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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刘 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依法治安已经刻不容缓。在依法治安新形势下,基层安监管理要乘势而上,因势利导,顺势而为,从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两个方面出发,大力推进依法治安进程,构筑坚固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是依法捋顺关系,强化责任体系。安监部门成立十多年来,一直存在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运作不顺畅的现象。比如基层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但怎样才算综合监管,职责不是很明确,执行起来很难,一旦出了事故,就凭“监管不到位”而被追责。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是哪些部门,又有什么具体职责,很难界定清楚。具体到基层政府,安监局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单位,县(区)里所有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情都会归到安监局,而其他部门恰似与生产安全无关一样,这就造成其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弱化,甚至缺失。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原则,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不是安监部门一家的事情,当地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固定下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强化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公正执法。“打铁还需自身硬”不能就安全生产抓安全生产,必须扎扎实实抓基础,老老实实下功夫。这就要求基层安监人要熟知法律规定,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安全工作要严格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红线不可逾越,底线不可失守。法定职责,必须作为,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就是失职;而法律无授权,就不能去做,不能乱作为,否则也是违法,就是渎职。失职、渎职必须惩处。基层安监人直接接触广大人民群众,关系老百姓对安监人的印象,更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养成清正廉洁、公平公正等良好的工作作风,要耐得住寂寞,禁得起诱惑,受得起清贫。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法治意识。法律是为维护人民权益而设,为规范人民行为而立,不是为处罚而专门立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坚强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自觉维护,但法律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基层安监部门作为直接接触群众的基层组织,要想依法治安,必须让民众知晓法律常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对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进行宣传,要宣传到各级党委、政府、每一个监管部门、每一户企业、每个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形成懂法、知法、守法、敬畏法律的社会氛围,让违法行为无处躲藏。
  四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通过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和审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对各类专项整治、专项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应急救援管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关键在于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治安,就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要适应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如此,安全生产形势才能根本好转,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更好地保障、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中共河北省委党校2014级在职研究生)
栏目责编:马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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