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6年第22期(总第238期)->维权专线->见义勇为踹伤他人引发的官司
见义勇为踹伤他人引发的官司
 
◎郑法
  见义勇为致人重伤
  2013年6月10日下午4点,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王玉峰骑着电动车沿省会郑州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至经七路口西10米附近时,不慎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一名女市民张晓燕发生了碰撞。
  “你咋骑车呢?真不长眼!”被撞到在地的张晓燕气不打一处来,站起身就开始“兴师问罪”。
  “我又不是故意的,你说话真难听!”王玉峰毫不客气地回敬道。
  在王玉峰看来,张晓燕损害程度并不大,自己愿出100元作为赔偿。但张晓燕却认为,自己的自行车和衣服都被损坏了,赔100元太少。
  在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玉峰赌气骑上电动车,径直沿经七路由南向北独自离去。张晓燕见状很是气愤,一边追赶一边高声呼喊:“抓住前面穿粉红衣服的(指王玉峰)!”
  正巧,路经此处的年轻小伙李燕飞听到喊声后,以为是抓贼,便协同其他群众一起参与追赶。当王玉峰沿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五路口西100米时,李燕飞加速追上,抬脚便照王玉峰的电动车尾部踹了一脚。
  只听“哎呀”一声,王玉峰驾驶的电动车瞬间失控,并与同方向骑电动车的赵某相撞后,双双翻倒在地,导致两个人都受了伤。王玉峰由于身体多处骨折,不得不先后住进医院89天,花去医疗费16万余元。而赵某受伤轻微,身体并无大碍。
  回头再说当地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过询问各方当事人、现场勘查等程序,最终认为张晓燕受伤的这起事故,依法可按交通事故立案处理。半月后,交警部门出具结论:王玉峰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王玉峰、张晓燕、李燕飞、赵某之间的损害纠纷,交警部门则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建议他们到派出所报案或向法院起诉。
  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晓燕、赵某一致认为,王玉峰是致伤他们的真正“凶手”,理应承担赔偿之责。于是,二人先后向王玉峰发声,要求他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但王玉峰认为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根本不愿意赔偿。
  万般无奈之下,张晓燕、赵某分别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玉峰对两人的损失进行赔偿。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玉峰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分别对两案作出了判决,判令王玉峰承担张晓燕、赵某的全部赔偿责任,两个案件赔偿金额合计为2000余元。
  这两个案件判决结果对于王玉峰来说,可在承受范围之内。于是,他二话没说便履行了赔偿义务,以驱除心中的郁闷。
  “我骑车撞伤了他们就应当赔偿,可别人致我受伤应否也该赔偿呢?”每当夜深人静,王玉峰就情不自禁想起这个问题。
  在这种念头的支配下,王玉峰先后多次电话联系与此事有关联的张晓燕,以及踹他电动车一脚的李燕飞索赔医疗费等损失,但对方均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难道真是山穷水尽了?
  法院判决不用赔偿
  经过咨询律师,王玉峰终于在赔偿问题上“柳暗花明又一村”。
  2014年7月,王玉峰一纸诉状将张晓燕、李燕飞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其各项费用16万余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罕见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一审法院的庭审现场,作为原告的王玉峰诉称:我骑电动车与张晓燕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因拒绝张晓燕的无理要求而协商不成,在我驾驶电动车驶离现场时,张晓燕就教唆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堵截我。后李燕飞驾驶电动车追上我,用脚踹到我的车尾,导致我车辆失去平衡从电动车上摔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花去了巨额医疗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为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63336元。
  对此,被告张晓燕辩称:王玉峰起诉我的事实与理由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是王玉峰与我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属事故后逃逸行为。王玉峰驾驶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由于我身上有伤,就求助路人抓住王玉峰。李燕飞听到求助后,帮忙追赶逃逸中的王玉峰,是见义勇为的行为,理应受到大家的称赞才对,是当今社会传递和树立正能量的充分体现,非常值得大家学习。王玉峰受伤是因为他本人在逃逸的情况下,撞向前方电动车摔倒所致,依法应当由他本人承担、自己负责。故请求法院驳回王玉峰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燕飞则辩称: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告知通知书》已明确案发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王玉峰陈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得到社会的赞扬。我认为本案是因为王玉峰为逃避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高速逃逸过程中,撞击案外人,最终致使其本人受伤,我在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玉峰在事故未协商好就逃离现场,本身存在过错。张晓燕作为受害人向路人救助,要求路人帮忙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李燕飞作为过路群众,在听到呼喊声后,驾电动车追赶,其行为值得赞扬。李燕飞在追赶过程中抬腿朝王玉峰的电动车尾部踢,是为阻止王玉峰继续逃跑,无主观上的伤害故意,但采取的方法存在一定过错。鉴于王玉峰存在较大过错,可以减轻李燕飞的赔偿责任,张晓燕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王玉峰的各项损失共计19.7万余元,判处李燕飞为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玉峰5.9万余元。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李燕飞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因王玉峰与张晓燕之间发生一起小的交通事故而引发,如双方友好协商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本不会造成本案这么严重的后果。但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王玉峰骑车逃逸,张晓燕向路人求助,由于情况紧急,张晓燕没有讲明求助原因,李燕飞将王玉峰逃逸的行为,误认为是小偷逃跑,遂上前追赶,并抬脚踢正在高速行驶的王玉峰所骑电动车尾部,造成王玉峰车辆失控摔倒受伤。李燕飞追赶王玉峰的行为系见义勇为的行为,其出发点是好的。虽其在追赶时有踹王玉峰车辆的行为,但鉴于当时双方车速过快,情况紧急,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方式和力度不宜过于苛求,且李燕飞的行为系王玉峰逃逸在先行为引起,李燕飞对此没有明显过错,一审法院判决李燕飞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玉峰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解疑释惑
  针对本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袁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经常会听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导致了见义勇为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要求对见义勇为合法保护的呼声不断。然而,有时见义勇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见义勇为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大大扼杀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见义勇为的人在实施救助行为前还需要用手机拍照,甚至有些人为了不惹麻烦而见死不救,不能不说这是社会的倒退,这些现象无不促使我们反思如何通过法律对道德进行有效的激励,以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激励更多的民众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扭转世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冷漠,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让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得以延续。
  袁斌认为,从民事角度分析,见义勇为应指自然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抢险救灾的危难救助行为。
  在本案中,王玉峰与张晓燕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逃逸。张晓燕作为受害人向路人求助,要求路人帮忙追赶王玉峰。李燕飞作为过路群众,听到张晓燕的呼喊声后,驾驶电动车追赶王玉峰,在追赶过程中,抬腿朝王玉峰行驶中的电动车尾部踢了一下,致使王玉峰摔倒。李燕飞作为过路群众,对于张晓燕的求助并没有法律上和约定上的救助义务,其为了张晓燕利益而实施追赶,行为上具有利他性,而且事发时,王玉峰正驾车逃逸,可谓是紧急情况,所以,李燕飞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构成要件。
  李燕飞的行为是为了阻止王玉峰逃跑,没有主观上伤害故意,在驾驶电动车高速行驶过程中,抬脚踢正在高速驾车逃逸的电动车尾部,情况紧急,不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方式和力度过于苛求,因此,李燕飞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栏目责编:王玮
投稿邮箱:wangw@hbrd.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