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作为中国特色的了解民意的渠道,其存在已有60年的历史,具有沟通、协调、监督、救济等功能,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突出,导致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信访工作面临诸多困境。本文主要在探析我国当前信访工作面临的困境中,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其出路建议。 基层信访的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信访活动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新时期信访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一是集体访、越级访现象严重,并呈现组织化倾向。许多上访者联名签署上访信件或者集结成团浩浩荡荡直接上访至上级单位。如某事业单位由于单位重组改制,部分人在改制后得不到妥善安置,多次与主管部门协商未果,引发多人集体越级上访。二是上访人员结构多样化,城镇来访比例偏大。参与上访的人员职业结构从过去的以普通群众和干部为主扩大到了现在的各行各业人员。三是信访内容日趋复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改革发展过程中涉及群众政治、经济、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大幅上升,如企业改制问题、社会统筹保险问题、土地问题、房屋回迁问题、资产纠纷问题等等。多数问题是因政策执行不严造成的,而且多为处理相当棘手的企业改制、土地债务问题。四是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存在无理访、上访行为过激等现象。部分上访群众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有的上访群众在上访中采取围堵党政机关大门、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冲击接待场所、殴打接待人员以及打横幅、举标语、呼口号等过激做法。五是重复访比例较大,由于信访干部态度、能力等各种因素造成上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或解决不及时不合理,致使重复访比例增 原因分析:一是低门槛准入与高成本过程。与高成本的诉讼相比,不收费、受理范围广泛灵活的信访是公民表达意愿与诉求的便利通道。为公民提供这样一个没有障碍的通道是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然而由于信访机构庞杂、缺乏系统性、处理信访问题的标准不统一,上访人往往为了同一件事在上下级或部门之间往返奔走,如果多出现几次越级访行为,这就大大增加了上访人的经济、时间、精力等各项成本。且在信访治理中,地方政府普遍采取的接访措施成为了很大的财政负担。二是基层信息反馈渠道不够畅通。基层没有建立信访的防范和联动机制,没有配备专职信访干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没有形成,信访信息系统没有建立起来。 各地基本上是被动坐等接访,没有主动下访。 专门的部门和信访电话也是无从谈起,民意表达渠道没有建立起来,信息反馈渠道不够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没有良好的渠道进行伸张正义。在一个法治和人人平等的社会很多看似可行的方式都关上大门,没有信息反馈渠道可供选择。三是个别信访的成功夸大信访的效率。现实生活中群众的利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上访作为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往往能够引起上级的重视很快得到解决。所以有的人上访成功致使某些群众形成一种上访情结,上访甚至演变成为我国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 在当前的信访当事人中,普遍存在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的这样一种心态,于是集体信访不断增多。 这些笔者在单位调查期间确实得到了验证,有的人在拆迁和征地中夸大自己损失,去上访,就比没有上访的多不少补偿金额。 由于经验和教训,慢慢的信访的作用被夸大,人数和规模增加。 基层信访工作的困境分析 (一)社会和政府治理不善。我国的信访数量之所以居高不下,主要是社会和政府治理不善导致各种社会问题聚焦到信访上来,若信访机构解决不了或者不该它解决,或者需要花很长时间、很多精力来解决,信访工作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二元或多元体制一时间难以整合,矛盾复杂多发,现有社会和政府治理方式无法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各种非制度性信访数量就会激增。(二)信访人员法制观念淡漠。有的案件已经过了法律的溯及期限,但是他要求补偿,这不是基层能够解决的,需要国家修订法律时进行考虑。有的社保问题不符合地方的条件,要求过高,地方政府当然无权解决,这样产生矛盾,有的老人就上访要求政府解决。长时间缺少法制的传统在今天造成社会的人情亲情观念深厚,百姓心目中“清官情结”有些浓厚,很多人渴望出现一位清官来为民请命,为民做主,法制并没有深入人心。 符合事理的不一定合法,造成信访解决的难度,给工作人员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三)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我国的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其担负的功能较多,尤其是权利救济功能弱化了司法救济功能,这会使公民有一种信“访”不信“法”的思想。再者我国的《信访条例》所指的信访仅限于行政机关,而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受理信访是所有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义务,这就使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在处理信访时无法可依,造成信访工作涌向行政机关,而有些信访案件行政机关又无权力无能力处理好,导致信访工作的低效率运作。 基层信访工作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要树立司法权威,完善法治建设。树立司法权威,完善法治建设是信访工作的根本出路,只有法治健全了才能让信访自然消亡。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根基,社会的秩序及人们的行为所要遵循的规则是通过法院的审判过程来体现的,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就是确立法律的权威,而司法权威必须以司法公正为基础,平等的对待政府和公民,这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另外完善法治建设还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政府的工作让公民满意了,上访的人数自然就少了。二要借鉴西方经验,完善信访制度。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对完善、我国信访制度有很大的启示,如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设立四个议会监察专员,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共行政和司法领域中的法治状况,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公共行政中不受侵犯,且监察专员只对议会负责。其具有地位显著、独立性较强、职责明确的特点。要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就需要完善信访机构设置,避免其庞杂涣散; 提高信访机构的法律地位,保持其独立性与权威性; 确立信访机构职责,明确其受理信访案件的范围; 在人员配备上,必须是廉洁公正、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有行政工作的丰富经验的人。三要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提高信访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是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必然要求。信访工作是事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因此要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信访工作、有较强的协调处理复杂信访问题能力的信访干部队伍。
(作者单位:河北行政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