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3年第23期
广场舞扰民,暴力制止当心自找麻烦
◎ 颜梅生
  当前,一种集自娱性、表演性、锻炼性为一体,以强烈的音响、特殊的形式、欢快的内容,通过众人来演示的舞蹈即广场舞,可谓风靡盛行。参加者有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甚至还有小孩。可播放舞曲所产生的噪音,也令人苦不堪言。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一些人无奈之下动用了暴力来制止。岂料,这种“以毒攻毒”式的解决方法,反而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怒砸音响设备,被判民事赔偿 
  【案例】不知从何时起,每天一大早或晚上7点以后,严志高楼下的小区广场便会响起《最炫民族风》的强劲节拍,伴随着“永远都唱着最炫的民族风,是整片天空最美的姿态……”的歌声,上百名广场舞爱好者挥汗起舞。而高达90 分贝的噪音,却让严志高烦不胜其烦。由于累劝不止,甚至参与者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早、越来越长,严志高一气之下,于2013 年3 月9 日,持锤将价值5000 余元的音响设备砸了个稀烂。令严志高没有想到的是,“维权”的结果却是被法院判决赔偿大部分损失。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虽然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居民住宅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其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为55 分贝,夜间为45 分贝,即本案高达90 分贝的噪声明显大幅超标。但在累劝不止的情况下,严志高可以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要求环保部门进行整治,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但其私自以暴力干涉的结果,只能是给自己惹上麻烦。因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当然鉴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广场舞的召集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动用狼狗驱赶,惹来行政拘留 
  【案例】刘之恋家附近有一块较大的空地,可就是这块原本为他散步、遛狗等提供了很大方便的空地,却给他带来了麻烦。这不,常常是这边《幸福花儿开》,那边《最炫民族风》,中间还有《江南style 》,三拨人马的各种广场舞音乐,如同竞赛似的,杂糅一起直冲云天,最高音量甚至接近100 分贝。2013 年5 月11 日,刘之恋终于忍无可忍,驱赶自己饲养的6 条狼狗直接向跳舞的人群发起攻击,并致使两名来不及躲避的老人被咬伤。人群虽然散了,但刘之恋也被处以治安拘留7 日、罚款400 元。 
  【点评】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并无不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也就是说,刘之恋面对不堪忍受的噪音,完全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来处理。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同样指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即面对“跳舞派”和“反舞派”之间的冲突, 如不依法维权,“受害者”将因变成“侵害者”而难逃制裁。 刘之恋自然必须为自己的过激行为“埋单”。 
  横刀相向,招来刑事处罚 
  【案例】“我并不喜欢这样强劲的节奏,如长时间如此,便会因为影响生活和休息,导致心情烦躁,坐立不安。”2013 年8 月11 日,手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书,郭海东心中似乎仍觉冤枉。就在三个月前,因百余名广场舞爱好者在他家旁边的小区广场,用低音炮大声播放着舞曲,而在他制止之后,跳舞者仍肆无忌惮。面对孩子无法学习,老母用棉团塞住耳朵还心烦意乱,郭海东遂手持菜刀冲到舞池,对领头者双脚就是一顿猛砍,并导致其重伤。 
  【点评】郭海东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郭海东之举虽然事出有因,但这并不能排除其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已导致他人重伤的后果。本案告诫人们: 跳舞健身,缓解疲劳,让心情调整到愉悦状态无可厚非;反对噪音污染,争取安宁休息生活环境也理所当然。但跳舞必须以不影响别人为代价,至少必须将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制止者也不应该用血腥方式来制止或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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