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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年迈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场景逐渐增多,原因大多是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论从道德抑或法律出发,赡养老人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老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即使能够得到赡养费,也必然会与子女形成矛盾,甚至给晚年生活带来更多无奈。那么,如何预防赡养纠纷的发生,让老年人真正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呢?
赡养遭拒,老人亟待正视的“四大诱因”
◎ 宏 剑

老人再婚,与子女缺乏充分沟通
  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老年人口比例达到新高,老年人追求的生活质量也在提高,“黄昏恋”早已不是新鲜事,越来越多的孤寡老人在寻找属于自己的恋情。老年人谈起恋爱来,就像老房子着了火,救都没得救了。然而在现实中,“黄昏恋”还需面对观念的转变、舆论的压力,还有因财产分割而引发的矛盾……
  家住郑州的王老先生今年65岁了,非常喜欢画画。一年多前,老伴去世后,王老先生经常和朋友一起到各地旅游采风。王老先生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在外地工作,照应老人的机会相对较少。2011年春天,一位热心朋友给王老先生牵红线,介绍一位张阿姨认识。张阿姨早年丧夫,一直孤身,退休后开始学习画画,王老先生经常给张阿姨指导,通过几个月的交往,两人互生好感。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位老人彼此满意,自定婚期,准备于2012年“十一”国庆领取结婚证。然而万万没想到,王老先生的子女闹意见,不仅在家里闹,还跑到张阿姨家中闹。子女们威胁说:如果王老先生坚持结婚,他们将和老人划清界限,拒绝赡养老人……
  调查发现,生活中,诸如王老先生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少。在此问题上一旦出现矛盾时,一些老人比较固执,缺乏与子女的充分沟通,一意孤行选择再婚,导致与子女间的关系异常紧张,使得部分子女拒绝赡养,甚至引发诉讼。
  老人们的“固执”自有道理。因为,老人再婚是其应有的权利,《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法律法规在向子女们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父母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父母再婚与否,子女不得干涉,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但是,业内人士提醒老年朋友,为了避免与子女的关系恶化,为了能够安享晚年,建议老人再婚前,尽量与子女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特别是将有关的财产事宜和子女讲清楚,尽可能取得儿女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一意孤行,与子女形成矛盾,为以后的多种纠纷埋下隐患。
  
老人偏心,析产不均致子女反目
  陈老太今年73岁,老伴刚刚过世。2010年,陈老太因血管堵塞不得已截去右腿,行动不便。陈老太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由于生活不能自理,小女儿一直在身边服侍,陈老太决定将居住的一套房子赠给小女儿,期望靠她养老送终。由于此举并未与其他子女商量,首先引起儿子的不满,认为母亲太偏心了。儿子直言不讳地说:如果将房子给他,他也愿意承担全部的赡养义务。陈老太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愿意给谁就给谁。接下来,儿子遂不再与老人来往。而小女儿得到房子一年后,种种表现也并不能让陈老太满意。2012年9月,陈老太琢磨着,想把房子要回来,重新分给其他子女,以获得他们的赡养。目前,陈老太已委托相关律师,想要更改当年的赠与协议……
  目前,老人因财产分配不均导致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例较多。集中表现为老人因各种原因,将财产特别是不动产所有权赠与特定子女后,受赠子女未能很好满足老人要求,而其余子女又因未获得财产不愿尽赡养义务,致老人老无所养。
  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说,赡养老人是理所应当的,不论是否获得财产,分了多少财产,赡养父母都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子女以其他理由拒绝赡养老人,其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事实上,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子女无权利要求老人如何分配。但是作为老人,不妨从儿女的角度考虑一下问题,因为从情理上说,大家往往都希望老人在分配家产时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子女。对此,法学人士提醒,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老人们尤其要注意权衡利益,在适当考虑贡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持公平,避免因此埋下矛盾,使子女不和,对老人产生不满,从而导致在赡养问题上的分歧。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莹认为,老年人处理财产要谨慎,不宜过早地将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分配给子女。如果要分家产,可以用书面遗嘱形式约定自己百年之后再进行财产处分,或者分家时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赠与,则可通过公证的方式约定财产的分配和子女应履行的义务。
  此外,建议多子女老人在分配财产时,宜采用公证遗嘱等形式处理,确保受赠子女尽赡养义务在先,获得财产所有权在后,以保护有生之年权益不受侵害。
  
