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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了乡村环境更美!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障乡村环境
 
◎马丽宽
编者按:从2013年5月河北启动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以来,燕赵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批环境整洁、设施配套、风情凸显、产业富民的新农村呈现在世人面前。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美丽乡村建设上新水平的一年,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立法予以保障。
  (一)
  “‘一条街两头臭,茅圈垃圾两边凑。’村里一条土路成了村民们最不愿意去的地方。”河北美丽乡村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驻正定县东房头村工作组组长贾云霄告诉本刊记者,“工作组刚刚入驻时,这条街道两侧居然有大大小小20多个连茅圈,垃圾遍地,蚊蝇乱飞,村民们谁也不愿意路过,出门只能绕着走。”
  “小康不小康,关键在老乡。河北要绿色崛起,首先农村要绿色崛起。”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通过农村面貌提升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等措施,河北乡村面貌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乡村环境脏乱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大量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城市工业企业向乡村转移也极易造成乡村地区环境污染……“缺乏法规和制度的监管显然不能适应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约束,农村的很多工作难以开展,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美丽乡村建设驻村工作组都有这样的困惑。
  (二)
  为促进建设清洁卫生的宜居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美丽乡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加强调研,积极推动《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工作。
  2015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规修改小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中央关于推进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精神和河北省委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为指导,对法规进行了修改。为保障立法质量,相关部门又进一步加强了调研工作,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后经省委批转,征求了各市县党委政府的意见,进而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2016年5月24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后,法规修改小组认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应当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作用。据此,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各类新闻媒体、村民和其他组织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监督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将城市垃圾和废弃物向乡村转移以及跨行政区域转移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应对此类行为予以规范。据此,条例(草案)增加了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禁止跨行政区域倾倒或者填埋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乡村环境整治应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明确村民的责任。据此,条例(草案)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督促村民开展清洁活动的同时,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人大常委会认为,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据此,条例(草案)增加规定:一是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二是明确了毁损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经过2016年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于7月29日下午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高票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
  记者翻阅《石家庄市正定县东房头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资料汇编》发现,其中关于街道硬化、厕所改造、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村规民约”,在新出台的条例中均已做出相应规定,有些操作性更强。其中第十八条对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就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不同职责。第二十条引导村民使用电能、太阳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在建设美丽乡村的同时,对抑制雾霾,治理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地和乡村道路两侧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对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等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整体来看,条例的章节设置很清晰,责任划分也很明确,要使该条例尽早对我省的美丽乡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淑梅表示。“条例的出台对全省环境改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建议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呼吁人们都行动起来,成为保护环境的责任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增良认为。
  “《条例》的实施,为推进我省乡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奠定了法律法规基础,对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对美丽河北的奋斗目标也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原庆丹强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条例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围绕服务全省美丽乡村建设,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开创性地做好全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工作组入驻时,条例还没有出台。我们通过深入开展群众工作,彻底清除了200多处占道厕所、连茅圈、垃圾池……栽种大叶垂榆等各类乔木3000棵,女贞等各类灌木15000平方米,种植野花组合600平方米。原本人人掩鼻的垃圾路焕然一新,成为人人竖指称道的景观路,其他工作随之展开。”贾云霄表示,“条例实施后,相关工作便有了明确的法制依据,美丽乡村建设中涉及到的环境整治、厕所改造、街道硬化、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利用等都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制规定,很多工作开展起来更加有据有力,必将促进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向前迈进一大步。”
  “怡人风景扑面来,美丽乡村画卷新。”该条例是河北省省级层面制定实施的第一部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创制性立法,目前没有上位法,其颁布实施为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法制依据,是我国乡村环保领域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乡村环保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条例的坚强保障下,一个个“环境美、产业美、精神美、生态美”的河北美丽乡村即将展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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