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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民主立法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切实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唐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公民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拓展了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促进了立法工作的民主化。
  一、开门征求立法意见,全程实现民主立法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从立法项目的提出、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法规案的起草,到修改、论证、审议等每个阶段,都坚持走群众路线,将民主立法理念贯穿于整个立法的全过程。一是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从源头上实现民主立法。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唐山市2013~2017五年立法规划时,向“一府两院”、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发函征集立法建议,通过报纸、网络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从源头上实现民主立法。 二是努力拓宽立法起草渠道,加强民主立法。在法规案的起草模式上,由政府部门单独起草,转变为部门联合起草与专家起草相结合。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唐山市人大法制委坚持全程参与,确定一名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牵头负责,以主管部门为主同时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参加成立起草班子,明确具体负责人和执笔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参与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及时掌握起草工作动态和相关背景资料,群策群力,使法规草案更民主、更符合客观实际。例如在《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中采用了联合起草与专家起草相结合的方式,在《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立法中则由市人大法制委牵头起草。实践表明,在联合起草的过程中,有助于各种观点和想法在碰撞、交锋、协商、调节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切入点,避免立法中“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以及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建议和意见,集民智汇民意。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规草案公开登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建立监督机制,通过公布立法机关电话、征求意见电子邮箱等形式,接受社会广泛的监督和解答公众询问,实现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近五年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公布了《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唐山市科学发展促进条例》《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五项法规草案,向全市人民征求意见。四是做好法规实施前的宣传。例如,《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通过后,唐山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该条例产生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使公众对法规形成过程和法规本身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通过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计划的制定、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等活动,让民意在立法全过程中充分得到了表达。实践证明,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越高,知晓的程度越广,法规受拥护的程度就越高,法规实施的群众基础就越深厚。
  二、走出去接地气,深入调研了解社情民意
  在立法过程中,走出去,深入搞好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是民主立法的一个有效途径。一是把调查研究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每项立法自始至终都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深入地了解本地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鲜活的材料,使立法工作有的放矢,客观地、真实地反映现实需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符合民意,真正起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目的。二是用好用活各种调查研究的方式。不仅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专题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实地考察、问卷了解情况及在媒体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多种形式,还可以多种形式并用,使调查研究点面结合,具有广泛性、针对性,提高立法调研的实效。例如在《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过程中,在起草和审议修改阶段,针对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开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带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先后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研讨会、学习交流会、专题论证会13次。唐山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代表,法官、律师、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士500多人直接参与了立法征求意见座谈活动。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就立法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争议焦点广泛深入地展开调研,在调研中听到了来自基层的民声民意,看到了当前物业管理的现状,掌握了大量真实的第一手材料,使该法规更加符合民意 。
  三、建立健全地方立法专家咨询制度, 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智囊团的作用
  地方立法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操作性很强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立法参与者不仅要有较为深厚的理论素养,而且还要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律思维能力。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自从设立法制工作机构以来,坚持每届都聘请一批立法咨询委员作为立法工作的智能库。二十多年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注重发挥立法咨询委员的作用。一是凡是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都提前发函或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立法咨询委员,保证其有充裕的时间审阅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在召开立法咨询委员座谈会时,对立法中涉及理论性、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问题,注重倾听、吸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建立便捷高效的联系制度,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及时通报立法的基本情况,不断提高其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性。借用立法咨询委员的聪明才智,唐山市地方立法得到了稳定、高质量的智能支持和专业保障,地方立法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有利于增强法规的民意代表性,使法规内容更多体现群众利益。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一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有关法规案,由市人大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组织专人就建议进行深入调研,经过认真研究形成答复报告,并及时反馈给人大代表。二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法规案、立法议案,条件成熟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立法项目。唐山市已经颁布实施的《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就是在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法规案、建议推动下制定的。目前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法规案已经成为立法项目的一个重要来源。三是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就立法的指导思想、法规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直至核心条款,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四是在审议法规草案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特别是提议案的领衔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对法规草案的审议,面对面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让人大代表为法规“把关”。五是召开有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六是通过《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唐山人大工作信息》《唐山人大工作》等平台向人大代表通报立法信息和动态,扩大人大代表的知情权。通过这些方式,极大地调动了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为地方立法更好地反映民意,为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栏目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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