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几年来,兴隆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着眼于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诱发因素,积极推进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创新制度建设,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兴隆县检察院高度重视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要求在严格执行实体法、程序法的同时,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延伸检察职能,将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成立了由主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由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监所、预防等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设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组,指定专人负责维权岗的各项日常工作。为使青少年维权工作取得实效,兴隆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方案》和《办理未能年人案件的有关规定》,对开展维权岗活动的内容方式、条件标准、措施要求和实施步骤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条件以及审查方式、审讯方法,实行责任目标量化管理,从组织上、措施上保证了青少年维权工作经常有序的开展,促进了创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整体推进。2003 年,兴隆县检察院被团省委、省院评定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被连续认定。 二、创新工作机制,把维权贯穿于检察工作各个环节 (一)维权与打击犯罪相结合,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始终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作为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坚持从严、从快查处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抢劫伤害青少年等恶性案件。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过程中,办案干警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避免因非法侵害对被害人心理造成困扰。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因为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又由于社会多方面的原因,使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多的维护和保障。在办案的同时,注重充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对以青少年为犯罪对象的绑架、强奸、猥亵等犯罪案件从快、从严打击。如办理的赵某绑架案,2007 年3 月24 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赵某为勒索财物,将本村儿童韩某(7 岁)骗至自家窖内掐死,后移尸自家储粮室用纸箱装好。3 月25 日指使同村人范某向其家索要钱财未果,3 月26 日潜逃。案件发生后,在当地影响十分恶劣,办案干警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捕快审、从快移送市院公诉,最终赵某被判处死刑,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促进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使用从宽政策。组织干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座谈,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办案干警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着重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经历、犯罪原因和家庭情况,深挖其犯罪的思想根源,以便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落实。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不批捕的未成年人坚持不捕说理制度,对于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坚持“检察官寄语”办案方式,力争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选择优秀的女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审查方式、审讯方法。我们与县内律师行业沟通,制定具体措施,延伸律师的法律援助职能,在起诉环节就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从实际工作角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庭前采用“量刑建议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量刑建议,建议尽量采用轻缓的刑罚方式。 (三)维权与监督相结合,彻底杜绝办案过程中的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是否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了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有没有监护人在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违法取证、有无徇私枉法的行为等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对监管场所是否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押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法院所作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等均依法实行监督。一是批捕起诉环节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情况及时纠正。如在办理吴某某涉嫌抢劫案时,因吴某某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讯问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卷过程中发现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及时纠正,对吴某某重新讯问,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加强对看守所监督,保护未成年在押犯的合法权益。监所部门向未成年在押人员家长寄送联系函,告知其参与诉讼的权利和参与途径,说明监所检察部门保护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责任,欢迎他们来访。认真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押制度,建立未成年在押人员专项档案,入所开始,即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自然情况、案由、是否在校学生等内容进行登记,对在押期间思想状况、各诉讼环节适用法律作详细记录、跟踪检察、逐个核对,发现违规现象立即纠正,对问题较多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纠正和检察建议。监所检察人员经常深入看守所进行检查,在日常管理上照顾未成年在押人员,鼓励他们学习文化知识并提供适当条件,保护未成年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同时,监所干警还主动找在押未成年人进行谈话,宣讲法律,剖析其犯罪原因、犯罪构成,告知其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帮助其认罪悔罪、改过自新。三是民行部门对于对未成年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院判决不当的,坚决提请抗诉。青少年由于年龄小,没有完全独立生活的能力,一旦其监护人或抚养人因种种原因不再履行抚养的义务,就需要依法及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四)维权与帮教相结合,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中,延伸检察职能,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跟踪帮教转化,保证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社会效果。家住四川凉山的未成年犯苦某(彝族)因盗窃判决后留所服刑,期满出所时,监所检察人员辗转找到他在外打工的哥哥,资助路费,让他哥哥带其回家,使其得到妥善安置,防止再次流入社会。对检察人员的无私行为,苦某也深受感化,写信表示以后决不再犯罪。对于被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充分利用讯问、公诉之际析理说法,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其认罪服法,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办案人员做好判决后的跟踪教育,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坚持落实跟踪帮教制度,主动与劳动就业、学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密切配合,建立帮教小组,建立帮教档案,落实帮教措施。并积极动员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帮教,定期检查被帮教对象的学习笔记,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调查被帮教对象现实表现,积极与学校、单位、社会联系,帮助解决被帮教未成年人重新就读、就业问题,使他们重新树立回归社会的勇气和信心。 (五)维权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兴隆县院充分发挥主力先导作用,与政府、学校、家庭密切配合,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动社会化预防。一是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开展“检校共建”活动,采用多种方式“送法进校”,成立普法宣教组织,定期到共建学校作报告、上法制课,通过多种方式,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宣教人员结合自身的办案实践,深入讲解《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同学们真正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庭审,公诉人结合庭审,以案施教,重点突出违法的危害性,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二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治理,建议校方加强治安保卫工作,杜绝闲散人员到校区内活动,帮助学校完善内部防范措施,清除安全隐患。三是将教育和预防工作进一步向家庭延伸,与家长交流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防止学生因不当教育产生逆反心理而诱发违法犯罪。四是与街道、共青团、教育等部门进行研讨,探讨预防青少年犯罪办法,多方配合共同携手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
(作者单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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