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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湿地保护有法可依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薛兰英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河北省湿地资源保护实现了有法可依。
  “该条例是创制性立法,是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法规后,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又一力作。”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介绍,“制定该条例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热切期盼的具体行动;重点要解决当前湿地保护体系不完善、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矛盾突出、执法机制不协调、破坏湿地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湿地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众所周知,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北省湿地总面积达94.2万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5%。湿地类型丰富,既有位于坝上的闪电河国家湿地,也有位于冀中平原的白洋淀、衡水湖,还有沿海湿地。概括起来,河北湿地类型主要包括近海及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约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73.8%;人工湿地约占26.2%。
  与丰富的湿地类型相比,河北湿地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湿地面积总体萎缩、生态功能减退。
  陈金霞表示,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气候干旱和水资源短缺,另一个原因则是人为因素,人们在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短视行为。要解决湿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将湿地保护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2016年年初,中共河北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列为地方性法规的一类项目。河北省政府立法计划也将其列为重点项目。省政府法制办、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论证,并实地调研,在此期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条例起草的相关工作。条例草案几易其稿,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初审稿。7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请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会后,法规修改小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中央、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指导,对法规进行了修改。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意见,赴张家口等市县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9月22日,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获得高票通过。
  横向生态补偿开先河
  湿地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是河北湿地保护中的一块短板。河北省级层面在湿地保护方面投入很少,而湿地所在的市县,地方经济普遍不发达,湿地保护投入更加困难。为补足这一短板,在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的基础上,河北提出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动各项湿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袁刚表示,“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和保护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湿地保护地区产业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条例鼓励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关系的规定在全国各省市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体现了河北特色,是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良好实践。”陈金霞说。
  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在衡水湖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补偿试点,试点范围逐渐扩大到其他国家重要湿地;探求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湿地生态用水和生态补水水费支出;推进建立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河北省林业厅副厅长刘凤庭说:“‘十二五’期间,河北省实施了24个湿地保护工程项目,争取中央资金1.33亿元。特别是2014年在衡水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了退耕还湿3000亩,使衡水湖湿地面积进一步扩大。‘十三五’开局之年,河北省争取到湿地保护工程项目10个,中央资金5370万元。湿地保护工程的实施,有力改善了衡水湖、白洋淀、北戴河等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为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发挥了重要作用。”河北将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和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继续抓好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工程,遏制自然湿地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
  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
  在条例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阶段,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县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均提出:“当前盲目开发湿地资源、乱占滥用湿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应当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只有明确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通过制度约束,才能有效遏制湿地面积萎缩趋势。”袁刚表示。
  条例提出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严守生态红线,不能‘越雷池一步’,为此,我们在条例中还对占用湿地和改变湿地用途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并加强对划定并严守湿地红线的监督管理。”袁刚解释说。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期满后必须对湿地生态进行修复。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导致湿地面积严重萎缩、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坏或毁灭性损害的,要实行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制。
  记者了解到,河北将以自然湿地为重点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确保湿地资源保有量。全省湿地保护的近期目标是:到2020年,湿地保有量不低于94.2万公顷。新建湿地公园12处,晋升国家湿地公园7处,全省湿地公园达到62处,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面积达到28.3万公顷,湿地保护率达到42%。
  实行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制度
  为切实解决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条例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的原则,针对河北省湿地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实行分级保护措施。
  鉴于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重要程度的不同,根据湿地规划,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不同类型的湿地采取不同的保护形式,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也可以采取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的形式。另外,不符合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还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条例明确了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条例还明确了湿地名录确定和调整的程序。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河北省共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1处(国家级3处,省级8处),面积20.28万公顷;建立湿地公园50处(国家17处,省级33处),面积7.47万公顷。湿地保护率由2009年的38%提高到现在的41%。以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主体,其他保护形式互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初步形成。2015年,河北省公布了首批12块省级重要湿地名录,重要湿地面积达32.83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34.86%。
  “下一步,河北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不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据刘凤庭介绍,河北省林业厅将协调有关部门再公布一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并做好重要湿地标界工作;同时,指导、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尽快公布一般湿地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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