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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养之实能否换来监护之名?
 
◎若星
  湘西某县的赵海山死于交通事故,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赵的妻子向小芬带着小儿子回了娘家,将大儿子丢给公婆。儿媳的做法正合婆婆杜冬梅的心意,然而,老人对孙子空有带养之实,却无监护之名。有实无名,烦恼不请自来。先是土地征收补偿款,孙子的部分儿媳全部带走;继而,交通事故赔偿金,孙子的份额儿媳起诉讨要。婆婆也进行了反击,另案起诉儿媳索要孙子监护权。
  一起交通事故, 两个年幼孩子
  2014年4月的一天中午,赵海山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小区驶出。此时,公路上一辆重型货车迎面驶来,由于双方都未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且未注意交通安全,结果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赵海山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撒手人寰。
  一刹那间的疏忽,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经过激烈谈判,赵海山的家人和肇事车主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64万元,赵海山家人配合车主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双方不再就交通事故起任何纷争。
  调解协议签订后,肇事车主按照约定支付了赔偿款。这些赔偿款,带给赵海山家人一丝慰藉,怎么分割却成了问题。
  向小芬有两个孩子,一个5岁,小名亮亮,一个不到2岁,小名月月。丈夫去世后,向小芬回了娘家,只带走了小儿子,把大儿子亮亮留给了公婆。向小芬的婆婆很高兴地接过带养重担。
  然而,带养孩子,付出的除了体力与亲情,还少不了金钱。婆婆杜冬梅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年纪大了,更无生财之道,带养孙子比较吃力。有着听力残疾的向小芬同样如此。64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抢救费花了1万,办后事又花了一些,只剩下50多万。这50多万,按照法律规定,杜冬梅夫妇、向小芬及两个孩子五人都有权分割。那么应该如何分呢?争执在婆媳之间发生了……
  肇事方的赔偿款,一部分直接交到杜冬梅手上,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因故暂由杜冬梅所在村委会代为保管。没能拿到一分钱的向小芬,于2015年6月以自己和两个儿子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公婆将赔偿款支付给他们。
  这交通事故赔偿款为何不分给儿媳,是公婆太“贪心”想独吞,还是另有蹊跷?杜冬梅一番话,道出了纠纷背后的隐情。原来,因为村组土地被征收,组上分配了土地补偿款,赵海山及妻儿一家四口共计27万元的补偿款都被向小芬一人带走了。婆婆认为,土地补偿款不给孩子留下,事故赔偿款便不分给她。可向小芬也有自己的道理,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是当然的监护人,孩子的份额当由她代管。于是,争执的根源指向了孩子的监护权。对于孩子的监护,婆婆杜冬梅有话要说。
  有带养之实, 无监护之名
  “亮亮一直由我带养,亮亮怎么会告我呢?”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见孙子亮亮赫然成为原告,杜冬梅意见很大。在老人看来,儿媳自儿子去世后,对亮亮不再操心,也没出一分钱,怎么还能以法定代理人自居呢?自己才是亮亮的监护人。因此,她拿那笔赔偿款,花30多万元为亮亮买了套房子,剩下的钱,打算作为亮亮的生活教育费用。钱都用在孙子身上了,她们才是亮亮的真正监护人。
  然而,律师告诉老人,父亡母在,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即便祖母一直履行带养之职,即便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在没有放弃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变更之前,母亲仍是当仁不让的监护人。在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中,杜冬梅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作为亮亮的监护人,向小芬以亮亮的名义起诉,没有错。
  婆婆恍然大悟,认为监护权是关键,没有监护权,就没有话语权,她必须得到亮亮的监护权。
  2015年4月,杜冬梅将儿媳向小芬告上法庭。杜冬梅诉称,自其子赵海山去世后,儿媳将年幼的亮亮抛给她离家外出,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履行对亮亮的监护之职,亮亮的抚养、教育,都由其独立完成,已形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且相对于向小芬,其经济条件更为优越,老伴也赋闲在家,时间上十分充裕,请求法院撤销向小芬对亮亮的监护资格,变更自己为亮亮的监护人。
  子亡媳在, 婆婆能否取得孙子监护权
  湘中某县法院受理杜冬梅诉向小芬变更监护人案后,法官依法进行了相关调查,对象是这起案件的真正主角——亮亮。
