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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对水务“霸王条款”提起公益诉讼有积极意义
 
◎戴先任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缴纳0.5%违约金。”这个看似小小的0.5%,在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协”)看来太高了,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10月20日,江苏省消协在官网发布消息称,9月12日,省消协向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南京水务集团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约定违约金过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10月26日澎湃新闻网)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缴纳0.5%违约金。”而依照相关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既没有与用户协商,所收取的违约金又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这一规定霸道且违法。
  此案是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诸如供水、供电、供气等消费领域,多被国企所垄断,像类似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的霸王条款,在垄断行业并不鲜见。今年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0条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叫停了10条“霸王条款”。
  此次江苏省消协向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破除公用事业的“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长期以来,面对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甚至已经习以为常,由于缺乏博弈能力,没有足够的选择权,让垄断行业变得更为霸道,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就以常态而存在。
  消费者协会代表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起诉垄断企业,比个人维权的力量强大得多。江苏省消协此次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刀”,值得各地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希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勇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破除垄断行业那些让人“习以为常”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况且,那些“霸王条款”本就不应出现,公用事业应该牢记自己的公益与服务属性,以服务公众为根本,不让“霸王条款”出现或主动进行革除;各地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依法对垄断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减少“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