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空白期”出车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买新车,对于车主们来说是一件欢喜的事情。 张强、张成兄弟俩是郑州人,张强今年22岁,有驾照。2012年6月2日,张强的哥哥张成在郑州中原路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下午4时,兄弟二人通过4S店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并签了保单。车辆手续办完后,张强驾驶车辆回家,兄弟俩万万没有想到,张强沿中原西路行驶至阳光花苑人行横道处时,将步行至此的赵老太撞倒在地,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67岁的赵老太前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数万元。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强因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赵老太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张强、车主张成和保险公司告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2万元。自己的一不小心,居然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张强十分后悔,不过,他马上又看到希望,因为车祸发生前,车辆已办过交强险了,应该不需要承担太多的赔偿责任。 第一次开庭,看着保险公司拿的投保单上的内容,张强、张成二人说不出话来,根据投保单的期限显示,生效时间为6月3日零时,而车祸发生在6月2日18时。保险公司说,投保单有效期从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日,因事故发生在约定保险期限前,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看着同样坐在被告席上的保险公司,张成、张强目瞪口呆。“合同里咋还有这么一条?签字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说有这项内容啊?”兄弟二人有点傻了。两人认为,买保险就是为了关键时候保险公司能够分担风险,要不买这个保险干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且,2010年3月3日,保监会作出保监厅函(2010)79号复函,明确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注明了保单从2012年6月3日零时起生效,但该项内容属于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投保人在被告知后,有权选择将保单改为即时生效。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交强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 2012年11月21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老太各项损失3万余元,张强赔偿4.8万余元,张成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险“空白期”出车祸,诉上公堂讨说法 当天买保险,当天不能用,保险责任真的有“空白期”? 当前,与张强有同样遭遇的车主还不占少数,北京的张先生就是一位。张先生也是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7月5日,张先生买了辆新车,他乐呵呵地从4S店开回家,没想到上路几分钟后,就出了车祸。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负全责。虽然很郁闷,但张先生想到自己刚在4S店里上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也没有太犯愁。可是,当张先生主张商业车险时,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的回答是:对不起,不能给您赔,您的保单在车辆出事故时还没生效……原来,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格式条款,往往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生效,而这个时间距离交费的时间往往相隔十几个小时,保险公司就是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 张先生认为,买保险交费后到保险公司说的生效时间,中间有十小时是空白的,保险公司转嫁了责任,而且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又不主动说明,属于无效条款。为此,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的一种)的赔偿责任。 2012年3月13日,案子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称,生效时间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起始时间,也就是2011年7月6日零时起,到2012年7月5日24时止。张先生及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依据霸王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无效,并不是双方约定,而是交完钱保单就直接打印出来了,它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本没有协商。 张先生还认为,商业险保险责任应该和交强险一样,从保单生成时间起算,保险公司根本没告诉他保险合同从缴费日的第二日凌晨起生效,合同上也没有用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提示。 而保险公司代理人强调,交强险和商业险是有区别的,交强险是保监会规定的即刻生效,而商业险保险单是双方约定的生效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常理张先生应该了解到保险生效的时间。法院对张先生的案子没有进行当庭判决。 商业险、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同 调查发现,在新购车辆的投保中,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次日生效”的习惯做法,这种状况直到2009年才开始发生了少许的改变。 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而此前,交强险也是“次日生效”,即车主投保的次日零时生效。“次日生效”会出现两个时间点当中的没有保险覆盖的“空档期”,一旦在此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诸如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 当时,保监会的通知指出,因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得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此,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交强险保单上将有两种提示方式,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保险期间会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遗憾的是,保监会2009年3月发布的通知仅限于交强险,目前,商业车险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计划按照交强险的要求对商业车险的相关条款进行改动。 事实上,“次日生效”完全不是车主的意愿。车主杨先生表示,因为当前所有保险公司都采取统一的做法,车主只是无奈接受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还有不少车主认为,买车之后,大多由4S店代办车险,保险公司应该事先告知,那么多条款,作为消费者,不可能一条条去看。再说,买了新车总要开回家呀,谁能保证这十几个小时绝对不出问题! 保险公司预留“空白期”,一些消费者认为,在4S店里代办车险就应该为车主考虑到汽车保险的生效时间,应该提车当日就应该生效,不能将“空白期”设置为免责期间。还有车主建议,商业险应该仿照交强险,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或者消费者在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 一家保险公司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坦言,从投保程序而言,保单即时生效,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另一位保险业内人士称,约定生效时间的好处是便于操作,保单均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可以省去查证事故发生时间与具体投保时间的比对,因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都是以投保日次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的合同。 “即时生效”背后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保险合同“空白期”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投保人在工作时间交了钱,还要等十几个小时的空白期,而保证这十几个小时绝对不出问题的义务在投保人一方,该期间内发生事故投保人自己负责。除交强险外,其他商业险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然而,保险公司的保险“空白期”给投保人增大了风险,保险公司不能而且也无权在高风险的机动车投保中沿用“次日生效”的格式条款,对于新购车或者超过衔接期续保的商业车险,保险应遵循收费和出单时间即时生效原则。 刘静博士称,“空白期”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应属于无效条款。而且,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积极合同义务,不予履行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刘姓法官认为,在我国,一般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空白期”并不注意,相对而言,更看重保险的投入产出比,只要收益可观或保费便宜理赔方便,就会动心。尤其是财产险中的责任保险。以本文张先生的案子为例,交强险和商业险,为何一个生效而一个未生效?其差别就在于张先生就交强险保险合同签订了“特别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保单即时生效,就是这条特别约定为张先生挽回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全部损失。其实,“保险空白期”并不是一个被“遗忘”的问题,只是被保险人忽略而投保人忽视掉了。消费者在买保险时注意与保险人签订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的保险,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都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调查发现,目前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生效时间进行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少之又少。 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3月14日,经过六次修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布了,新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的多项不公平的责任免除条款删除了。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新条款背后也有遗憾,比如说保险“空白期”没有得到解决,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强制性规章,进行法律规范。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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