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有随手乱扔东西的习惯,在许多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区区小事,不必小题大做。“随手扔”真的仅是小事吗?不!事实证明,“随手扔”背后也有严重的危害性,也会引发一定的法律后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例一】购物小票随手扔,食物中毒索赔难 2013年5月5日,王阿姨在小区旁边的超市里购买了一棵白菜,付款后她随手把购物小票扔到了超市门口的地上。午饭后,全家几口人突然出现了恶心、口吐白泡等程度不同的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后发现,王阿姨的家人系食物中毒。王阿姨想来想去后觉得,食物中毒的罪魁祸首应当就是从超市买来的那棵白菜。 事后,王阿姨找到了超市,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谁知因为王阿姨没能提供购物小票,且超市里早已找不到白菜的踪影,超市对王阿姨的说法始终矢口否认。没办法,王阿姨一家只得自行承担了近2000元的医疗费用。 【说法】王阿姨到超市买菜,与超市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就是超市打印给王阿姨的购物小票,因为购物小票载明了超市的名称、购物时间及所购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王阿姨想要追究超市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就必须证明她在该超市购买了白菜。而王阿姨没能提供购物小票这个强有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与超市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从而无法证明自己确实在该超市购买了白菜,因此,“随手扔”的行为后果最终只能由王阿姨自己买单。 【案例二】作废借条随手扔,一笔债务变成双 吴老伯曾是工厂的销售员,多年的工作经历使他拥有了不少社会关系和人脉资源。 退休后的吴老伯趁自己身体硬朗,于是重操旧业做起了生意,廖忠、廖翔兄弟是他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6年8月, 吴老伯向廖忠借款1500元、向廖翔借款2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后来,吴老伯一直拖着欠款未还。2008年7月,廖忠、廖翔兄弟一纸诉状共同将吴老伯告上了法院,廖忠要求吴老伯偿还借款3000元,廖翔要求吴老伯偿还借款4000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廖忠、廖翔除提供了吴老伯分别向他们出具的借条外,还提供了一张同一天吴老伯向他们共同出具的借条,这张借条载明吴老伯向他们借款的金额与上述两张借条上的金额一致。法庭上,吴老伯坚持认为,在那天只是向他们分别借了一笔款、分别出具了一张借条,廖忠、廖翔提供的另一张借条是假的,因此申请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后认定,该张借条与另两张借条系同一人所书写。最后,法院根据证据情况判决支持了廖忠、廖翔的诉讼请求。几年后,廖忠、廖翔才向他人透露,吴老伯提出异议的那张借条其实是吴老伯当时书写的一张作废借条 ,吴老伯书写后揉成一团随手把它扔在了地上。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该规定,吴老伯对自己所提出的借条非自己所书写之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法支持吴老伯的主张,从而无法反驳有证据证明的廖忠、廖翔的主张,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当然依法应由吴老伯自己承担。法院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判决支持廖忠、廖翔兄弟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吴老伯到现在可能也不知道,正是当初自己把一张作废借条随手扔在地上,才导致一笔债务最后变成了两笔债务。 【案例三】高速路上垃圾随手扔,白白扔掉4000元 2013年6月29日,张阿姨搭乘女婿刘某的大货车去亲戚家串门。大货车一路急驶上了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张阿姨随手把刚喝完水的矿泉水瓶扔出车窗,矿泉水瓶碰巧砸到随后而来的巴某驾驶的一辆奔驰轿车车前挡风玻璃上,导致前挡风玻璃破碎。奔驰车车主随即追上前要求张阿姨女婿刘某赔偿,刘某不承认矿泉水瓶是从自己车上扔出的,奔驰车车主只得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痕迹认定、现场调查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张阿姨最终承认矿泉水瓶是其所扔。在交警的主持下,最终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张阿姨赔偿奔驰车车主4000元修理费。张阿姨在高速路上随手扔垃圾,白白扔掉4000元,真是不划算。 【说法】据有关部门测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一个飞出的饮料瓶能击穿挡风玻璃,造成人员伤亡;快速行驶中,避让路面垃圾急打方向,有可能使车辆失控导致车祸。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丢垃圾,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车时向窗外抛撒物品的处以50元罚款,乘车人向窗外抛撒物品的处以20元罚款,如果因抛撒物件造成其他车辆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看来,张阿姨的行为应该引起人们的警醒,否则,不但要支付昂贵的“学费”,而且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指控,遭受牢狱之灾。 【案例四】随手扔烟头,他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2013年3月8日下午4时许,家住湖南省益阳市城郊的蔡大爷在干农活前坐在田埂上抽烟,抽完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田埂上,随后去离田埂不远的地方牵牛,当其返回田埂时,发现扔烟头的地方已被烟头点燃。因天气干燥,火借风势沿着田埂迅速向四周蔓延开来,蔡大爷见情况不对立即拨打电话报告并上前扑火。因火势太大,立刻蔓延至整个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直至次日7时许大火才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52.87公顷(793亩)。当日下午,森林公安侦查人员找到正在山上积极扑火的蔡大爷调查情况时,蔡大爷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上,蔡大爷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经法院审理后,以蔡大爷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蔡大爷随手扔的只是一个小小的烟头,没想到,这个烟头却把蔡大爷送进了班房。 【说法】蔡大爷随意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田埂的草丛中,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蔡大爷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引发森林火灾后能积极参与救火,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综合考虑后,法院在量刑时对其减轻处罚。看来,烟头“随手扔”,后果很严重,教训很深刻。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广大烟民应当从中汲取教训。 以上案例说明,“随手扔”并不是小节和小事,如果不加注意、不分场合“随手扔”,扔掉的可能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换来的可能是沉重的责任,希望人们引以为戒,为了自己,为了他人,努力克服和纠正这种长期以来养成的不良习惯。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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