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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干部召回也可以退回
 
◎乔 杉
  针对有的驻村帮扶干部搞“走读式”“挂名式”帮扶,有的驻村干部“只转转,不用心”“只谈谈,不落实”的问题,今年4月,云南省实施了《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截至目前,已有1117名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被召回(8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据了解,云南省今年派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近4万人,覆盖了全省4277个贫困村。在4万人中,有1117名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被召回,从比例上看似乎不大,但在绝对数上看却不是一个小数字。“一个萝卜一个坑”,这些被召回的工作队员,起码涉及几百个村,对于这些贫困村来说,动作不可谓不大。
  对于云南的这一做法,舆论普遍给予了肯定。正如云南省委书记李纪恒指出的,驻村扶贫队员的表现是干部作风与能力的“试金石”,驻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漂浮,不仅影响脱贫攻坚任务的落实,而且影响党委政府的形象。这些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当初都是被选拔出来的,是作为骨干甚至后备干部重点培养的。不能在扶贫中体现能力作风,表明这些干部辜负了组织的期望、百姓的期待。按照市场的思路,其实也属于“问题产品”。既然如此,必须召回,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召回是必要的,但是,仅仅召回还显得有所不够。还是从市场讲起,众所周知,在市场上,问题产品有两个解决渠道,体现在厂家,是召回;体现在消费者,就是退回。换而言之,当消费者发现问题商品后,不是被动等待厂家的良心发现,而是可以通过自觉主动的方式,与厂家进行协调,把问题商品退货处理。体现在对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管理上,召回制度是自上而下的,主要体现的是权力自觉;如果同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也就是由驻村群众退回,则是对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在云南省实施的召回办法中,已经体现了自下而上,也就是倾听民意的一些做法。办法规定的召回对象,其中“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派出单位及当地乡党委、政府、村委会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都体现了对民意的重视。事实上,这些人也是驻村群众希望退回的对象,在这里,召回和退回实现了统一。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召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退回的意思,那还有必要单独强调退回吗?对此的回答,就好像市场上已经有了召回制度,还要保证消费者的自觉退回一样。诚然,召回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民意,但是,召回的主动权还是在组织手里。应该相信,对于不合格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组织上是零容忍的态度。但毕竟组织上对派出干部并不能做到360度全时空监督。而在事实上,由于百姓与驻村干部最近,更容易看出他们的作风和能力。
  所谓退回制度,就是充分尊重民意,如果百姓认为某一个驻村干部表现不够优秀,能力不够突出,作风不够踏实,可以提出换人申请。只要提出申请的人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是由当地乡党委、政府、村委会提出的,就立即启动退回机制。建立这一机制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随时发现驻村干部的问题,随时评价他们的表现。从新闻中获悉,一些召回干部的问题,是由监督检查组发现的。监督检查组也没有三头六臂,在对驻村干部的监督中,能像当地百姓一样火眼金睛吗?
  正因如此,建议对不合格干部既要有召回还要有退回。这里,召回和退回缺一不可,召回体现的是组织监督和组织意志,退回体现的是百姓监督和百姓意志。两者结合到一块,更有利于把优秀的干部选派到驻村扶贫工作岗位上,更有利于形成敢于担当的工作氛围。
  (摘自2016.08.18《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