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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与遵纪守法是相辅相成的
◎ 许士光

近几年,一些人大代表“犯事”的报道不时见诸新闻媒体,有的故意杀人,有的涉黑,有的抗税、抗法,还有的贪污贿赂或其他经济犯罪等等。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不仅不遵守航空规定,反而组织手下人殴打机场工作人员;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仅仅与人发生口角,就驾车追撵被害人并将其当场撞死;全国人大代表、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贪污受贿被判死缓;陕西省高陵县人大代表、原高墙村村委会主任种永奇“雇凶杀人”……例多纸短,不一而足。
  令人不解的是,当公安司法机关经其所在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许可”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竟然放出“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敢把我怎么样”之类的狂言!作为人大工作者,首先想到的是,人大代表是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还是把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当作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正确的态度是应取前者。由此,笔者想就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谈点认识。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以遵纪守法为前提。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是法律为保护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干预而专门设定的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权利。这种特殊权利在《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均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采取以上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我理解,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是代表履职的需要。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都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如果他们任意被拘禁、羁押、失去人身自由,就谈不上行使其职权了。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国家权力机关权威,防止公安司法机关滥用职权,阻碍人大代表对他们实施监督,法律规定他们在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又赋予他们“人身特护权”,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二是人大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他们所处的地位决定的。人大代表是选民或选举单位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他们代表人民,带着民意,受人民委托,派往国家权力机关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职责,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身负这样的重任,又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理应成为守法的模范。同时,如果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同样应该受到逮捕和审判。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人大代表遵纪守法是法律所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这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一个道理。前述的那些例子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情,不就是他们无视法律,只讲“保护”,不守法纪的必然结果么?!所以说,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以遵纪守法为前提,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更好地促进“人身特护权”的实现,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不是特权的标志。由于人大代表的特殊地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较为广泛的法定权利,“人身特护权”是其中之一。各级人大代表都要正确理解和珍惜这项特殊权利。一是“人身特护权”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而是一种责任。人大代表担负着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要完成好这一重任,没有适当的保障措施是不行的,“人身特护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促进代表履行职务。现实生活中,少数人大代表对“人身特护权”片面理解,以为是人大代表有违法行为也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这是错把责任当特权的表现。二是“人身特护权”不是捞取个人利益的“资本”,而是要更好地为民服务。人大代表既是群众的示范者,又是选民的代言人,一切权利都是人民赋予的。当选人大代表后,如果不能代表人民,全心全意地为民代言、为民服务,而是把人大代表作为自己的“护身符”,时时处处以人大代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在关键时刻与人民为敌,这样的人大代表必然被人民所抛弃。三是“人身特护权”不是可以蔑视法律的“资本”,而是要协助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不仅要学法、懂法,而且更要用法、守法;不仅自己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更要用自己守法的实践去影响和带动群众守法;不仅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更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如果简单地认为自己有“人身特护权”而无法无天,与法律抗衡,那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反面教材。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与遵纪守法是辩证的统一。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着的对立面既斗争又统一,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促进事物的发展。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与遵纪守法就是这样一个对立的统一体。一是“人身特护权”与遵纪守法是普遍联系的。每位人大代表在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都普遍享有“人身特护权”。同样地,《代表法》等法律都要求每位人大代表都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协助法律的实施。只讲“特护权”,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违法乱纪,是法律所不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二是“人身特护权”与遵纪守法两者不可偏废。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是为保障代表履职而专门设置的,而人大代表必须遵纪守法是法律所规、职责所系、人民所望。现实生活中,少数人大代表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特护权”,不讲遵纪守法,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这是与唯物辩证法原理相悖的。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等人之所以违法犯罪被判处死刑,就是只讲“特护权”、不讲遵纪守法酿成的恶果。三是“人身特护权”与遵纪守法是统一的。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依赖于每位人大代表自觉地遵纪守法;遵纪守法在先,“人身特护权”在后,遵纪守法的自觉程度决定“人身特护权”的实现与否;每位人大代表都自觉地遵纪守法,代表的“人身特护权”就会实现得更好。这样,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就变得更高大了。治事先治人,治人必先治本。如果只强调“人身特护权”,而忽视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那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应当坚决摒弃。所以说,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护权”与遵纪守法,两者都统一于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维护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之中。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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