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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上涨能否开启“快进”模式?
 
◎若星
  12年前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就儿子的抚养费如何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然而,这12年来,夫妻为增加抚养费打了3场官司。物价涨、工资涨,抚养费是不是也该连年上涨呢?
  2016年,第3场官司又起诉到法院,抚养费增加的“快进”模式能否再度开启?湘西南某县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工资涨,物价涨,抚养费也要涨
  “你这样不顾家,日子过得还有什么意思!”
  “每天风里来,雨里去,还不是为了这个家。你不要横挑鼻子竖挑眼,不体谅的话,这日子是没法过了。”
  2004年7月的一天,湘西南某县城,郭明刚回到家,便被妻子吴琳劈头盖脸一顿埋怨,听得烦了,他借口还有应酬,逃之夭夭。在外游荡两个小时,郭明估摸着妻子气顺了,才悄悄回到家,哪料妻子怨怒未消,又是一顿抢白,风波再次暴发。这样的日子,已经持续了好几个月……
  争来吵去,二人决定协议离婚。协议如下:“郭明和吴琳因感情破裂,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明和吴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摩托车归男方所有,家具、家电、嫁妆归女方所有;三、儿子小光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8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生效。”
  每月给付180元抚养费,即便对于12年前的湘西南某县来说,也是偏低的水平。这笔钱,郭明完全有能力给付,离婚后,他遵守协议,每个月都把抚养费及时打到了吴琳指定的账户上。
  离婚后,除了抚养费给付,郭明和吴琳再无交集……这样的状况,持续到2009年年初。这几年里,物价一直上涨,与之相对应,收入也一直上涨,吴琳打听到,郭明的工资就涨了不少。物价涨了,工资涨了,抚养费是不是也该涨?
  “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吴琳向郭明提出,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湘西南某县法院受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吴琳以儿子名义提起的诉求,将郭明负担的儿子抚养费从每个月180元增加到360元。
  抚养官司又来临
  时间如流水,小光上了小学,花费跟着增加了很多。上特长班要钱,参加课外活动要钱,吃穿用度要花钱……前夫出的抚养费加上自己该出的部分,每个月有700元左右,根本不能满足支出。2012年年底,听说郭明涨了工资,吴琳不失时机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被前夫拒绝后,一纸诉状再把前夫告上法庭。
  湘西南某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鉴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积极组织协商调解。这一次,吴琳和郭明没有像3年前那样剑拔弩张,而是理智地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讨价还价。物价的确涨了,收入的确增加了,抚养费涨一点,郭明表示接受。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吴琳和郭明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郭明每月承担小光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光年满18周岁止。
  在母亲无微不至的呵护下,小光健康快乐地成长。这几年里,吴琳也在不停奋斗,她的收入也在稳步增长。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居住条件,她还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一定要给孩子营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可房贷的压力和抚养的艰辛让吴琳身心疲惫,经济上又开始捉襟见肘。
  2016年国庆前夕,吴琳再次将前夫告上法庭。
  抚养费涨不涨,究竟谁说了算?
  吴琳诉称,随着近年物价逐年增高,尤其小光升入中学,开支急剧增加,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已然不够。她的收入有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除了承担小光的抚养费,还要赡养父母,偿还房贷,扣除基本开支后,已所剩无几。而郭明收入高、负担低、开支少,除了给付约定抚养费,从未关心过小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郭明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请求按其月收入的30%,判令其每月承担小光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光成年时止。
  与前两次态度不同,这次郭明表示反对增加抚养费。称自己已经再婚并生育一个女儿,而且父母有病,开支骤增,每月承担小光600元抚养费已十分紧张。何况,他支付600元,吴琳也当支付600元,每个月1200元对于维持小光的生活教育开支已经足够。2012年以来,他的月工资有所增加,但离5000元仍相距甚远,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远远超出他的承受能力,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9年、2012年、2016年三次要求增加抚养费,那么,抚养协议保质期究竟有多长?增加抚养费有没有法律规定?
  2016年年底,湘西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法庭上,吴琳与郭明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小光生活教育费用的变化,决定抚养费是否需要增加;郭明现在的收入状况,决定着父亲的抚养能力;法律对于变更抚养费的规定,决定着增加抚养费有无法律依据。前两点属于事实方面。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查明2016年郭明月应发工资为4850元,至于小光生活教育费用,随着物价上涨,自然有所提高,但原来标准是否足够,因双方当事人证据不足,尚难定论,但这不影响案件的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湘西南某县法院从法律上作出了精准阐述。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必要时”和“合理要求”。“必要时”如何理解,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具体间隔时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必要时”。因此,时不时要求增加抚养费,法律并不禁止。当然,诉求要得到支持,还必须是“合理要求”,对于合理要求,同样要结合前述三种情形来认定。本案中,小光已经就读初中,或许原来的标准尚能保证其完成中学学业,但鉴于其父亲收入较4年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适当增加对小光抚养方面支出,无疑更有利于小光的教育与成长,因此,小光要求增加抚养费当属合理。不过,小光提出的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小光的实际需要及其父母经济收入状况、负担情况等因素,湘西南某县法院一审判决郭明每月向吴琳支付小光抚养费960元。
  编后:
  离婚之时,子女权益应该摆在首位,抚养费的分担要客观、科学,抚养费数额必须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离婚之后,当初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并非不可改变,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吴琳以儿子小光的名义三次起诉,开启抚养费上涨的“快进”模式,就是例子。(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栏目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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