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光是河南省南阳市郊区的一位农民,2010年11月的一天,他正在家中忙活时,朋友张某找上门来,向他推销由南阳市某保险公司经营的家家乐无忧卡保险,并称可保全家无忧。考虑到与张某是朋友关系,绝对不会糊弄人,加之“人有旦夕祸福”这个因素,王朝光没有犹豫,当即拿出200元现金,购买了两份家家乐无忧卡保险。之后,王朝光委托张某在网上激活了这两张卡单,保单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12月2日,被保险人有:王朝光、妻子及其儿女。 当时,保险销售人员张某没有向王朝光提供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更没有向他说明哪些疾病为重大疾病,也没有说明每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额,仅向王朝光提供了两张保险卡,就认为完成了任务。殊不知,这种仅仅为了销售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转眼到了2011年6月,王朝光突感身体不适,双腿活动受限,经当地医院治疗仍不见效。妻子无奈,只好将其送往省会大医院诊治。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头坏死并骨性关节炎,左膝关节伸直受限。”医生建议,必须手术治疗。2011年7月4日和7月8日,医院先后对王朝光进行了“关节镜左膝关节清理+半月板成形术和右全髋关节置换术”。住院治疗25天后,王朝光虽然痊愈了,但却花去医疗费64872元。 如此庞大的费用,对于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经别人提醒,王朝光想到朋友张某为他办过保险的事,认为此次自己住院手术,应该符合保险理赔范围。为此,王朝光找到张某了解保险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肯定的,张某表示支持他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王朝光找到南阳市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不久就向他下达了不予理赔通知书,不赔的理由是,王朝光所患的股骨头坏死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当场解释说,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本公司明确列举了只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二十五种疾病,才能成为重大疾病,而股骨头坏死疾病不在该范围之内,所以我公司没有责任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事先不尽责,我投保后出现意外,该理赔的又不赔,那这个保险保的还有何意义?”想到这里,王朝光拍案而起,决定向保险公司发出挑战书,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9月,王朝光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南阳市某保险公司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称保险公司以股骨头坏死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理赔,缺少事实依据。因为我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既未向我及其监护人了解我既往病史,也未释明合同条款的具备要求,据此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应被认定为对投保人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该条款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阳市某保险公司支付我保险金3万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于王朝光的诉请,南阳市某保险公司并不买账。该公司认为,原告王朝光所患的股骨头坏死疾病,不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同时,原告王朝光亦有“带病投保“之嫌。所以,我公司不应支付其保险金。与此同时,被告南阳市某保险公司在庭审当中还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原告王朝光之间的保险合同。但因其没有在法庭规定期间内交纳反诉费用,结果被法院视为撤回反诉。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2011年12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判决书中,法院对判决理由及其结果进行了详细阐述。法院首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南阳市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未曾向原告王朝光提供南阳市某保险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更没有向原告方说明哪些疾病为重大疾病,也未向原告说明每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额,仅提供给原告保险卡。而重大疾病是一个内涵、外延难以确定的不确定概念,就通常理解而言,应当指对患者健康及生活构成重大影响的疾病。被告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只是列举了二十五种疾病,远小于常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的范围。原告因患右股骨头坏死并骨性关节炎,左膝关节伸直受限,先后进行两次手术,医疗费6万多元,从原告患病后的症状、治疗及支出情况看,应属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 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带病投保”的问题,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法及保险实务确定的是重要事实的询问告知主义,本案经庭审已查明保险销售人员并未进行询问,且被告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医院确诊原告在担保前已患有股骨头坏死疾病。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南阳市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朝光保险金3万元。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南阳市某保险公司承担。 此案虽然到此告一段落,法院也对保险公司应经的职责做了诠释,但作为投保人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现在,随着民众投保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已经把保险当成了自己“意外”后的保障器。为得到保险保障、分红等好处,他们主动去到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银行购买保险。有关专家指出,大家购买保险要想真正“受益”,五大细节绝不能忽视: 细节一:购买保险产品必须了解保险功能。购买保险的目的,有的人是看中“保障”,而有的人则是看中分红。因此,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对任何一种购买的保险产品,都应详细了解其功能,看这款保险究竟是以保障为主,还是分红为主。通过了解,自己就会更好地认识该保险产品,只有了解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功能,才能够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真正满足自己的意愿。 细节二: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看清保障范围。对于任何一个保险购买者来说,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责任,了解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保险人保险责任时间长和保障范围广的产品,都需要较长的交费期限或购买保险时就需要投入不少的钱。如果说自己没有足够、稳定的财力支付保费,而考虑不周,就很容易造成自己中途无法续交保费,从而导致自己出现中途必须退保的现象,这样一来,自己就不仅得不到有效的保险保障,而且自己还要受到钱财上的大量损失。 细节三:避免退保吃亏应注意保险犹豫期。有时保险购买者购买保险时错误估计和分析了自己的客观实际情况,甚至是轻信了保险营销员的鼓吹而买了保险,购买后发现这种保险产品根本不适合自己,这就免不了有想退保的打算。因此说,对于购买保险者在购买保险前,必须考虑到退保这一点,而一般保险公司对保险都规定有犹豫期(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单起的10日内)。在犹豫期内退保,可以取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仅扣除少量工本费,所以说对于购买了保险的后悔者,保险犹豫期很重要。 细节四:仔细看好现金价值表、退保金比例。就购买保险者而言,谁都避免不了在买了保险过了保险犹豫期后,由于种种原因,迫使自己需要退保,但一般人都知道一旦退保,保险购买者就会损失钱财。因此,对于保险购买者在投保前就应有一个退保损失的心理准备,如果损失小自己还能承受起,如果损失太大自己就得不偿失了。所以一定要看清该种保险即使退保损失大还是小。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有各种保险各年度的现金价值表和各年度所退保险金比例表供保险购买者参考,通过看这两种表,购买保险者就可以看出退保的损失。对于损失比较大的,购买这种保险需要三思谨慎。同时,也建议购买保险者即使出现意外,一般不要轻易退保,在二年之内退保一般都非常不合算。 细节五:不要轻信分红保险红利预期收入。现在,好多保险公司在宣传和介绍自己的分红型保险产品时,对自己分红保险的预期收益一般都估得很高,对于这一点,保险购买者千万不可轻易相信,保险公司这样高估自己保险产品的预期收益,只是为引起市民购买该保险的欲望和热情。任何一个懂保险的人都知道,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产品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也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和资本市场状况有关。保险公司只有在投资和经营管理中产生盈余时,才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其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未知因素。
(作者单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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