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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走入人心
 
◎王博
  聂树斌,一个原本平凡的名字,今天却将记录于中国法治史。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历时21年的诉讼“长跑”终于尘埃落定。这个判决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责任担当。毫无疑问,此案的改判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其能折射出多少司法改革的效果,或者说在多大程度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则需要放在未来更长和更深层次的司法实践中来考量。目前,公众最迫切、最希望看到的,是通过此案引发的社会反响、业内讨论、各方博弈,让“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真正走入人心。 
  所谓“疑罪从无”,是指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嫌疑人,从而在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这里的“疑罪”既包括实体,也包括程序。在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聂树斌无罪。 
  “疑罪”的有、无之争,实质上是司法保障社会秩序与人身权利之争。二者以法律为平衡点,“从有”则可能滥用刑法,“从无”则可能纵容犯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多次在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中强调,司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因此,坚持“疑罪从无”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遗憾的是,从普通大众到司法人员,从执法环境到舆论环境,仍有很多人不认同、不接受“疑罪从无”。相比冤枉好人,似乎我们更不能接受放纵坏人;相比程序公正和证据确凿,似乎我们更重视结论正确。究其原因,一是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办案人员会出于职业习惯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即为既定意义上的罪犯。于是,当遇到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案件时,办案人员便在既“不敢不判”,又“不敢放人”的纠结中将“疑罪从无”异化为“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再理”等情形。二是各类不合理的考核考评“指标绑架”。一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往往是在“限时破案”“命案必破”等法外压力下的非法取证和草率判决。长期以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等排名统计不仅是政法系统各业务部门考核绩效的重要指标,更关系到部门领导和办案人员的奖拔裁撤。因此,在“为指标办案”的刚性压力下,公、检、法、司各个环节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司法审判各个环节的制衡机制难以运转,片面追求破案率等指标也就逐渐成了司法机关对本职工作机械化、庸俗化执行的产物。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压力推波助澜。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  比较高的案件,在社会各界的聚焦放大下,司法机关为尽快摆脱舆论压力,就急于快审快办。 
  事实上,正因为这样的“心灵枷锁”和“有色眼镜”,让我们付出了不少惨痛代价:在得到无罪判决前先后四次被判死刑的念斌,在监狱中含冤耗尽11年青春年华的赵作海,在61天的“突击办案”之后就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究其根本,正是因为“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从一开始就没有被执法和司法人员重视。存疑案件在定罪之初不仅埋下了冤案的伏笔,也搭上了办案人员的身家前途,一旦办成错案,不仅会将无辜者推向深渊,自己也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由此可见,“疑罪从无”并非放纵坏人,而是对司法公权力的合法制约和合理使用,是对每一名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坚强保障。 
  聂案之疑,国人皆知;聂案之判,跌宕起伏;聂案之示,教训深刻。笔者真心希望此案所映射出的“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能够真正走入每一名公民心中,真正实现刑事判决书中所写的那样:“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