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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意判决”彰显法治柔情
 
◎袁浩
  近日,江苏泰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判决书使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等诗句,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被网友誉为“最诗意判决书”。(2016年12月16日人民网)
  以往,关于离婚官司的法院判决大都会一判了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按照法律程序、法律标准,该怎样判决就怎样判决,这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条文已经执行,法官工作已经结束。但是,这里面真的一点问题也没有吗?非也!如果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就是有问题的。
  我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出了问题,则会影响社会。就在前不久召开的第一届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上,习近平同志还特别强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家庭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一对夫妻为家庭问题闹上法庭,说明这个家庭在文明建设、和谐发展等方面出了问题,但并不代表着这个家庭不可挽救。法庭的职责除了要依法判决外,也应为社会道德、社会文明兜底。从法院的“诗意判决”可知,这对夫妻本是学生时代的一对恋人,二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家庭生活中发生了冲突,但他们的感情基础仍然存在,仍然有复合的可能。为此,法院才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主动将法律的手掌继续延伸,充满深情和诗意地指出,“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并最终做出“不能轻言放弃”的“诗意判决”。这样的“诗意判决”,彰显了法治柔情,既是对法律制度的尊重,又是对道德文明的尊重。
  从网上舆论看,这样的判决也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有论者指出,“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如此的判词并非今天才有,在我国古代,就有很多充满诗意的判词。比如白居易的《甲乙判》:“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反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姜诗出妇,盖为小瑕;鲍永去妻,亦非大过。” 郑板桥在潍县做县令时对一个“僧尼私恋”案,写下了这样的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这些判词都充满了诗意。
  相比之下,现实中一些法院的判决往往存在一判了之的情况。妻子打了孩子,被判刑了,结果孩子没人照顾了;丈夫打了爹妈,被判刑了,结果爹妈没人赡养了;丈夫打了妻子,被判刑了,结果一个家庭的收入来源就没有了,家庭从此陷入困境。完全依照法律的判决,虽然法院的责任已经完成,法官的工作已经完成,但是,此后引发的社会问题却没有真正解决,这样的一判了之,对于法律纠正社会乱象的本意来说,未必就是完美的。有的时候,法律的强硬也需要法律的柔情来互补,“诗意判决”无疑为我们开了一个先例,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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