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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侦查工作 要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 赵兰振

自1996年第一次修订以来,新刑事诉讼法今年迎来了第二次大修。此次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侦查工作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其中既有挑战,也有机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增加了新手段新措施,同时对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水平设定了新程序新制约,既为渎职侵权检查工作创造了良好发展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诉法将委托辩护人提前至侦查阶段,对立案前初查工作是否细致全面、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合法、无瑕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免除出庭作证义务”、“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的确立对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及其近亲属证言定罪的落后侦查模式提出了挑战。“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细化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取证工作及侦查人员的证据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新刑诉法也给反渎侦查工作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其中,技术侦查的规定和电子数据被正式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为反渎侦查工作带来了助推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两化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此外,新刑诉法对于监视居住的修改切实解决了犯罪嫌疑人因重大疾病无法羁押,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可能出现串供等其他问题。
  针对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办案重心要提前,精细化初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要在强化初查和外围侦查上下功夫,要适应辩护律师提前介入、案件突破难度加大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初查工作,把办案重心前移,广辟案源,提高线索初查率,在立案前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提前固定相关证据,把握办案的主动权。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三难一大的问题依然存在,加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只有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
转变侦查策略,加强与律师沟通。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就要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慎密细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
  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要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让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抱着一种谦虚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态度,对待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绝不能回避,回避的后果只能对案件后期的处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不但不要把听取律师发表意见当作一种负担,反而应该把它当作了解对方掌握证据情况的好机会,便于我们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从而把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庭前证据公示制度,公示各自掌握的证据,包括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证据等,都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公示,从而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证据“突袭”。
  着力提高出庭应诉的能力。所谓应诉能力,也就是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能力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反驳不实控告的能力。在以后的办案工作中,我们的侦查人员要做好出庭作证的心理准备。对于出庭作证,我们要有一种建立在扎实取证基础之上的内心确信。要知道我们是在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必胜的勇气,沉着应对,时刻保持检察官的风骨和正义形象。在《检察日报》上有这样一则侦查人员出庭拆穿逼供谎言的成功案例。这是江苏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公诉的一个案子。被告人钱某(未成年人)在庭审时翻供,称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并让女友为自己作“不在场证明”。公诉人在庭前指导侦查、补强证据的基础上,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庭审时采取“分轮对质、同步示证、质证互补”的策略,分别围绕逼供地点、有无刑讯逼供、现场指认巧设三轮对质,充分发挥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独特作用,仅用20分钟便制服翻供。
  着力提高在镜头下依法进行讯问的能力。这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既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又是对侦查工作影响最大的两个问题。我们必须主动适应民主、法治和信息时代的新要求,着力提高开放、透明条件下的侦查破案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决落实“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
  作为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措施,自明年1月1日起,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必须同时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移送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这就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提高“镜头下”依法进行讯问特别是第一次讯问的能力,准确区分政策攻心、运用谋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的界限,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灵活运用政策、策略和技巧进行讯问。
  转换侦查思路,变“供到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要善于先收集其他证据,待其他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体系,从而提高渎职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提高侦查员综合素质,培养侦查员证据把握能力。侦查员的综合素质与办案的成败息息相关,要重视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树立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树立全面取证的证据意识,力求客观公正。要提高侦查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要既善于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又具备在24小时内突破口供的能力。要选定一批既有侦查经验又有理论功底的侦查员组建预审队伍,确保案件证据全面、合法,减少退卷补充侦查情形。
  敢于、善于运用强制措施。很多案件在决定立案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过去那种稳稳当当、没有风险的决策模式已失去继续存在的基础,大量的侦查实例已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不敢大胆灵活地运用强制措施,就会大大地降低侦查工作的效率。此次刑诉法对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修改,为检察机关反渎部门更好地运用强制措施这一手段,为成功突破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要敢于、善于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强制措施手段,果断决策。
  大力推进反渎“两化建设”。要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大力推进反渎“两化建设”。要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建立与通信运营、公安、房产、金融、高速公路、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查询渠道;要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建立侦查人才数据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据库、案件线索数据库、行贿人员数据库、在逃人员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能力,在办案中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夜视、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本着着眼实战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办案装备现代化,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作者单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责编:马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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