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消费”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与此同时,因金融消费服务而引发的纠纷与争议也在增加,侵害消费者金融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目前金融消费的现状及问题 一是金融消费现象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消费者在购买房子、车子之后,将消费重点转到了金融领域;一些银行顺势而为,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向客户推荐各种金融理财产品。在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以下情况:刚在银行开个户,立马就有人打电话来推销理财产品。二是金融消费风险较高,但人们的金融消费风险意识不强。一般来说,金融商品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比如,在部分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交易中,一般只需交付一部分保证金即可签订大额交易,如果消费者没有一定的金融风险意识或专业金融知识,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更大。三是侵犯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信息安全权受到侵犯的现象,主要是一些金融机构随意泄露个人信息。金融消费者在消费前应享有知情权,但大多数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充分, 即便金融机构披露了一些信息,很多也是没有以消费者可以理解的形式表达,使得消费者无法真正了解这些信息的含义。更有甚者,一些金融机构利用消费者不清楚相关信息的情况销售他们金融产品。例如, 在人寿保险推销过程中, 有一些必须告知的项目没有告知购买人,到理赔时, 往往难以如愿。四是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金融诉讼类案件,特别是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诉讼案件有所增加。其中,这些金融诉讼案件的突出特点就是银行创新产品涉诉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增加。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规,使得消费者在寻求法律救济过程中缺乏法律根据,使得本就处于弱势的金融消费者维权道路更加艰难。 二、金融消费产生问题的原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而与金融消费者有关的现行法律,其立法理念主要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性,注重金融机构及单位的效益,而忽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比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中主要从金融监管的角度予以规定,很少涉及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是针对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而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具有针对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等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由于是部门规章,且政出多门,其权威性、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金融消费方面的问题。 现有的监管制度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权益。我国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在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责任不明确,很难准确评估风险程度,无法做到有效监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混业经营业务越来越多。分业监管很难做到统一调度,也难以进行高效合作。当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业务发生重合时,容易发生监管重复或者监管缺位。 一些金融机构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金融机构往往更多地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关心如何创新发展业务、如何在竞争中获胜、如何在交易中获利,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则是次要的,有的甚至会做出隐瞒事实、泄露消费者信息、欺诈消费者等行为。这反映出一些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不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夸张的宣传,造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最终伤害了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不强。普通金融消费者由于维权意识淡薄,再加之缺少金融专业知识,不愿把精力和时间浪费在纠纷的处理上,使得其在金融交易中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由于一些金融消费者害怕麻烦,这往往又在客观上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 三、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借鉴欧美国家在本次应对金融危机中推动监管改革、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做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保护原则,以及救济途径等,为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2008 年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后,2010 年7 月15 日,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部法律曾被看作是美国自20 世纪30 年代以来颁布的最全面、最严厉的一部金融改革法案。我们应当未雨绸缪,适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内容给予确定,进一步完善银行卡、征信和存款保险及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在披露信息时必须用消费者可以理解的方式表达、及其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配套制度建设,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二要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可借鉴美国机制,完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置。美国在美联储内部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重点从信用卡、储蓄等各种银行交易中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禁止任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鼓励并监督金融机构使用消费者能够理解的形式发布信息,追求简单化的金融交易和透明的商品,并及时披露准确、真实的信息。具体到我国情况,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专门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在人员组成、经费预算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保证其独立性,由该机构负责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协调金融监管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有效缓解分业监管造成监管的重叠和弥补监管的不足。同时,该机构应帮助消费者提高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了解;负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守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等。 三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在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独特作用。金融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比普通消费者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行业协会可以对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以内行的眼光进行监督,看其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若发现这种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大时,应当向消费者发出告示,向金融机构成员发出警告,督促其进行改进。另外,在引导金融机构成员收费规范、信息透明、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公众教育等方面,行业协会也应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要应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质,不但提高了消费者自身的投资理财能力,增强了风险防范意识,而且也有利于金融系统高效和稳健的运作。但是,消费者仅凭个人能力所获得的金融知识是有限的,因此需要政府、金融机构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站,公布相关的金融知识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以及提供相关的金融知识在线咨询等。帮助消费者准确理解国家的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向公众表明监管机构对当前金融运行情况的判断和政策取向,适时提醒消费者潜在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信贷风险、操作风险等,积极引导公众合理投资理财,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维护市场信心等。金融机构自身也应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公平对待消费者。同时,还应加强对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教育,使其能清楚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义务。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 责编:马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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