液,形成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获得了地方立法权,我们必须明白,看似地方权力扩大了,其实责任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