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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9期
错案追究再难也要追究
◎ 布 衣
据报道,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今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当年侦办此案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曾获誉“女神探”,亦因此案,这位名人也备受关注,同时引发社会再度深层探讨错案追究之难。
其实,错案追究制许多行业和部门都已制定或执行,如2001年河北省推行“一体两翼”错案追究制,2012年河南省高院实行“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根据这些制度,法官如果故意或过失导致错案发生,无论是调离、退休、辞职,均将被追责。然而制度制定容易,执行起来却是难上加难。冤假错案虽然“数量不多,偶尔发生,但所造成的影响恶劣”,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追究办案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及时给予错误执行人合理合法的国家赔偿牵动着舆论的神经。错案发生后,追究某个当事人的责任也许简单一些,但这势必影响到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声誉和公信力,影响到公检法的形象,牵连到一批人的升降和荣辱,特别是单位领导如何摆正位置、转正态度、公正处理,更涉及到国家赔偿,于是,往往出现不愿追究、不敢追究、难以追究。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健全完善错案追究制,依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办理的具体案件的刚性监督,一经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严格依法追究办案机关相关人员的责任,不仅要把“错案”纠正过来,更要还被错误执行人的清白和名誉,并依法给予国家赔偿。张家叔侄二人沉冤得雪,虽然历时十年,但终究是正义获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正司法的工作方针必须落实,冤假错案追究再难也要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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