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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处置群体性事件
◎ 付旺余

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超出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一种不协调、不和谐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很容易导致事件的恶化,它严重干扰了政府的办公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日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因此,如何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社会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共性的问题都是与权益息息相关。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便利用群体力量制造社会影响,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众多人员聚集在一起,在当地乃至更大的范围内能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另外,正是利用这种人多势众制造强烈社会影响,一部分人把不合理的诉求也通过同样的方式,向党和政府或利益相对方施加压力,寻求矛盾的解决或利益的满足。
  (二)由偶然事件引起,具有组织性和突发性双重特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常常由少数为首者和活跃分子策划、串联、煽动、组织和操纵。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这些人的控制和影响。多数情况下,这些为首者和活跃分子是矛盾和利益的直接当事人并具有一定的号召力。相当一部分人在事件初期只是观望或凑热闹,随着事态的发展, 为发泄对政府等的不满或对社会的怨气,而变为支持者或参与者,表现出较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
  (三)无规则底线,容易采取过激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由于部分群众对事情的处理结果,表现出来很大的不满,导致情绪互相感染,参与人员的非理性因素逐渐增长,群众容易采取过激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冲击党政机关驻地,聚众阻碍交通,没有合法依据的游行、示威、静坐,更有甚者,发生了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原因复杂,处置较难。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比较复杂,通常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方式的不合法交织在一起,参与者的不合理诉求与不理智的表达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参与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便借机闹事,致使现场处置困难,影响较大。

  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

  (一)化解矛盾机制不够完善,民众表达意愿渠道不通畅。有些干部缺乏群众观念,脱离群众,宗旨意识淡薄,不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从而导致正常的民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不通。如云南孟连事件中,因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增收致富的美好愿望被一些坏人利用,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化解矛盾的机制不完善,自然无法在事端萌芽初期,第一时间加以控制和遏制,更不能有效解决矛盾。而第一时间不能掌握主动,居民的小问题小抱怨往往会逐渐积累和扩散,滚雪球似地变大,容易形成群体性从众行为,使矛盾激化、事态失控。民意民情表达机制的不完善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二)处置方式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群体性事件出现苗头后,一些领导干部不能及时到达现场,不敢面对群众,回避矛盾,措施不力,丢掉了阻止事件升级的主动权。如贵州瓮安事件,起因是一位14岁的女孩在贵州瓮安县西门河溺水身亡,而由于当地公安局不作为,党委、政府的不作为,使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群体性事件虽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领导不敢勇于承担责任,而是能躲则躲,习惯于把群众的不满说成不法之徒的煽动,把警察推在前面,借以掩盖自己执政能力的低下,用暴力压制住一时的骚动。公安民警去平息矛盾,又会形成民众对处理矛盾主体的不满,矛盾扩大,形成警民冲突和群体性事件规模化。
  (三)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部分地方党政官员不适应互联网时代,以为限制了当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消息就传播不出去。而政府及官方媒体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有意控制和封锁消息,习惯性地采取内部处理事件的方式加以解决,隐瞒真相,加剧了民众对政府及其媒体的不信任感。如石首事件表面上是由于群众“不明真相”所致,实质上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公开真相,使其公信力降低。
  中间的数十个小时,是决定事态发展的黄金时间。然而,地方政府却在处理时“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导致一起简单的案件经过一两天的“发酵”之后,引发了一连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发了一场群体性事件。
(四)群众的政治维权意识加强,但法制观念淡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信息渠道畅通,群众的自身素质明显提高,政治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可是实际上仍有不少人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当政治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没有采取合理的途
径来解决,而是采用上访、闹事等手段来表达意见和愿望。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建议

  “防患于未然”应该是对待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
  (一)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意表达途径。当前,许多群体性事件是在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诉求无人理会,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强化信访部门的职能,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我国吸纳民意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来进行的,因此进一步加强人大机构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预防突发事件的重要途径,但同时要意识到人大代表吸收民意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使民意得到合理充分的表达,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的矛盾。
  (二)明确基层政府责任,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源于基层,化解工作还得靠基层。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在政治上影响社会稳定,在经济上制约当地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事业上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工与建设进度。因此,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面对群体性事件不能随意动用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虽然可能一时奏效,但群众的怨气却在不断积累,矛盾不断加深,很可能为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隐患,所以党政领导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动用警力须慎之又慎,坚持疏导为主原则。另外对于不同的群体性事件要区别对待,凡是有合理合法诉求的一定要尽快予以解决,凡是无理取闹的,一定不能妥协,依法办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坚持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传统的信息封闭和压制在当今网络信息社会不但不能奏效,反而会起到反作用。首先应该尽快地把真实的情况向老百姓公布,不要掩饰,不要粉饰,更不要说谎。若能够做到这些,就能够较快地平息群众的情绪,取得群众的谅解,将事情缓和下来;凡是遮遮掩掩,不向群众说真话,就往往适得其反,既不能平息群众的情绪,反而可能被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激起群众更多的猜疑和怨愤,致使政府的公信力进一步下降。党政领导应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讲话、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等各种渠道向群众说明事情的缘由,这有利于迅速地平息各种传说和谣言,消除群众的疑惑。另外,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应建立网络信息舆情监控体系,利用网络舆情监控中心及时地了解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动态。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公民有明显的从众心理,他们根本不明事情的真相且没有正确的主见,因此很容易受别人挑唆;也有一部分公民很有政治主见,但采取上访、闹事的处理方式不对,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合理的法律途径。为此,我们应积极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或方式来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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