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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志愿服务有法可依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纪实
 
◎本刊记者 陆京慧
  据统计,中国的注册志愿者已经过亿。加上数量庞大的未注册志愿者,志愿者的总体数量已经蔚为可观。无论是救灾抢险还是扶弱助残,无论是文化传播还是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在各个领域都可以看到志愿者的身影。但是,志愿服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和保护,面临许多现实问题,稍不留心便会陷入无奈和尴尬境地。例如,在某次大型志愿服务活动中,一位身份为学生的志愿者不小心打碎了一个饰品,被要求按市价2000元进行赔偿。那位学生无力赔付,最后经协商,以某组织的名义代为赔偿,事情才得以解决。志愿者感到身心受到伤害,表示今后也许不敢再参加志愿活动。
  规范志愿服务行为,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培育涵养志愿服务精神,激发向上向善的传统美德。志愿服务立法,是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期盼已久的一件大事。
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陆续出台了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河北也不例外。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的志愿服务条例也在广泛征求意见中,我省出台这个条例恰逢其时。”“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必将对推动我省志愿服务事业起到重要作用,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
  志愿队伍壮大 现实问题难解
  河北省的志愿服务事业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走在全国前列。依托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在省级建立了“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在各设区市和部分县级区域,建立了志愿服务联合会或协会;依托互联网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了集注册、管理于一体的“燕赵志愿云”,搭建了全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交流互动的平台。截至目前,河北省有志愿者503.8万名,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2.4万个,形成了全社会、全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的格局。
  但是,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对志愿服务的社会认知、组织建设、队伍管理、活动开展及相关保障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需要重视解决的现实问题。这既有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缺失、志愿服务行为缺乏有效规范、志愿服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也有志愿者所在单位不支持志愿者参与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志愿服务行为得不到应有尊重,以及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缺失等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调整。
  调研论证 多次审议
  条例从起草到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通过,历时两年多时间。立法过程体现了多次调研、充分论证、反复推敲、认真修改的精神,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肯定。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有关精神,2014年1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牵头并委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条例草案。省社科院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由省社科院、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团省委等部门参加的起草组,参加了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举办的志愿服务法制化建设专题培训班和中国志愿服务法制化北方片区立法调研座谈会,了解国家层面和省外志愿服务立法动态;起草组有关同志还组成调研组,赴唐山、廊坊两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对河北省志愿服务立法的意见建议;为保证立法质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带队赴吉林、黑龙江等省进行志愿服务立法调研,学习考察两省志愿服务的经验做法;召开了由省、市直有关部门、河北经贸大学和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的立法专题座谈会;向全国人大、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人大寄送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过广泛收集资料、调研论证,多次讨论修改,历时10个月,形成了《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2015年9月2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志愿服务条例从立法角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其制定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参照国家慈善法相关内容,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组织召开了有关厅局、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座谈会,书面征求了有关省级领导、省直有关单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
  2016年5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会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和河北省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
  2016年12月2日,条例草案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结合河北省实际,对志愿服务的立法目的、志愿服务的范围、统筹协调机制、志愿服务活动的激励措施、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加大保护力度
  “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志愿服务的责任承担及豁免制定了详细的规则,我国的志愿建设也要为志愿服务者解除后顾之忧,创造一个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表示。条例在吸收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有效规范和引导志愿服务活动,对一些不合适的志愿活动进行适当约束,可以降低不当志愿行动带来的风险。”条例明确,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和风险等信息。条例规定,实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志愿者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当然,也可以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而且,可以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强迫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泄露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在保护志愿者人身财产权益方面,条例还规定,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补贴。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应急救援、大型公益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
  强化激励机制
  鼓励支持、激励引导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是该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条例从政府支持、教育保障、志愿服务回馈、表彰奖励、经费资助等方面,全面规定了社会各方面应对志愿服务提供支持。
  在政府支持方面,条例明确要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政府购买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此外,条例对志愿者以表彰奖励的形式给予重视、尊重和回馈。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工作绩效进行客观评价,褒扬、嘉奖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同时明确,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星级志愿者可以在公共服务方面享受优待。
  条例还对志愿者所在单位的内部支持作出了规定。“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条件。”这一规定,对解决一些单位对员工参加志愿服务设置前提条件或限制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发生纠纷时应分别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对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形明确了归责原则。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每年的3月5日为河北省志愿者日。
  “希望通过这个条例,在全社会形成‘有时间都参加志愿活动,有困难都找志愿者’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志愿活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立文说。
  “见贤思齐”“德不孤必有邻”。中华民族本就有向善互助的传统美德,我们相信,如果对志愿服务加以鼓励和引导,必然能使友爱之光照亮全社会,激发出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