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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多部法律“保卫”新生红色政权
 
◎黄 辉 周孝清
  中央苏区司法机关旧址,至今仍完好地珍藏着苏维埃政府颁发的宪法大纲、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文本。
  这一本本泛黄的小册子,因年代久远愈发显得弥足珍贵。近日,记者来到中央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启程地瑞金,走访多名研究苏区法制建设的专家和学者,追寻苏区法制建设的闪光足迹。
  首部人民民主宪法诞生
  步入叶坪的“一苏大会”旧址大门,最先映入眼帘的,是会场主席台前四个大大的红底黑字——“民主专政”。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里隆重召开,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共17条,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政治制度、基本任务和施政方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族宗教以及外交方针等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其中,“红色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是大纲确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当时,全国苏区革命根据地正处于苏维埃政权创建时期,大纲颁布后,民主选举活动随之遍地开花。”瑞金市委党史办主任刘前华介绍说,为让选举有法可依,临时中央政府以宪法大纲为立法依据,先是颁布了选举细则,随后又颁布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
  据了解,《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是中央苏区最为完善的一部选举法,它详细规定了选举的原则、程序、组织和方法,以较为充实的内容和相对完善的形式把选举立法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刘前华告诉记者,“一苏大会”没有制定组织法,“二苏大会”在对宪法大纲进行修改的同时,决定对中央一级政权机构进行调整。
  为此,193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对中央政权的组织机构及职权作了详细规定,如明确: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最高法院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最高审判机关等,并明确政权组织须遵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精简和效能等原则。
  “宪法大纲是人民宪法的雏形,是中国革命在法律领域播下的一个火种。”刘前华认为,它是工农革命政权的根本法,也是工农革命的总纲领,对各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建设以及全国人民革命运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民事立法摧毁封建制度束缚
  在江西省德兴市档案馆,珍藏着一张由闽浙赣省德兴县祝家荣乡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结婚登记证,时间为1934年2月28日。结婚的男女双方分别是徐福茂和李冬连,介绍人为潘松鸾。
  “这是革命战争时期苏区掀起婚姻革命的具体见证。”红色文化研究专家、原瑞金法院研究室主任严帆介绍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之前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颁布,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三原则”,打破了束缚女性的封建制度枷锁,女性从此成了“半边天”,有了自信和尊严。
  在瑞金采访的几天,记者还听到了当年苏区许多难以忘怀的感人故事,如兴国县排上村刘春儒、刘树儒两兄弟为参加红军,提前给母亲买棺材,此一别,兄弟俩再也没能回来;瑞金沙洲坝七堡乡村民杨显荣老人先后将八个儿子送去当红军,全部壮烈牺牲……
  据了解,赣南地区参加红军的人数达33万人,其中还有不少“父子兵”“夫妻兵”“娃娃兵”。
  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群众参加红军?严帆认为,“一苏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施后,红军所到之处,依法“打土豪分田地”,劳苦民众获得了世代期盼的土地,从内心里感谢和拥护共产党,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高涨。
  苏维埃土地法令的实施,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广大农民成为中国革命最可靠、最牢固的同盟军。在这之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也颁布实施。
  “南京北京,比不上瑞金;美国英国,比不上兴国。”当时民间流传的一句顺口溜,反映了苏区群众对红色政权的首肯。
  “土地法是动员农民的,婚姻法是解放妇女的,劳动法是保障工人的。”严帆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力地夯实了苏维埃政权的执政基础。
  刑事立法肃清反革命分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陈列着一份当年的中央机关报《红色中华》,上面登载了一篇题为《把许清庭送到法庭去》的文章。
  文章的大意是,粤赣省筠岭县苏维埃主席许清庭在县苏维埃任职以来,违抗上级指示无视敌人进攻,把国家的粮食送给敌人,苏维埃政府要驱逐他出去,送到法庭去审判。
  “据当时的统计,苏区全年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了70%,普通刑事案件只占30%。”严帆介绍说,苏区时期,国民党反动派为破坏工农民主专政,在军事进攻的背后,不断派遣特务分子潜入红色区域内,与被打倒的地主豪绅相勾结,组织反革命破坏活动,阴谋发动反革命暴乱。
  能否肃清真正的反革命分子,成为涉及苏区安危的大事。这也决定了当时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镇压危害工农民主政权及破坏土地革命的一切反革命活动。
  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正式颁布。这部条例实际上是中央苏区时期的刑事实体法,是一部比较完整的单行刑事法规。
  “那时候的苏区各级审判干部,都是一手拿枪、一手审判。”严帆介绍说,为保证刑事实体法的实施,苏区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刑事诉讼法律、法令、条例和程序,构成刑事程序法,并对反革命案件的侦查、逮捕、预审和审判权作出详细规定。
  “苏区时期颁布刑事诉讼方面的法令、条例和程序,基本上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严帆表示,尽管有些规定比较笼统,不具体、不完善,且很多方面存在“应急性”特征,但其历史意义十分深远。
  经济立法鼓足群众生产激情
  群众忙着开荒、兴修水利,耕牛在田间来回奔走……这种热火朝天的耕种场面,在苏区的播种季节随处可见。
  “苏区工业主要是建立在个体经济的散漫小手工业,因敌人的封锁,货物出口困难,许多手工业生产衰落,而农业则成了苏区的主要经济支柱。”江西省委党史办刘津处长介绍说,为此,苏区颁布了《劳动互助组织纲要》《开荒规则和动员办法》等,这些都是当时重要的农业立法。
  据了解,当时苏区所处位置的经济比较落后,其财政来源主要依靠“向封建剥削者进行没收或征收、税收和国民经济事业发展”三个渠道,以保证革命战争费用的给养和供给。
  “中央苏区政府进行一系列财政、税收和金融立法后,有效地积聚了有限财力,为争取革命胜利提供了经费保障。”刘津介绍说,如暂行财政条例及暂行税则等一系列法规的实施,统一了税收,统一了财政收支,统一了预决算制度,有力地规范了苏区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促进了苏区农村经济、商贸经济的发展,提高了苏区的生产力水平。
  据统计,从1930年至1934年10月期间,中央苏区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达130部以上。其中,在行政法规方面,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包括行政管理法令、苏维埃教育法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在内的30多部法令。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开始了举世瞩目的二万五千里长征,这些法律、法令也“一路随行”。
  “尽管从现在的眼光来看,这些法律政策有的很粗糙,但它们经过不断补充,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刘津表示,今天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很多独具特色的设计与原则,都能够从苏区的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寻找到源头。
  (摘自2016.08.27《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