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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超售”耽搁了“罗马假日”
 
◎王治国 田思倩
  您有没有碰上过这种情形?买了机票,及时赶到机场,结果航空公司的人却告诉你“不好意思,此趟飞机已满座,请您改签或退票”。
  这样的情形,就让王小姐、黄先生小两口给遇上了。两人策划已久,本想在意大利来一场浪漫的“罗马假日”,可没想到的是,这场旅程刚一开始,就遇到了这样令人不快的波折。导致他们不能乘坐飞机的原因,是航空公司机票超售。就这样,小两口在航站楼里白白耽搁了1天,第二天才踏上行程。
  回国后,两人就将航空公司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这也是沪上首例判决的因“机票超售”引发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机票超售
  小两口“罗马假日”行程被耽搁
  黄先生和王小姐在沪上打拼多年,事业小有成就。小两口想利用带薪休假,出去散散心,于是策划从上海到罗马,利用15天时间观光欧洲3个国家的行程。
  2014年8月17日,王小姐在“去哪儿”网购买了2014年9月21日12:30分从上海浦东机场飞往罗马费尤米西诺机场的两张机票,票价分别为4637元和4655元,并于当天完成出票。9月21日,小两口提前2小时到达浦东机场T1航站楼办理值机手续,排队等候近半小时,一直没能完成登机手续。大约40分钟之后,航空公司告知黄先生和王小姐,没有座位办理乘机。
  小两口觉得非常纳闷,再三追问之下,航空公司告知,由于航班超售,无法办理原航班的登机手续,愿意赔偿2500元,但前提是要求两人签署协议,放弃申诉的权利。
  本来机票超售让自己上不了飞机就已经感觉很不好了,现在赔偿的前提条件竟然是放弃自己维权的权利,这可不就是“霸王条款”?据理力争之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改口称,可以安排他们乘坐当天的其他航班。谁知反复拖延2个小时后,又告知无法转乘其他航班,只能改乘24小时之后的航班。
  黄先生和王小姐说,在等待乘机的24小时里,航空公司没有提供餐食、休息场所等任何服务。这样的遭遇无疑让黄先生和王小姐的心情从欢欣快乐,跌到失望沮丧。直到第二天中午12点,两人才坐上飞机。从欧洲度假回来后,小两口分别向浦东法院起诉航空公司。
  王小姐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对超售造成延误的行为书面道歉,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7521元,其中,欧洲酒店费用369元,欧洲交通延误费用816元,带薪休假费用6336元。同时提出,航空公司因欺诈行为应赔偿机票价款的3倍。
  黄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对超售造成延误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5883元,其中,欧洲酒店费用369元,欧洲交通延误费用816元,带薪休假补偿费用4698元。航空公司因欺诈行为应赔偿机票价款的3倍。
  否认欺诈
  航空公司辩称不存在刻意隐瞒
  关于损失的诉请,王小姐说,由于机票超售造成24小时行程延误,导致两人早已订好的欧洲酒店支出损失,欧洲交通费用损失,也打乱了两人的行程与休假计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年假的经济价值为“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王小姐的日工资为2112元,因此年休假一天的经济损失为6336元。黄先生的日工资为1566元,所以年休假一天的经济损失为4698元。
  关于航空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王小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等各项权利,航空公司在事发前没有告知两人航班超售无法登机的情况,也未说明所售机票暗含超售性质,隐瞒真实情况,为谋取自身更大的商业利益,侵犯两人的正当权益,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3倍赔偿。事发后,王小姐和黄先生与航空公司的客服热线联系,也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都没有得到航空公司的答复。
  被告航空公司称,公司确曾向两原告提出2500元的赔偿方案,但两原告没有接受该方案。事后,两原告与公司客服多次联系,公司仍然提出2500元的赔偿方案,原告表示不同意。
  航空公司称,首先,不同意书面道歉。被告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是合同之诉,不存在书面道歉的赔偿方式。被告可以当庭对原告行程受到航班影响表示道歉。其次,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因被告航班超售引起的直接损失,但原告应当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酒店和交通费的损失。不过,由于带薪休假的补偿费用不属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且原告公司扣发其工资的情况无法证明,在赔偿方案中可以通盘考虑其各项损失。最后,超售是行业惯例,并非航空公司刻意隐瞒,被告在网站中有告知部分航班存在超售的情况的内容,但并非每个航线的航班都会特别告知,在告知义务履行上,被告确实不充分,但并不存在对乘客的刻意隐瞒。
  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予以赔偿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两名原告购买被告航空公司的机票,双方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涉案航班出发地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意大利罗马,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国和意大利均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依法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起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因机票超售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二是被告销售暗含超售性质的机票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航班应在2014年9月21日从上海起飞至罗马,但因机票超售,导致原告不能准时到达,并且安排改乘后的时间长达一天。被告已构成违约。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班或者退票。
  本案中,被告在航班超售后对原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书面道歉,因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本案是合同之诉,道歉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且本案中被告当庭已向原告作出道歉表示,故对原告的相关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中,法院确认了酒店损失及部分交通费用。至于休假补偿,法院认为,该损失并未实际产生,尽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应对员工不休年休假进行补偿,然而原告出行前已自愿使用休假进行旅游,系已经放弃获得相关休假补偿的机会,故无论原告是否延误第一天的行程,客观上均不会产生原告获得单位年休假的补偿,因此原告的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辩称已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和被告官网对超售进行旅客公示,法院认为,该方式欠缺明确性和指向性,超售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向旅客予以特别提示。因此,本案中被告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法律上对超售行为未予明令禁止,此举也符合国际航空业的售票惯例。被告在官网向旅客告知航班存在超售可能以及补偿方案,原告是从其他购票网站上进行购票,在购票时并未予以注意。本案中,被告未能掌握好涉案航班的机票预订情况,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超售,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与经营者欺诈的主观恶意性存在区别,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索要3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两原告延长候机、另行安排出行承受的舟车劳顿、经济支出以及被告因超售增加客源收益等情况,酌情判决航空公司赔偿王小姐2500元,加上酒店、交通损失,共计赔偿3369元;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黄先生2500元,加上酒店、交通损失,共计赔偿3369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析案
  超售不构成欺诈但需规范透明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销售座位数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有专家认为,机票超售并不必然导致航班满员,也不必然造成购票旅客无法登机。不过,一旦有乘客受影响,航空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具体到本案,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顾江平分析,一方面,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蒙特利尔公约、民用航空法、合同法对超售均无规定,民航总局亦未明令禁止。超售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并无欺诈故意。从主观性而言,承运人未明确告知原告在内的乘客系争航班存在超售的情况,系过分自信导致的过失,并非对购票人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与经营者欺诈的主观恶意性存在区别。因此,本案被告的超售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不构成欺诈。
  那么,乘客因超售造成的损失该如何确定?蒙特利尔公约中并没有关于超售拒载的规定,而国内法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超售的赔偿标准,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普遍较低。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旅客索赔的诉请,法院一般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旅客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进行认定。
  法官提醒,机票超售虽认定不构成欺诈,但对于涉及旅客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航空公司应当以更醒目标识明确告知旅客关注超售风险,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进行公示,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完善旅客权益保护机制。
  (摘自2016.12.14《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