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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土地权益两题
 
◎言法
  一、决不允许以田抵债
  村民赵某咨询:我们村在修建村委会办公室和村文化活动室时,所使用的砖瓦等建筑材料都是从邻村的一家砖瓦厂赊来的,两年多了也没有将欠款还清。最近,这家砖瓦厂清理债务,索要甚紧,但村里却无钱偿还,村委会便研究将紧靠砖瓦厂的一块旱田转让给砖瓦厂,以此抵消欠款,并与砖瓦厂达成了协议。当这个协议提交给村民大会讨论时,却遭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而村委会的领导却反复解释说,转让土地抵消债务这是万全之策,只能这么做,这不会损害村民的利益,并执意要以田抵债。
  请问:村委会可以将这块旱田转让给砖瓦厂,用来抵消债务吗?
  答复: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村委会拿土地来抵消债务,是决不允许的,这主要涉及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和用途变更等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这也就是说,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要经过法定手续,并非一纸协议所能确定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显然,村委会与砖瓦厂之间达成的以田抵债的协议,既没有履行法定的手续,又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村委会将这样一个违法的无效协议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讨论,毫无道理。
  二、承包地不允许弃耕
  某村村主任何某咨询:村民钱某头脑灵活,善于经商做生意,便携同全家到城里开了一家小百货商店,这些年一直把属于基本农田的4亩承包地托付给梁某耕种。但从前年开始,梁某因家中办起了养殖场,对钱某的承包地无力耕种,便将土地退还给了钱某。于是,钱某的4亩承包地因无人耕种而撂荒,村委会曾找到过钱某,不允许他将承包地放弃耕种。而钱某却是振振有词,声称土地既然已经由自己承包,种不种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谁也管不着。
  请问:难道承包地可以随便弃耕吗?对于这种弃耕承包地的现象该怎样处理?
  答复:对于何某所反映属于基本农田的承包地弃耕现象,绝对不能等闲视之,必须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禁止。
  对于承包地的管理与使用,有关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那4亩土地虽然由钱某承包,其经营使用权归钱某,但它仍属集体所有,钱某对承包地有合理使用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负有对标的物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弃管、弃用。尤其是对于基本农田,更需要严格保护。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由此可以看出,钱某弃耕承包地的行为是与上述法律相违背的,是违法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村委会不仅有权督促钱某复耕承包地,也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钱某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