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们各显神通攒发票 眼下,在国内一些单位,有个称得上完全公开的秘密。 就是不少公司企业供给员工的福利都需要用发票来“冲账”,比如培训费、旅游费、过节费补贴等福利,钱不直接发,而需要用发票以各种名目来报销,并被计入福利待遇中。公司要求交发票,员工们也想办法弄发票。为了攒发票,员工们想到了各种各样的办法,有让亲朋好友帮忙的,有托关系购买的,可谓各显神通。 王小娴是一名白领。2012年8月初,在郑州某公司上班的王小娴开始找发票了。 王小娴的上个月工资还没有发,按照公司规定,不是不发,而是员工没有找来足够的发票。原来,王小娴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1600元,绩效工资是大头,从3000~8000元不等。两部分的工资,月初发基本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里,月中发绩效工资,不过这部分工资需要用等值的发票来换取,如果发票不够用,工资就会拖欠,这就是所谓的“发票换工资”。王小娴无奈地说,每个月都要想办法找发票,这些票可以是餐票、车票、机票或加油票等,但必须是当月内的票,否则无效。有时候碰到亲戚朋友办喜宴聚会,会有足够的餐饮发票,但大多数时候,发票只能一点点凑。如果凑不齐,下个月补齐发票也会给工资,但经常拖欠。 为了攒发票,王小娴的亲朋好友平时都养成了留发票的好习惯,比如出去旅游,会自觉地把飞机票和餐饮票留下,平时吃饭更是一定会向商家索发票。王小娴还有两个相处不错的邻居,均有私家车,每次加油都是自掏腰包,不报销,也不要发票。于是王小娴找到邻居,说出自己的“苦衷”,两位邻居痛快地答应,以后加油时,一定索要发票,票面上就写王小娴单位的名字。如今,这个习惯已保持了两年多时间。从此,王小娴也算有了“固定客户”。当然,每逢节假日,王小娴会上两位邻居家“表示”一下。 王小娴每月的房贷超过2000元,如果仅拿到基本工资,她的日子还真不“富足”。王小娴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通过发票来换工资,不少同事对此抱怨了很久,但公司从不解释,大家都猜测,主要是为了避税。王小娴认为,工资分成了两部分,用发票来换的这部分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而基本工资由于数额较低,也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这样员工的收入会变相增加。但王小娴还有些疑惑,一方面自己能多些收入,但另一方面,自己是不是等于偷税漏税,犯法了吗? “发票换工资”侵害职工的权益 对于“发票换工资”行为,不少企业美其名曰为职工“合理避税”,看起来员工、单位都得利,但相关人士认为,它是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采取的一种隐蔽手段,除了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外,对于员工来说,同样存在诸多隐患。 在一家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周先生分析说,免交个人所得税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增加账面的费用成本,从而做低企业利润以此来避税。道理很简单,如果企业今年的营业额是100万元,但员工出差、餐补等费用的报销发票就超过20万元,那么企业的纯利润就会相对降低,从而在缴纳企业营业税或其他相关税费时,基数就会下降,缴纳的金额自然也会减少。可以说,“发票换工资”真正得到好处的,还是企业自己,因为与员工少交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相比,企业少缴的税要多得多。 “发票换工资”对于职工而言,损害他们的自身利益,他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都无一例外地会受“内伤”,因为职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会福利,是以企业账面的工资数为基础进行计算。这些账面工资数额被压低,职工的社会福利也随之压低,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另外,如果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要求企业补偿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所获的赔偿数额也受到影响甚至大打折扣。比如,因公负伤需单位补偿,用“发票换工资”就无法提供真实收入证明来确定补偿标准。 还有,如果职工买房贷款,因“账面工资”减少还会影响到贷款额度,假如跳槽,单位给的经济补偿也是按账面工资计算的。特别是,万一被税务机关发现就倒了大霉,不但要被罚款,还会背上逃税的不诚信记录,可见“发票换工资”风险不小。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发票换工资”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而所谓“发票换工资”,则违背了上述要求,这种做法不合法,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这种现象也反映了个税征管存在的漏洞,亟待堵住。 对于“发票换工资”,刘静博士分析说,这些发票要合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发票本身是真实的,二是发票是在本企业的商务活动中真实产生的。