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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奖励下的“按指标征税”该休矣
 
◎王贤
  国家各种减税降费的措施不断,为何企业还是感觉税负重?有媒体报道,税务部门每年都有税收征收任务指标。在一些地方,税收并非按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收缴,而是由税务部门年初定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如果任务指标一点儿不见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就降不下来。而且,为了鼓励为地方增加收入,一些地方还存在“超收税费返还”的奖励制度。在任务压头、超收有奖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多收税、乱收费就成了大概率事件。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在税制改革、服务优化、提升征管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记者在日常采访调研中,经常听到企业对税收征管的抱怨,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2016年又是营改增全面推进的第一年,地方税收征管压力加大,企业税负过重问题更加突出。
  武汉一家知名食品企业负责人曾告诉记者,由于企业效益不错,有税务人员甚至说“企业效益好就多贡献点”;一家光伏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年税务稽查力度空前,当年的税交完了,就查以前的税,要把之前十多年欠的税都补缴了,企业一下子很难承受得起;一位家具企业的负责人表示,税收指标年初就下来了,说是年末多退少补,但从没退过钱。一到年底,税务人员就拿着指标找企业要钱,“如果企业说没效益不给,他们就天天查账,只好硬着头皮凑钱给,有时甚至要借钱交税。”
  这些税务征管乱象的背后,是税收并非完全按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收缴,而是压在各级税务部门头上的税费收入任务和增长率指标以及为之推波助澜的“超收税费返还”奖励制度。
  为了指导财政收支和经济工作,政府年初编制预算收入目标、人大审议批准收入目标是必需的,它是一种预测、一种估计、一种计划,预算收入能否完成有其不确定性。一方面要增强编制的科学性和精确性,一方面应该实事求是地适时合理调整。纯粹按死板的任务指标一层层往下压,不顾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应缴税费情况,不仅有违法治精神,也是“杀鸡取卵”的短视之举。
  而所谓“超收税费返还”是指税务部门完成了当年的税费征缴任务后,超过的部分,地方财政会按一定的比例返还。财政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发出《关于制止财政税务机关发放“财政超收分成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更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但记者发现,一些地方财税部门实施“超收税费返还”已是公开的秘密,并且数额触目惊心,有的省份这部分结余资金高达20余亿元,滋生着税务部门的特权思想和奢靡之风。
  更令人忧虑的是,在“超收税费返还”奖励制度下,税务部门难免会倾向于通过取可征收额的上限、违法多征税款等方式,达到完成税收任务、多得返还奖励的目的。这很可能成为鼓励乱收税、多征税的“罪魁祸首”,导致“寅吃卯粮”、预留税款、混淆入库级次挤占上级收入等乱象和问题,而最终埋单的是纳税人和整个社会。
  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家大力推动双创、为企业减税降负,而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又难以为继的背景下,更要抑制多收税费、多超收的冲动,必须坚决废除不合理、不合法的“超收返还”奖励制度,以及这种奖励制度下的“按指标征税”,严格依法征税。
  首先要堵塞法律漏洞,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尽量提高法律的质量,达到有良法可依;在给予地方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并加强监督的前提下,降低税费征收的随意性,严格依法征税,既不多收也不少收,只征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为止。
  同时,要强化纳税人权益保障,增强纳税人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责任感。如果纳税人权益真正得到法律保障,无论是按指标征税,还是其他乱收税行为,就会受到纳税人抵制、监督和法律制约。此外,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让经济发展与税收征收实现良性互动。
  (摘自2017.01.04《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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