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督查工作源于人大法定监督职权,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责、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体现和形式,也是确保人大决策落实到实处、督促“一府两院”做好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手段。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怎样健全人大督查制度、如何做好人大督查工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课题。 一、人大督查的基本定位 人大督查与党政督查同属于督查工作范畴,但人大督查有其自身特点,这是由人大工作的自身特点决定的。 督查原则和要求。人大督查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体讲,一是政治性原则。必须自觉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贯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围绕中心选好角度、定准位置,依靠群众反映民生、维护民利,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二是法律性原则。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督查内容要与人大的法定职权相符合,督查行为要与人大的法定程序相一致,不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不违背法定程序规定,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三是权威性原则。必须严格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负责,加强对人大决议决定及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提高督查实效,发挥督查效能,维护人大决策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实效性原则。必须坚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贯彻一个“严”字,突出一个“快”,力求一个“准”字,做到督则必清、查则必果,确保收到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督查内容和分类。根据上述原则,督查主要内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及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要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人大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上级机关重要文件、会议贯彻和交办催办事项;人大主任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人大督查内容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可以归结为决策督查,如人大的决议决定、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的工作部署等;另一类可以归结为专项督察,如就专项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专门问题提出的重要意见、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等。综上可见,人大督查更侧重于确保人大决策及重要工作的落实,这是由人大督查多是“事后监督”的特点决定的。 督查主体和对象。就督查主体而言,人大常委会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机构,督查主体地位无可非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也应是监督主体。主任会议虽不是合议制的权力机关,但它除了保持常委会工作的经常性和对日常重要工作作出决定部署外,还要受常委会会议委托代行常委会的部分职权,作为督查主体也是无需置疑的。就督查对象而言,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本级“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当然也包括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从广义上讲,由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广泛的法定约束力,人大督查对象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人大监督侧重对“事”的监督的特点决定,人大督查重在督查“事”的落实,一般不针对具体负责人,但是通过对“事”的督查,也可反映具体负责人的履职情况。 二、石家庄市人大督查的现状 石家庄市经过实践和总结,实现了常委会机关督办工作制度,初步推动了人大督查工作的展开,但还存在着“三个不到位”: 思想认识水平不到位。多偏重于程序与过程,却忽视了效能与结果。一些同志思想上还存在不敢“碰硬”怕与党政争权、不愿“较真”怕伤了彼此和气、不肯“咬住不放”怕干扰“一府两院”工作的“顾虑”,客观上存在着不愿督查甚至不敢督查的问题,仍停留在督办工作层面上。同时,“一府两院”个别部门错误认为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只供参考,落实人大意见建议只是停留在文来文往,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制度机制建设不到位。省、市人大都已建立了常委会机关督办制度,但这个制度缺乏应有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人大督查还没有建立起科学严谨、系统全面、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组织机构配置不到位。当前,各级人大没有把督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没有建立起上下对应、纵横互联的组织机构网络,特别是在编制、人员、经费配置方面不到位,各县(市)区人大甚至没有专门工作人员,更不要谈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了,对比党政系统督查机构、职级、力量上下对应,早已形成系统配置的组织机构体系,其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三、 加强人大督查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强调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各级地方党委越来越重视人大工作,更多要求人大助力党委重要工作的落实,广大人民群众也更加关注人大工作,期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发挥应有作用,这为人大开展督查工作提供了动力和空间。我们要从人大工作的实际出发,借鉴党政督查工作的经验做法,把握规律,突出特色,紧扣中心,注重实效,切实做好地方人大督查工作。 深化认识,提升层次,健全督查工作组织体系。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来强化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督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既要做到思想上有地位,又要做到工作上有位置。当前,首要的是把督办提升到督查的层面上来,把人大督查摆到与党政督查同等重要的位置。唯有首先在这一问题上形成共识,才能冲破思想上的局限性,进而开创工作上的新局面。要借鉴党政系统的经验做法,成立人大督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要建立健全以人大办公厅(室)为主体,人大内部各工作机构相配合,横向到“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纵向到县(市)区人大的组织机构网络。鉴于督查工作涉及面广、组织协调难度大,应配强专门机构组织力量,配足专门机构编制人员。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推动督查工作规范运行。制度机制建设是保证。要认真梳理现有制度中有关督查方面的内容,并根据现实工作需要,该重申的重申、该修订的修订,确保制度规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制定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实施,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适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使人大督查工作在具体法规指导下开展。同时,借鉴党政督查的经验做法,立足人大督查的实际特点,研究制定督查工作守则(细则),依法界定督查内容,合理确定工作程序,规范固定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要实行目标化管理制度,将督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坚持一级考评一级、一级问效一级,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还要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大督查系统信息网络,加强流程控制,强化行为监管,提高工作质量。 把握特点,突出重点,确保督查工作收到实效。人大监查工作有其内在规律性,必须把握特点,突出重点,才能发挥作用,收到实效。一要明确重点内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议定的重要事项往往事关全局,是人大综合运用职权集体作出的决策,理所当然是督查工作的重点,并应根据难易程度,因事而定办理时限。二要突出重点对象。“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其工作直接关乎改革发展,其作为直接涉及民生稳定,是法定人大监督的主要对象,理应作为人大督查的重点,并特别要加强对政府部门相关工作的督查。三要抓好重点工作。在做好日常性督查的同时,要切实抓好督查调研工作,为人大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如,建立实行评估反馈制度,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据实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提交评估意见,必要时可建议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建立实行综合分析制度,对年度督查事项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建议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列为下年度的工作重点,以增强人大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整合资源,协力推进,提升督查工作综合效能。人大督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就督查抓督查,必须发挥人大优势,才能提升综合效能。具体讲,一是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要用足、用好人大各项法定监督形式,注意把日常监督与重点督查、综合监督与专项督查、初次监督与问效督查结合起来,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要积极畅通代表的参与渠道,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增加督查工作的“含金量”。必要时,可选聘一些人大代表担任督查专员。三是善于调动人大专门工作机构力量。要把督查工作与业务结合起来,在人大各工作机构设置联络员,建立实行督查工作例会制度,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协力做好督查工作。四是重视搞好与党政督查的协调配合。要与党政督查信息共享,责任共担,查漏补缺,优势互补,建立党委、人大、政府“三位一体”的“大督查”格局,紧扣中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执笔人:王占峰 王燕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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