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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权第一任“首席大法官”
 
◎黄辉
  简陋的房屋内,只有一张桌子、一个板凳和一张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旧址,至今仍保留着何叔衡当年在中央苏区工作的一间办公室。
  何叔衡,湖南省宁乡县人,先后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内务部代部长和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等职,集检察、内务、审判大权于一身,可谓“肩负重担”。
  近日,记者来到中央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启程地瑞金,通过走访叶坪、沙洲坝革命旧址,轻轻拂去珍贵史料上的岁月尘埃,寻找被誉为红都“黑脸”的人民政权第一任“首席大法官”鲜为人知的故事。
  设立控告箱收集举报线索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不久,何叔衡就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开会,发动大家分头下去摸底。他提出,“要从各级领导干部检察起,要从上层领导检察起”。
  会后,何叔衡就率队出发了。据著名红色影视作家郭晨先生记载:“在瑞金农村的田间地头,常常可看到一个戴着眼镜、年纪约60岁的老同志迈着方步溜达。”
  这个老同志就是何叔衡。他白天和群众在田间地头边干边谈,晚上召集部分干部群众座谈,没几天功夫就掌握了很多材料。
  不久,各路人马返回检察部,通过汇总整理,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县、区政府单靠行政命令去解决问题,有的甚至吞没公款、多吃多占、贪污腐化。
  何叔衡认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克服,将直接威胁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他随即将这些情况向毛泽东、项英等领导汇报。
  1932年2月1日,人民委员会召开第八次常务会议。会上,何叔衡提议,中央政府要立即对那些执行上级命令和国家法律疏忽懈怠的现象、对一些贪污腐化分子给予严厉打击。
  提议得到与会者的一致赞同。接着,人民委员会发布第五号命令,指出:“这些工作的检查,刻不容缓。”
  1933年夏季的一天,检察部收到一封匿名信,控告瑞金县苏维埃财政部贪污浪费、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行为。
  何叔衡亲率“轻骑队”(轻骑队成立于1932年7月,是共青团组织领导下的青年群众参与监督的一种方式——记者注)赶到瑞金县财政部,通过仔细调查,查出了瑞金县财政部的一系列问题:10至11月,多报灯油400多斤;9日至11月,假造购纸收据441元;10月,谎报房子搬迁伙食费1000多餐、开具假药单报账500余元、干部集体侵吞群众退还谷票及公款2830元。
  在查出瑞金县财政部惊人的贪污浪费案后,何叔衡又一鼓作气,接连派出工作人员到瑞金县区乡进行调查,结果在壬田区就调查出多起贪污案件。
  对于贪污腐化分子,何叔衡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1933年12月28日,何叔衡依据《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和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判处瑞金县苏维埃会计科科长唐仁达死刑,立即执行;判处瑞金县苏维埃财政部部长蓝文勋监禁10年,没收一切财产;判处杨连财监禁5年,退赔贪污款项。
  据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石平介绍,在中央苏区工作期间,何叔衡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检察工作,先后建立了由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及群众法庭四部分构成的群众性监察组织,配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打击各种官僚主义和贪污浪费行为。
  不仅如此,何叔衡还创造性地成立了控告局,并亲自设计了一种木质控告箱,摆放在各机关单位和街道路口,方便群众举报。“当时的控告采用实名制,无名控告书一概不作处理。”曾石平说。
  在反贪污浪费运动中,控告箱发挥了很大作用,中央印刷厂、中央造币厂等大量贪污案件的线索,都是检察人员从群众投入控告箱的检举信中发现的。
  主张疑案从悬罪刑相适应
  1932年2月19日,临时最高法庭成立,何叔衡被任命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即主席)。
  当时,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错误路线已在苏区开始蔓延,一些省、县司法机关的干部产生了“宁左勿右”的思想,轻罪重判一度成为一种倾向。
  “在这样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何叔衡顶住了各种压力,他不顾个人得失,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红色文化研究专家、原瑞金法院研究室主任严帆告诉记者。
  据了解,何叔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做到对每一个案件都仔细审查,反复推敲,严格掌握量刑尺度,凡是材料不充分、量刑有偏颇,就不予批准,并给予纠正。“他主张疑案从悬,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决不轻易下判”。
  1932年7月7日,何叔衡对江西省苏维埃裁判部“省字第二号”关于反革命温良、余远深等六犯并案分别判处一案作出批示:“余远深判处死刑暂时不能批准。因余远深一案的罪状不很明白,须把全部案卷详细报告前来才能批准。……余远深一案暂作悬案,待接到你们详细报告之后再作决定。”
  同年10月14日,何叔衡在给会昌县苏维埃裁判部的指示信中说:“(省字)第二号判决书,主要的是些偷牛偷鱼的事,至于与反动土豪通信,到底通些什么信,产生什么影响,未曾证明,不能处死,需再搜查反革命证据,或发现反革命的新材料可以复审,不过主审人要改换。”
  “从这些信中可以看出,何叔衡审理案件严肃认真,重事实,重证据,严格依法办事。”严帆说,何叔衡非常重视司法程序,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坚持依法审判,重程序、重证据,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绝不错杀一个人的同时,何叔衡又是一个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黑脸包公”。
  1932年秋,瑞金县黄柏区干部群众联名揭发县委组织部部长陈景魁滥用职权、向群众索要财物、利用地痞流氓欺压群众等严重问题。何叔衡亲自带队前往调查,走访了几个乡村的群众,并设法找到了写检举信的同志,重新核实了有关情况。
  大量的证据说明,陈景魁确实是一个混进革命队伍,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并曾任“民团”团长。他在任瑞金县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权,借肃反之机,诬陷杀害革命干部10余人,对上腐蚀拉拢,对流氓亲信重用,对军烈属进行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罪行严重。
  问题查清后,一些领导出来为陈景魁说情,但何叔衡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排除各种阻力,将陈景魁依法逮捕,通过公审最终依法判处其死刑。群众闻后无不拍手称快。
  据介绍,何叔衡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期间,不仅亲自审理案件,而且非常重视对地方裁判部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发布训令、指示信等方式,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地方裁判部依法开展审判活动。 
  “这些批示、指示,涉及审判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字里行间都洋溢着革命的热忱,体现出法律的严谨。”严帆认为,何叔衡细致入微、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推动了中央苏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尽可能地减轻了“左”倾路线对苏区法制建设的危害。
  在中央苏区期间,何叔衡先后主管检察、内务、司法、干部训练等工作,在党和政府中享有崇高的威望,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的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为苏区政权的稳定和我党早期的法制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毛泽东曾这样评价何叔衡:“叔翁办事,可当大局。”
  (摘自2016.08.30《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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