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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篇:从“有规可循”到“有法可依”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综述
 
◎河北省公安厅
  “今天开车又违章了!”许多老司机习惯这样说。他们所说的“违章”指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曾经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早已废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所代替。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河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全国一样,从“有规可循”到“有法可依”……
  建章立制成果显著
  “一法一条例”实施后,按照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河北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完成了一部河北省地方法规、三部省政府规章和三个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成为“顶层设计”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色支撑,为保证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版”交通安全法规。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通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是河北第一部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明确规定了行人、非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性化地规定了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应当尽到更多、更高的安全注意和避让义务,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承担比例上也特别强调机动车方的损害赔偿义务;按照河北的经济发展水平,区别不同类型,明确了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客观上限制了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交通民警的自由裁量权。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三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一是《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07年)。该规定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二是《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2009年),该办法对车辆在停车场存放期间受损或丢失,需赔偿;统一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部门;统一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收费标准;商家自行决定在商场、饭店等经营场所自有土地上停车收不收费;提倡国家机关为到本单位办事人员提供免费停车位;不出具统一票证,车主可拒付停车费和道路停车泊位不能随便设置,是否收费要经过程序确定等七个热点问题予以明确。三是《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该办法明确了给予救助的三种主要情形和基金来源的7个途径,吸收法院、审计、卫生、民政、农业、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等部门作为基金会理事单位,尽量简化申请程序,提高了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两个规范性文件。一是2009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建设、切实改进服务和管理方式、加强组织领导等五项工作要求;二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北实际,2013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驾驶人培训和管理、严格车辆安全管理、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等八个方面的具体意见。
  依法治理效果明显
  (一)“大交管”格局初步形成。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市、县三级普遍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全省92%的乡镇设置了交通安全工作站,省、市、县、乡四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安全监管、卫生、气象等部门打破壁垒、通力协作,建立了高速公路应急处置联勤联动、交通事故快速抢救、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道路交通气象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大交管”格局初步形成。
  (二)源头治理不断强化。随着道交法的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深层次、源头性问题逐步解决。一是以监管运输企业、客货运车辆和客货运驾驶人为重点,组建了省、市、县三级源头安全监管队伍,建立了“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监管机制,河北全省9088家客货运企业和较大有车单位、90.6万辆重点车(客运车、旅游客运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和接送学生车)、72.4万重点车驾驶人被纳入监管范围。坚持检查、督促、提示、处罚“四到位”,强力督导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2015年,全省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交通违法总量同比下降16.7%,涉及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0.1%、6.9%。二是严把驾驶人准入关,全面实行远程监考、智能评判,消除人为因素,杜绝产生“马路杀手”。2003年以来,3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率年均下降4.5%。三是全面实行机动车远程查验、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过限办业务倒逼逾期未检车、报废车按期检验、按时报废,确保车辆性能安全。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检验率超过99%、报废率达到100%。四是道路安全隐患一年一排查,及时向各级政府提交排查报告和治理意见,推动改善道路通行条件。2015年,全省共整治重大道路安全隐患310处,治理率达到100%。
  (三)管理水平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法既是严格要求交通参与者的“社会法”,也是规范交警执法的“行政法”。道交法实施以来,河北省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规范执勤执法、整顿警风警纪”、“严肃执法纪律、净化执法环境”、“查问题堵漏洞、提升服务质量”等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执法窗口“四难”、公路“三乱”、车驾管“三托”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针对风险岗位和腐败问题易发环节,推出了驾驶人考试远程监考、机动车远程查验、机动车号牌集中统一管理等制度,全面公开驾驶人考试、车辆登记和号牌发放、车辆查验、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等信息,实现了“阳光作业”和网上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执法监管机制。2015年,有关公安交管工作的负面舆情同比减少40%,群众投诉举报同比减少30%。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先后推出了网上车管所、交通违法罚款异地缴纳、义务导办、一窗式、一站式服务等100余项便民举措。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在全省机动车年均增长96万辆、驾驶人年均增长93万人的形势下,道路交通事故从2003年的1.5万起下降到2015年的4849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4565人下降到2497人,特别是连续4年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问题挑战依然存在
  问题与挑战一:道路交通规划的科学性有待提升。目前,河北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786万辆,比2003年增长了147.7%,但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迅猛发展还不完全适应。随着河北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功能不断扩张,人流、物流越来越集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与道路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更加明显。同时,个别地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机制落实还不到位,容易造成一些道路交通拥堵“瓶颈”和安全隐患路段。
  问题与挑战二: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一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河北全省农村道路通车里程达到16.1万公里,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87%,但部分道路标准低、安全防护设施缺乏;农村地区车辆车种杂、安全性能偏低,农村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现象普遍。2015年,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总数、死亡人数均超过全省总量的三分之一。二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不强,不认真履行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对车辆管理不严、动态监控不力,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三是交通参与者文明意识滞后。有的驾驶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制意识、规则意识淡薄,“中国式过马路”、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开车打手机看手机等不规范的驾驶行为和陋习突出。
  问题与挑战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力量急需提升。一是在管理理念上,一些地方对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认识不足,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系统性研究不够,工作缺乏前瞻性、科学性。二是在管理方法上,一些地方存在管理粗放、方法简单、手段落后等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缺乏科学统筹和创新举措。三是在管理力量上,公安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全省公安交警警力呈逐年下降趋势,且队伍老龄化现象加速。目前,在全省5370名路面执勤民警中,30岁以下的仅占0.07%,50岁以上的占36%。由于警力不够,各地大量招聘交通协管员,一些地方协管员与正式民警的比例达到1:4,有的交警中队只有一名甚至没有正式民警。
  问题与挑战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形势和环境严峻复杂。一方面,交通警察是目前执法量最大、接触群众面最广的公安警种之一,出于履职需要,民警往往要在快速、密集的车流中执行勤务、查处违法行为、勘查事故现场,具有高风险性。另一方面,少数人骨子里认为交通违法不是违法、不是犯罪,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导致不服处罚、谩骂诽谤、对抗执法甚至袭警案件呈多发态势。广大基层交通民警不仅要面对繁重艰巨的工作任务,还可能要遭遇和承受群众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是暴力抗法,导致一些基层民警产生了困惑与苦恼。
  (执笔:吴冀徽 李久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