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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口无凭 立字为证
◎ 王景龙 百 权 侯艳丽

农民大多是通过亲属,朋友的介绍进城里打工的,他们憨厚、爱面子,出于对介绍人等关系的考虑一般都不过分强调书面合同,听信用人单位的口头许诺。一切权利、义务都在口头之中。然而,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口头承诺让人很受伤。一旦纠纷发生,双方撕破脸,老板改口,举证难,受害的往往还是打工者。
  
案例一:“你听错了”,薪金打折。
  某建筑工地,竣工期限因雨延误,为抢工时,从农村新招了一批力工。农民老王经村邻表哥老黄的介绍来到了这里。因为介绍人是工头小张的岳父,都是亲属,老王十分相信老黄、小张,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一切听从小张的安排,没好意思提签书面合同的事。当时小张分配老王干杂活,说包括加班每日工资120元。起早贪黑突击二个月,工程收工。发工资却是每月3000元,老王问,不是每天120元吗?小张说“你听错了”,哪有每天120元的价,力工的市场价格最高就是这个价。
  说法:农民工的薪金不应打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案例二:“我从没说”,薪金一拖再拖。
  农民老何会瓦工,看别人外出打工都赚回了钱,他将家里的农活安排给父亲,也出来打工。他是随同村儿时的伙伴小尹出来的。他这伙伴小尹近年一直给房地开发商于某干活,先是做小工干杂活,后是当上了瓦工组的工长。听了小尹的引见,于某同意留老何在工地瓦工组干活,承诺包括加班每日工资150元,一月一发工资。有人引见能干上活就不错了,当时他哪敢谈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况且有小尹在。谁知工资拖了六七个月一直没发,小尹等其他工人也是如此。他们问老板,老板说工程完工后结算,一年一发,这是惯例,“我从没说过,一个月一发”。
  说法: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拖欠。《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案例三:“我早说过”,加班费泡汤。
  农村姑娘小刘高中时期的同学小钱嫁到了城里,靠父母的投资和爱人在技校学到的厨师手艺,在市里开了一家饭店。小刘和几个同村的姐妹相约来到小钱的饭店打工。说定工资每月1300元,加班费根据规定按加班时间另付。因为都是熟人,人家没说,小刘等打工妹也就没提签书面劳动合同。可到了开支的时候,小刘等人只得到1300元的工资,却没有加班费。饭店加班是家常便饭,天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没有星期天。可小刘等问起加班费的事,小钱的丈夫却说,“我早不是说过,加班费包括到工资里了吗。”
  说法:加班的汗水不能白流。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例四:“好象研究过”,福利房没谱。
  田某出自农村,不负父母和乡亲们的众望,大学毕业出国留学,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其主攻生物制药,归国后被很多药厂看中,他们争先聘用并许以高薪。对家乡怀有深厚感情的田某,最后来到家乡某市一制药厂任职。当时该厂不但答应付高薪,而且许诺给一套200平方米的楼房。上岗后田辛勤付出,在该厂新药特药开发上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使这个名不经传的企业竟成了远近闻名的知名企业。可田某的“高薪”和“福利房”,却一样也没有落实。这样让田某很心寒。一直想把父母接来的田某问及此事,厂领导说,“好象研究过”,但没有落实,因无书面合同田也不好深究。
  说法:承诺应当恪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相关福利虽没有写入合同,但据“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说话也应算数。
  综合说法: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在我们这个人情社会里,用工,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还是时有发生。人情不能大于法,为了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为了防止劳资纠纷发生,为了使纠纷及时得到处理,用工还是杜绝口头约定,签个书面劳动合同好。在这方面劳动者尤其应当主动提出要求。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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