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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里食住行起纠纷,您hold住了吗?
◎ 章 法

在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对于年老体迈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来说,“入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随着养老院数量日渐增多,围绕着老人食住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此,笔者从案例入手,分析几种常见的养老院纠纷的法律点,希冀对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有所帮助。
  
食——独自进食窒息而亡起风波
  判决:院方担责四成
  2009年,独居的方老因脑梗塞留下了后遗症,导致行动不便。为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得到良好照顾,儿女们在征得老人同意后,将其送入一家养老院,并签订了入院协议书,约定养老院提供包括喂饭在内的24 小时专门护理、护理等级为专三级。此后,老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有了改善,儿女们也都放宽了心。
  不料,2010年5月17日早上,养老院突然打来电话,称方老生命垂危。等到儿女们急匆匆地赶到医院,方老已因医治无效而死亡。急救病历中显示,老人系因面团堵塞气管导致死亡。其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也载明,老人的直接死亡原因为窒息;促进死亡的因素为脑梗。
  明明入住协议中约定有专人负责喂饭,为何老人还会噎着并导致死亡?儿女们一调查才知道,原来那天早上,由于人手不够,方老的护工要同时看护几个老人,就让他自己吃早饭,直到老人被噎着后,护工才从隔壁赶来。更让人气愤的是,这名护工连执业资质都没有。方老的儿女们认为养老院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遂于2010年11月,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养老院表示,老人确系窒息死亡,但导致窒息的原因是老人在进食时因患脑梗致使吞咽困难所致,而非护工喂食不当所致,并且事发后养老院也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救护措施,故被告对老人的死亡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养老院对老人家属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说法】敬老院作为老年人安居的一个重要场所,负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属与敬老院间的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侵权事件。养老院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由养老院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由单位即养老院来承担责任。但是因为护理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养老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明知老人患有脑梗,吞咽困难的情况下,养老院让其自行进食较硬食物,雇佣的护工也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老人的吞咽功能困难也决定了他无法像健康人那样在噎住时通过咳嗽将食物排出,其身体状况也是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因此,养老院的违约并非导致老人窒息死亡的唯一因素,故法院酌情判决其承担40% 的民事赔偿责。
  
住——褥疮感染病亡惹官司
  判决:院方担责八成五
  2008年5月,年近80岁的陆老伯因患脑梗不能自理,自愿要求入住养老院,双方签订了《养老院老人入住协议书》。
可是1年后,陆老伯子女将老人转往另外一家养老院时,在进行例行入住检查中发现陆老伯全身有多处褥疮。同年2月中旬,陆老伯被送往医院就诊,入院诊断除了全身多发褥疮伴随感染外,还伴有肺部感染、急性冠脉综合症、慢性心功能衰竭及脑梗塞后遗症。不久,陆老伯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褥疮感染,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肺部感染及糖尿病。
为此,陆老伯家人起诉到法院称,因养老院对老人未尽到护理责任,致使老人身患多处褥疮并导致死亡,提出由养老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赔偿金计21.5万余元。
  法庭上,该养老院辩称并反诉称,陆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就已经患有褥疮,之后再次发作及死亡也有自身原因,死者生前患有低蛋白,他的死亡与养老院没有关系。认为养老院已经尽力护理,多次送老人到医院治疗还垫付医疗费,要求陆老伯子女支付已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合计2万余元。最终,法院支持了陆老伯子女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并酌定养老院承当85%的赔偿责任。
  【说法】养老院作为有偿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一个重要安居场所,负有妥善照顾好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属与养老院间的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护理不到位,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侵权事件。
本案中,陆老伯入住该养老院后,就未离开过该养老院,且该养老院认可陆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并无明显褥疮,法院可以认定该养老院对陆老伯身患褥疮存在过错。而且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褥疮感染是造成陆老伯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酌定该养老院承担85% 的赔偿责任,判决由该养老院支付陆老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18 万余元;陆老伯家属返还养老院医药费、交通费近3000元。
  
行——半夜如厕摔倒引纷争
  判决:院方担责二成
  80多岁的李老太在2006年签订了《老人入住协议书》,入住一家养老院养老。
  2009年4月29日夜里,李老太起床如厕,在无人搀扶的情况下跌倒在地,致右腿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下肢股骨骨折。
由于与养老院多次交涉赔偿金未果,李老太的家人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李老太的家人称,因李老太年事已高,故在医生的建议下采取保守治疗遂回到养老院静养。养老院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协议》,且李老太的受伤保险金养老院已理赔到。故李老太一家多次与养老院交涉,要求养老院支付保险赔付金,均遭拒绝。李老太一家认为,李老太是年逾90岁的老人,养老院发生摔伤事故,理应得到相应赔偿,而养老院在得到保险理赔金的情况下,一再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养老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5万元。
  养老院则认为,双方确实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李老太也确实居住在养老院。2009年4月29日19时养老院工作人员巡视时无异常,直到翌日零点15分接到李老太所住一号楼的电话称李老太喊腿痛,后经李老太的医生初步诊断李老太为腿部骨折。养老院就立即电话联系原告家属,等李老太家属到后一起将老人送至医院,至于李老太如何受伤不清楚。
  另养老院确实投保了责任险,扣除手续费,实际理赔到3000余元,但此保险并非为李老太所投保,与李老太无关。对于李老太的诉讼请求,因不清楚李老太如何受伤,故无法鉴别双方责任,且即使李老太是在养老院处受伤,但其在养老院处的护理等级在李老太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已从24小时监护的专业三级护理变更到一级普通护理,此次事故后李老太也不住院,只到养老院处保守治疗,故造成了伤残加重。而养老院已尽到了相应的职责,故不同意李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后判决养老院对李老太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相应的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根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具有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负有保障老年人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根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其护理内容包括扶老人进餐、扶老人休息及巡视观察睡眠状况、搀扶老人上厕所等。审理中养老院表示不清楚李老太如何受伤,且养老院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李老太自身等原因导致李老太受伤。而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养老院在申请理赔时明确称李老太为摔倒,故法院可确认李老太是在养老院摔伤,养老院应对李老太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提醒——订好书面合同,明确看护责任
  当老年人选择好了心仪的敬老院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要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老人健康档案制度。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养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减少意外的发生。其实,除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老年人权益外,还应该加强对老人的心理保护。老人最需要的还是能得到精神慰藉,感到自己时刻被关心,时刻被需要。作为子女要多体贴自己的父母,作为敬老院的护理人员要对他们多一份尊重。大家共同来关爱老年人,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让他们真正的安度晚年。每个人都有父母,每个人也都会成为父母,爱自己的父母,爱天下的父母吧。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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