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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撞学员,责任谁承担?
 
◎杨学友
  一同参加驾照考试培训的学员,几名等候在路边(分批接受培训)因开玩笑打闹误入机动车道;一名驾驶教练车的学员因操作失误,错将油门当刹车,最终酿成伤人交通事故。驾校以与挂靠教练车有明确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教练车主(教练员)又以学驾驶的学员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无责任。受伤学员的损害谁来承担呢?
  【案由】
  2015年6月15日,杨琳琳来到锦州某驾校,报名交钱后,开始学习机动车驾驶。杨琳琳很快通过了科目一理论笔试考试,接下来她被分配到教练员徐志斌名下,并接受徐教练的指导与操作。不久,杨琳琳没费多大劲就顺利通过了科目二(场地)考试。而后,杨琳琳投入后续培训。2015年8月10日接近中午时,徐教练将四名学员一起拉到一处公路训练场地后,四名学员两人一组跟着徐教练进行训练,操作内容为100米内由起步时的一挡迅速加速至五挡,再由五挡减速至一挡。到了杨琳琳操作时,在公路一边等候的两名学员与另一教练车的几名学员在公路边开玩笑打闹,其中一名叫牟大利的学员在另两名学员的追打下,突然跑进公路机动车道。此时恰好杨琳琳的教练车开过来,毕竟是新手,又从未遇到过如此突然情形,面对突然而至的牟大利,徐教练边大声叫喊“踩刹车”,边用左手帮助杨琳琳向左侧打方向盘。那一瞬间,杨琳琳大脑一片空白,竟然错将油门当刹车,一脚下去,车飞快撞向牟大利,尽管教练帮助打转向,可车的左侧还是飞快地将牟大利刮倒在地并被车身带出四五米远,重重地摔倒在水泥地上。
事故经警方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教练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牟大利负事故次要责任,杨琳琳无责任。
  被撞昏的牟大利迅速被教练驾车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期间住院治疗85天,支付医疗费等57278.45元。出院后,经警方委托,法医鉴定确认牟大利多发肋骨骨折,身体致残程度为九级,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为九级,左肩胛骨折为十级。
  事后查明,肇事教练车只投保了“交强险”;肇事教练车与驾校之间系挂靠关系,徐教练的教练车挂靠在驾校名下,驾校为教练车提供学员,让其代为培训,并收取相应的挂靠费、管理费性质的服务费。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对挂靠教练车,驾校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
  2015年年末,牟大利先后找到驾校领导、徐教练、肇事教练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杨琳琳的父母,要求共同承担26万余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牟大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共同赔偿金额为26万余元。
  【判决】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意见明确:在机动车“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不在保险赔偿之列。
  被告驾校辩称,肇事车所有人系徐教练,双方之间只是一种挂靠关系,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有明确的约定:肇事教练车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均由其车主承担,驾校不承担任何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徐教练则辩称,事发时,自己作为教练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职责与应急正确处理责任,被告杨琳琳虽系学员,但对事发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过错损害责任。同时,自己与驾校之间并非简单的挂靠关系,而是受其雇用,带车为其提供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损害,应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杨琳琳的全权代理人,其父亲杨文远辩称,学员在接受驾驶技术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被告杨琳琳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审理认为,本案肇事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杨琳琳系接受被告驾校培训的学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某驾校承担。关于被告某驾校主张与被告徐教练之间系挂靠关系,且对事故责任有明确的约定,驾校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法院认为,肇事教练车虽系被告徐教练所有,但该车已经纳入被告某驾校统一管理,由驾校代收代缴保险费等各项税、费,被告徐教练向某驾校交纳服务管理费,并接受驾校指导和监督,享受该公司各项优惠政策,此种形式符合机动车挂靠法律关系的实质条件,被告某驾校以其不是真正的车主故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二被告之间关于责任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故应由被告某驾校与被告徐教练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徐教练主张其于事发之时已尽到教练职责、被告杨琳琳对事发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损害责任,因被告杨琳琳与被告徐教练系教练员与学员的特别关系人,法律对该种关系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被告徐教练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确定原告牟大利的各项损失为23万余元,遂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牟大利损失12万元。其余损失由被告徐某某(徐教练)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某驾校对被告徐志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驾校学员因过失肇事,是否构成重大过错,应否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有错则有责,有责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但本案有所不同的是,杨琳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有驾驶资质的合格驾驶员。而对这种学员在学习驾驶培训期间的肇事责任,法律有明确的规定。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作为接受驾驶员技术培训的学员来说,其学习驾驶技术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该学员在操作方面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二,车辆属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本案驾校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驾校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据双方之间的事故责任约定,向徐教练追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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