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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的五维模式
 
◎李纯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周密部署。提出了关于法治政府的六项标准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六大具体措施,为依法治国指明了路线图。目前,我国为行政主导型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应当向“党委领导,人大引导,政府实施,多方监督,公众参与”的“五维模式”下的法治政府建设转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改革。
  我国法治政府道路曲折漫长。一直以来,我国是以行政为主导、以政府为主要力量建设法治政府。这种模式,建国初期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模式的缺陷也逐步显现。2004 年,中国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 10 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发布实施。在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治腐败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但离民众和微观经济主体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课题组根据“中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对53个较大城市的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评估,从中发现了地方政府在法治建设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正如美国经济学大师刘易斯所说,政府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管得太多,也可能是它们管得太少。政府依旧把经济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综合治理职能等各项职能牢牢地抓在手里,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阻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更妨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我国行政主导型单一模式的法治政府建设,其法治状态的达成主要依赖于官僚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而实际中的官僚系统并非严格的“韦伯”官僚体制模式,不同层级政府和不同政府部门之间都有自身的利益偏好,行动逻辑也以自身利益为导向,这就造成了有的时候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的行政命令选择性执行,或通过造假形式间接抵制上级目标。
  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面临这种官僚制壁垒,还会因为我国官僚系统更具集权性而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中央政府统领,而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只对其负行政责任,造成中央、地方、部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感受力差异明显,后两者也会因为感受不到其他责任而必将疏忽法治政府建设政策的执行。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些消极反应,法治政府建设“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过分夸大政府主导功效,忽略其他建设主体的作用,导致监督与动力的不足。
  一方面,行政主导型模式无法充分整合其他制度性要素对政府形成有效监督。行政主导型模式“促使行政权自身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政府颁行的改革纲要、规划、行政法规乃至红头文件成为法治政府事业文本化的主要载体,使得立法、司法、民主监督等要素长期游离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范畴之外”。
  另一方面,行政主导型模式缺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持续动力。当政府主导法治政府建设时,可能有意或无意中会强调对自身利益及权力运用有利的东西,而极力回避对己不利的东西。因此,政府在主导法治政府建设时缺乏权力制约的动力是不可避免的,政府主导法治政府建设,实际是监督变自律,法治主体发生错位。
  随着这种模式的缺陷逐步显现,已不足以适应时代需要,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法治政府建设应选择向兼采众长的“五维模式“转变。
  “五维模式”的法治政府建设本身就是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党委领导、人大引导、政府实施、多方监督、民众参与”。
  一是党委领导,就是党委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领导作用。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找到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规律的法治政府建设正确道路;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凝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大力量。
  二是人大引导,就是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和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有力规范和引导。人大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奠定法治政府建设基础;加强监督工作,确保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加强任免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三是政府实施,就是要通过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法治政府建设中大量的、具体的工作任务都是由政府来推进和完成的。要依据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三定办法”以及“权力清单”和“权力运作流程”来行政,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是多方监督,就是在法治政府建设中要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五是公众参与,就是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途径和方式,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中学)
栏目责编:马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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