分别赡养,此类协议易致矛盾纠纷
  家住北京的郭大爷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到了尽享天伦的年纪,郭大爷却打起了官司,把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原来,1989年,郭大爷的几个子女与父母签订了一份“分别赡养协议”,约定大儿子负责赡养母亲,老二、老三负责赡养父亲,因为当时女儿已出嫁,分家时没有将财产分给女儿,所以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女儿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接下来,郭大爷的老伴儿去世了,根据协议约定,负责赡养母亲的大儿子对父亲的拮据生活不闻不问,可经济能力有限的二儿子只能给郭大爷少量的生活费。无奈之下,郭大爷将老大、老二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每月250元的生活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法庭上,大儿子明确表示,按照分家协议,自己仅负责母亲的养老,母亲去世赡养义务自然尽完了。二儿子虽并不否定对父亲应尽赡养义务,却表示拿不出那么多钱。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定老大、老二每月分别支付150元生活费给老人,并分别承担老人四分之一的医疗费。
  一家人明明签订了“分别赡养协议”,法院仍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对此法官解释说,从法律意义上说,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即使签订了分别赡养协议,也并不能免除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至于郭大爷的女儿,她虽已出嫁,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为子女一样具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在医疗费用的分摊上,法院判令两被告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份额。
  法学人士称,分别赡养协议很容易使老年人和子女产生对抗情绪,或使原本存在的矛盾恶化和升级,子女通常认为与老人签订分别赡养协议后,就没有义务赡养另一位老人。为了避免这一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建议老人们最好不要和子女签订类似的协议。如果要订立有关赡养条款,应当明确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具体的赡养方式可以协商确定,总之要避免将两位老人分别确定子女赡养的情形。
  
未尽“义务”,子女拒绝赡养老人
  老人未尽的“义务”有很多,诸如未尽抚养义务,未尽“照顾子孙义务”,未尽“帮扶”义务等。这些,均与老人的个性及经济条件等相关。所有的“义务”中,有不少是子女的“借口”,我们先不评说该行为的合理性,仅从家庭和谐一方面探讨,希望给老年朋友有所借鉴。
  张老太是河南洛阳人,在孩子刚出生不久,她就嫌家里穷而改嫁他人,并从此与两个孩子断了联系。因为改嫁后没有再生孩子,张老太一直是靠第二任丈夫生活。2011年丈夫过世后,她回来找到两个孩子,找了好多次,想团聚并让孩子尽赡养义务。可是,两个孩子并没有答应她的要求,称年幼时老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也不可能赡养她。2012年10月,张老太无奈地说,如果不把她养起来,就到法院告孩子……
  再举一个老人未尽“抚养义务”的案例。
  家住河南开封的老吴今年66岁,2011年3月,老吴病发住院,两个女儿忙前忙后照顾,儿子却毫不关心,更没有支付任何医药费。老吴一气之下将儿子诉至法院。庭审中很多人纳闷,儿子为何对老父亲不管不问?原来老吴的三个孩子中,就儿子的工作薪水少,儿媳又下岗了,但老吴并没有帮儿子一把,却在两个女儿身上花了不少钱。还有老吴夫妇也不照顾年幼的孙子,就算是有时间,也是打打麻将消遣一下。矛盾一步步激化,直至父子不相往来。自然,老吴今天年老生病了,儿子也是不管不问。
法庭上,儿子说父亲有房产,有稳定的退休工资,能支付医疗费,他不应承担赡养义务。再说父亲患的是老年疾病,只要康复治疗就行,自己没能力赡养。好在法院为老吴讨回了“公道”。2012年10月,法院审结了此案,认为老吴患多种疾病,且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有专人护理,儿子有义务承担父亲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依法判决儿子支付老吴医疗费和护理费的三分之一,同时承担今后直至老吴逝世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
  对此,法官解释说,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比如说,父母有房有退休金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的挡箭牌,子女生活困难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父母不给看孩子也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
  但是,有社会学家提出,在类似老吴这样的案例背后,亲情问题令人深思。老吴最终赢了官司,他能得到儿女的亲情吗?如果在当初,父母经济条件好一点,主动帮扶孩子一下,如果说,老人有时间,帮儿子照管一下孙子,两代人互相迁就,互相替对方多考虑一下,一个家庭其乐融融,充满和谐美满,也就不会发生闹上法庭之类的不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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