从劳动法的角度讲,只有在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这些规章制度是企业依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向员工公示等条件下,才能扣员工的薪水。因此,如果企业以无法完成发票“指标”这种理由扣员工的钱,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静博士说,事实上,我国税法确实有“合理避税”的说法,但前提是在政策允许下,可以光明正大地避税。一些企业利用这种优惠政策,将部分福利作为公积金发给员工,这才是“合理避税”。 据郑州某税务稽查部门人士介绍,如果员工“发票换工资”提供的是假发票,毫无疑问违法,即便提供真发票,一旦被查出与实际行为不符,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发票换工资”,提供的发票种类肯定各式各样,税务机关会将办公、餐饮和交通等所有票据分类,比对公司实际经营规模,很容易发现不符之处。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发票换工资”行为,若职工年收入12万元以下,将责成所在单位处理,过了申报期仍未补交,将对单位罚款。如果职工年收入超过12万元,将向职工个人追缴税款,若限期内不足额申报缴纳,将根据金额高低对个人罚款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避税”表象的背后 2012年4月11日,税务总局官员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免征收个税。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对公司而言,出差的交通费和餐费报销既可以不用缴个税,也可以作为公司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公司为避税会要求员工凑发票领取工资。其实,在“合理避税”的表象背后,更为根本深层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严谨,现行的个税制度本身,依然存在不公平的缺陷。因此为了避税,不少企业都实行“发票换工资”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可能会出现有公司采取员工凑发票领工资,而不用缴纳个税的行为。这跟制度不严谨是有关系的,应当对各种出差和用餐等设立适当的标准,比如去哪儿出差了,标准是多少钱,超了就自己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发放现金还是发票报销都是可行的。实际上目前也是有标准的,但标准有些过时……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凭发票报销的差旅费才可免征个税,以现金方式发放差旅费便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征税逻辑非常不公平。所谓差旅费,无论是以“现金方式发放”,还是通过“发票报销”,严格讲都不能算是一种“个人所得”,而只是一种企业运营支出,是对出差人员额外付出的一种补偿,既然没有严格的“所得”,当然也谈不上所得税。 刘静说,应当承认在现实生活中,为实现避税,确实有不少企业存在“发票换工资”现象。但同时必须承认,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是一刀切地将所有“现金发放差旅费”视为“个人所得”进而计征个税的理由,现行的个税制度并不严谨,比如,个税计征的所得项目过于分散,综合的个税税制迟迟不能兑现,并且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税率差别巨大,工资薪金之类劳动所得累进税率过高,而财产性非劳动所得税率则相对较低。如工资薪金最高税率高达45%,而“股息”、“红利”所得税率均只有20%。再如,月薪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依然过低,加上还没有实现“以家庭为单位”计税,事实上很难保证“国民基本生活费不缴税”这一国际通行的基本个税征收原则。 显然,所有这些个税制度缺陷和漏洞,事实上都为“发票换工资”的产生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对于普通工薪阶层而言,为了尽量躲避3500元的起征点,少交点税,他们当然非常需要通过发票能多换一点可免税的工资或补贴。而对于私企老板、企业高管等高收入阶层来说,“发票换工资”更是其规避过高个税税率的“法宝”。据此前媒体报道,许多年实际收入上百万的老板,往往只给自己开区区两三千元的月薪,其绝大多数收入都通过发票转化为企业费用。结果便是,年收入数百万的老板的实际纳税额,甚至不如普通公司白领。这诚如有学者指出的:我国45%的个税税率实际收到的税款几乎为零…… 业内人士指出,“发票换工资”当然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及处罚制度,不能让其无节制地泛滥。除此外,还应完善税法,确定合情合理的所得税起征点,以保证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和广泛的接受性。而在“发票换工资”的背后,个税公平缺陷尤其需要填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