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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增加人文关怀未尝不可
 
◎葛瑞源 王而山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这是南宋词人辛弃疾《青玉案•元夕》中的一段,自古至今被千咏万诵,并被众多的文人墨客在无数的文学作品中引用,以此抒发情怀。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却在一份涉离婚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中引用了这段话,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和热议。
  我们知道,判决书是法律文书,是非常严肃的,是极其规范的,有其独特的格式。而泰兴市人民法院的这份涉离婚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使用了大量个性化语言,并引用诗句,因此被称为“诗意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正文中,对于案情的介绍和当事人诉求,均按照司法文书的语言格式书写,而到了“法庭意见”部分,受理法庭却先是以辛弃疾的词句开篇,紧接着,用讲道理的方式,规劝双方当事人珍惜感情,避免婚姻破裂,最后回归庭审现实,建议双方“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最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出具这份判决书的审判员王云解释称,上述判决书的案由,当事双方均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感情由校园而起,最终组成家庭,自己也“有感而发”,希望他们重归于好。并表示,家事判决不同于其他案件,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此,在面对这类判决时,可以“以情动人”。据悉,这份判决书已经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当事人的婚姻得以挽回。
  其实,如此充满诗意的判决书并非仅此独有。北京丰台法院于2010年7月,在审理一起母子间因房屋交恶,从而产生纠纷的民事案件时,判决书便引用了《弟子规》的警句:“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希望通过劝诫子女善待父母,唤醒亲情进而消除矛盾。法官还在判决时指出,百善孝为先。该案最终按照母亲的诉求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于2016年12月,在审理一起邻里之间,因为翻建房屋而引发的纠纷时,判决书中便引用了清朝康熙年间重臣张英关于“六尺巷”的典故:“千里传书只为墙,让人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以此劝导当事双方理性处理,进而消除争执,化解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规定,民事裁判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在正文部分,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窃以为,虽然我们并不鼓励在规范的、严肃的法律文书中华而不实地堆砌词藻,但也不能对那些事半功倍的“诗意判决书”格杀勿论。案件的性质不同,判决书的语境也应当有所区别。某些判决书在陈述事实清楚,使用法律准确,维护法律尊严的情况下,能够使用合适的语境,甚至诗情画意一些也未尝不可。在判决书中如此适当地增加人文关怀,提升法律温度,温暖和融化当事人的心,促使处在矛盾的双方向着有利的、积极的、友善的方面转化,这样的判决书是值得肯定的。也就是说,在规范的、严肃的法律文书中,如果能够融情理于法理之中,使之相得益彰,这样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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