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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该这样维权
 
◎张兆利 王晓芹
  ■ 提醒一:
  被告一个不能漏
  李某驾车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客车的车主系刘某,事后李某将王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6.2万元赔偿款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因两被告未将剩余的赔偿款按约赔付,故李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两被执行人和车辆均不知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中止。
  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肇事者赔偿能力不足,但由于受害方未及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致使一些肇事者在先向保险公司申请事故理赔后,携带赔款“失踪”。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当事人既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而要及时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才能保证胜诉以后的赔偿请求得到实际兑现。
  ■ 提醒二:
  申请保全要及早
  杜某乘坐郑某驾驶的面包车外出办事。当车行至一路口时与客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杜某重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郑某负主要责任,客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郑某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郑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杜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郑某已将原来经营的副食店铺转让给他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据此,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前,法院一般不去主动查封当事人的车辆和其他财产,交警部门也不能长期扣押肇事车辆,这样就给肇事者迅速隐匿或转移财产造成了可乘之机。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尽快了解肇事方的赔付能力,视情及早申请财产保全。
  ■ 提醒三:
  事故存疑可起诉
  小李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驾驶轿车的王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李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责,王某不负责任。小李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那么,他该怎么办呢?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如果小李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并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和责任,则无须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而直接以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及赔偿金额。
  ■ 提醒四:
  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民事责任
  李大妈乘坐刘某驾驶的营运人力三轮车外出串门。不巧的是,在横过马路时李大妈忽然从车上摔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三轮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均没有责任。后经调解,刘某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3万元。可事后,刘某又反悔拒绝履行承诺的义务。李大妈的女儿便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说法: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没有事故责任并不等于一定就没有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大妈乘坐刘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刘某有义务将乘员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现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刘某当然负有责任。所以尽管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但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摘自2016.11.22《河北法制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