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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手续“瘦身”援助门槛更低
——安徽省修订《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范天娇
  2016年11月10日,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强化政府责任,拓展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健全法律援助协调机制以及强化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尤其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案件质量评估更具科学性、公正性。 
  “围绕法律和政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创新法律援助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促进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安徽省司法厅厅长洪禹候说。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7月颁布,2009年4月修订并重新公布。2015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完善作出部署。为贯彻中央精神,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要求启动修订条例相关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法治化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畅通申请渠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洪禹候说。 
  与原条例相比,此次修订降低了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同时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扩大受援人范围。民事、行政、刑事法援范围也得到进一步扩大。新修订的条例将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事故有关的财产损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侵害、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新增纳入全省援助事项范围。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补充规定。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遵照刑诉法的规定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规定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等情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辩护。 
  完善便民服务措施 
  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执政理念的直接体现。 
  新修订的条例对审批手续进行“瘦身”,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人、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特困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同时完善特殊案件当事人申请通道,规定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要为被羁押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有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 
  为保障群众知晓,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媒体要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信息,方便群众知晓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 
  截至目前,安徽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共7.7万余件,完成目标任务96%,案件总数创同期历史新高。 
  “我们计划集中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条例修订送温暖、法律援助惠民生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结合开展10年的全省农民工法律维权活动,切实将专项宣传活动和专项维权活动紧密集合,形成集中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夏月星说,新条例还将作为新修订的立法项目,列入明年全省年度普法目录,进行重点宣传,将扩大援助范围新规定、完善便民服务新措施迅速传递到千家万户,提高知晓度和覆盖面。 
  评估案件办理质量 
  法律援助质量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心感受。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加,质量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新修订的条例将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上升为法律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推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加强事中监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开辟投诉救济渠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受援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诉。发现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法律援助俗称法律的‘低保’,我们将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制定的内容,扩大应援范围,做好尽援服务,把法律援助的帮扶送到更多困难群众的身边。”夏月星说。 
  (摘自2016.11.22《法制日报》)
栏目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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