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短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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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身强 |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报告,提出审议监督意见,是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得最多、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形式。作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关键一环”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其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人大的监督效果和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然而,在监督实践中不难发现,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往往存在不少“短板”,这样的“缺憾”不仅降低了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削弱了监督的“硬度”,也使人大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这些“短板”集中表现为:会前调研不深入、不认真、不全面,使监督者对即将审议监督的工作了解不深,认识不透,一知半解,一头雾水;会前没有及时把即将审议的相关工作报告发送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报告缺乏全面、深入、系统的掌握和理解,只是了解表象。会议审议期间只能谈一谈表面现象,难以了解全面,触及深层次问题,发言审议难免“跑题”出现偏颇;会期短(多数是半天),使参会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难以充分提出和表达,有时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时间发言;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没有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的有价值的“补充意见”,最后形成的正式审议意见基本上还是会前准备好的在常委会上宣读的审议意见草案稿;“一府两院”及报告工作部门派来的列席人员没有认真详细记录每一个参会人员的发言,即使记录了也没有很好归纳整理,详细报告部门主要领导;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没有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及单位整改落实,转交后也缺乏跟踪、督促、整改,使具有较强法律效力和权威的审议意见长期在部门及单位睡大觉,打转转,人大监督最终变成了一种走过场。 县级人大监督作用发挥的如何,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其“能量”和作用举足轻重,不容替代。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高低,也就直接影响到人大的监督效果。而补齐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短板”是提高其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当务之急和关键所在,需要认真对待,用力“补缺”。 第一,会前开展好不同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要不拘方式,形式多样,深入“底层”,直面群众,突出重点,紧抓要害,尽可能全面细致地了解即将审议的工作。第二,提前发放会议材料。提前一个星期或至少提前三天时间,把即将上会的相关工作报告送达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手中,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去审阅报告,围绕关键问题和长远发展,认真思考建议对策,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第三,确保会期。要根据会议内容和议程,科学安排会议时间,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都有宽裕的时间去思考、发言,应保证每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发言时间,逐步转变“半天会”现象。第四,及时采纳审议意见。对于会议审议中的发言,应该及时进行疏理、归纳、综合,及时把那些有价值、有分量、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补充到审议意见中去,使会议最终形成的审议意见更加真实、客观、公正,具有指导意义。第五,做好会议记录。部门列席人员要认真记录,会后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以便部门全面了解各方面意见建议,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去整改落实问题。第六,跟踪督办整改。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集中了大家的智慧和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按照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强化检查指导,一点点“紧盯”,一步步“紧逼”,确保审议意见得到真正落实,有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有关工作得到有力促进,绝不能虎头蛇尾,让审议意见说了就了,一发了之,没有下文,使人大监督徒有虚名,失去了人大监督的应有意义。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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