  “亮亮,阿姨问你几个问题,你怎么想的就怎么跟阿姨说。”2015年4月的一天,在湘中某县法院少年审判庭办公室,法官和蔼地问道。“好的。”亮亮乖巧地回答。“你上幼儿园吗?平时怎么去幼儿园的?”“我上幼儿园,奶奶送我。”“你跟谁住在一起?妈妈来看过你吗?”“我跟奶奶住在一起,妈妈没来看过我。”“你喜欢跟奶奶住,还是喜欢跟妈妈住?”“我喜欢跟奶奶住,奶奶给我买好吃的、好玩的。”亮亮不过四五岁,童言无忌,却最真诚,话语中,处处显示出奶奶对他的爱。法官将笔录念给亮亮听后,亮亮一笔一画地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杜冬梅也没有闲着,为了赢得亮亮的监护权,积极准备……
  “亮亮由杜冬梅抚养并监护更为适宜。”村委会出具证明。
  “亮亮的费用都是其奶奶缴纳。”幼儿园说明情况。
  “妈妈近一年没管我了,我愿意跟奶奶,不愿意跟妈妈。”亮亮自己也写了一份“声明”交给奶奶。
  “愿意出庭,向法庭阐明情况。”两位邻居自告奋勇,出庭作证。
  面对婆婆的攻势,向小芬选择回击:杜冬梅年老体弱,文化不高,性格不好,不适宜监护亮亮,请求法院驳回杜冬梅的申请。
  2016年2月底,湘中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向小芬没有到庭。虽然被告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但杜冬梅并没有因此懈怠,除了完成相应举证,还重点阐述了理由。杜冬梅代理人表示,向小芬作为亮亮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但在赵海山去世一年多来,向小芬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这一年多来,亮亮一直在杜冬梅监护之下,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祖孙之间形成了稳定牢固的感情,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监护关系。此外,向小芬身体残疾,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决定其监护能力有限,在监护月月之后,无力再行使对亮亮的监护。与向小芬相比,杜冬梅虽然年龄较大,但身体健康,且已带养亮亮一年,为亮亮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这一年,亮亮健康快乐,继续由其带养,不改变亮亮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亮亮的成长。况且,对担任监护人出现争议时,孩子意愿应当是关键,考虑到孩子的意愿,监护人应当变更为杜冬梅。
  因为向小芬拒不到庭,庭审时没有出现唇枪舌剑的场面,不过,在答辩期内,向小芬“履行了对亮亮的监护职责,不同意变更监护”的意见便已充分表达。双方针锋相对,法院如何取舍?法院认为,自赵海山去世一年来,亮亮一直由杜冬梅监管、教育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向小芬庭审前辩称一年来对亮亮尽了监护之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庭审查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问题关键在于,向小芬一年时间内将孩子放在公婆处,是否达到了丧失监护人资格的程度,杜冬梅独立带养孙子亮亮一年,监护之实,能否变更监护之名。对此,应重点考察向小芬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主客观原因。赵海山去世后,向小芬一人带养两个年幼儿子,客观上有困难,这不容否认,但这客观上的困难,通过主观上的努力并非不能克服,与家人积极沟通协商,家人必会伸出温暖之手。然而,向小芬主观上未作努力,亮亮由杜冬梅带养期间,经济上没有给予保障,精神上没有给予呵护,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事实难以否认。现杜冬梅健康尚可,且亮亮明确表示愿意随其生活,为亮亮健康成长考虑,变更杜冬梅为亮亮的监护人更宜。据此,法院判决变更亮亮的监护人为杜冬梅。
  变更监护人诉讼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向小芬也接受了判决,接受了丧失亮亮监护权的事实。不再是亮亮的监护人,向小芬自然不再是亮亮财产的保管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剧情”逆转。2016年“六一”前夕,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案恢复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杜冬梅和向小芬达成调解协议:向小芬领走的土地补偿款27万元归向小芬和月月所有,交通事故赔偿款剩余的24万元归杜冬梅夫妇和亮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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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都有监护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人要想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其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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