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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获法律保障等10则
 
   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获法律保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将有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法律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摘自《郑州日报》)
  我国首部环保税法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摘自《城市快报》)
  我国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突出公众获得感,对各省区市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评价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为参照,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结果纳入目标考核。考核优秀地区将受到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地区将被通报批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 (摘自《中国青年报》)
  部分县级权限可下放至经济发达镇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要扩大经济发达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上述管理权限需要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暂时不具备条件下放的管理权限,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 (摘自《京华时报》)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或将入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文印发,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强调要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事故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同时意见建议将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安全生产领域,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摘自《新京报》)
  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就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作出部署。意见指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系统科学、开放融合、指标先进、权威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体系,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体系整合目标。意见提出了4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部际协调机制。二是健全绿色产品体系配套政策。三是营造绿色产品发展环境。四是加强绿色产品宣传推广。 (摘自《新疆日报》)
  公检法出台意见打击电信诈骗:致人死亡将重罚
  针对近年来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致人死亡的,将对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酌情从重处罚。具体规定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具有上述情形并且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摘自《新京报》)
  哄骗拐走婴幼儿属“偷盗婴幼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人民日报》)
  司法拘留化解社会矛盾须全程留痕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并纳入拘留所规范执法、创新管理、化解矛盾“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意见要求,就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问题,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对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员,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 (摘自《人民日报》) 
  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将被披露
  近日,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提出将健全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制度,推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惩戒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意见指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纪律建设,健全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律师实习制度,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活动的考核制度。同时应健全完善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复查申诉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 (摘自《安徽日报》)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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